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2. 律法是屬靈的,卻對屬乎肉體賣給罪的人無效(14-20節)
無可否認,本段經文是保羅的心靈與肉體交戰的真實寫照。他原想藉著律法去事奉神,但遭遇罪性在他裏面發動,使他身不由己,他特別對這情形作出最深刻的剖析。事實上,這也是我們每位信徒自身絞痛的經歷──善與惡的爭戰。
(1)我是已經賣給罪了(14-17節)
「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14節)
「屬乎靈」:「由靈所促成」、「由靈所賜」。
「賣給罪」:意思是「賣給罪當奴隸」,「在罪的權勢之下」。
律法既是出乎神的,而神是靈(約四24),故律法也必是屬靈的,人不可把它當作儀文、字句來遵守。我是用肉體造成的,我這個人在肉體裏已經賣給了罪;罪在我身上有絕對的主權,叫我不能不俯首聽命。
「因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15節)
不「明白」:原文是「知道」,意義應該是「承認」、「認可」。亦即整段是說「我所做的,自己不認可」。
我是完全在罪的支配、控制之下,已經賣給罪了,身不由己地犯罪。
a.「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作的,我並無『自覺』。
b.「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自己想作的,我不由『自主』。
c.「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我不想去作的,我卻不能『自制』。
「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16-17節)
「應承」:「同意」、「承認」,聖經中僅出現於此。
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住』字表明罪在我裏面並非暫時潛入,乃是喧賓奪主,公然霸佔長住(參太十二44-45)。
既然我的良心並不贊同我的行為,這就證明了律法所定罪的,與我的良心感覺一致,所以我衷心承認律法是良善的(16節)。因此也證明了我的行為並非出於我的本意,乃是罪在我裏面驅使,使我不得不作(17節)。
(2)肉體之中沒有良善(18-20節)
「我也知道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18節)
「我也知道」:因為我知道。
「立志行善由得我:直譯是「因為想要(行善)存在於我,但卻行不出善」。
信徒得了新生命,產生了新的傾向,立志要遵行神的旨意,並有了新的行為和喜好。可是,舊我性情仍在,我們裏面沒有任何良善。
「罪」不但使我作它的奴隸,使我不得不順從它;罪也敗壞了我的生命,使我根本行不出任何「良善」;甚至我只能「立志行善」,行出來卻由不得我。
「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若我去作所不願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19-20節)
因此,就算我們立志為善,我們仍會發覺事與願違,裏面的靈性與情慾異常激烈地在交戰,一方面既無力行善,另一方面也無力抵擋惡(19節)。
罪的勢力仍然支配我們的肉體,在我們信徒的裏面有一個超越的能力或權勢,使我們違反自己的意願,作出我們所不願意作的事,而這一個超越的能力和權勢,就是住在我們裏面的罪(20節)。
3. 三律(或謂雙律)交戰的痛苦(21-24節)
「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21節)
「律」: 指恆常不變的影響力。「律」在原文和『律法』同字,但本段經文中的『律』,顯然不是指儀文字句的律法,故譯為『律』以示分別。
保羅進一步用較哲理化的方式來說明:當我們甚麼也不想、不動、不作的時候,好像感覺不到『律』的存在,但當我們想要為善的時候,立刻就牽動了惡的勢力,從而發覺有一個律在我們的身體裏面存在,一直在強迫我們作惡。
(1)兩個律的交戰(22-23節上)
「因為按著我裏面的意思(原文是人),我是喜歡神的律;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
「裡面的」:裡面的人。
「另一個律」:有別於神的律的另一種權威,或另一種控制力,就是罪來控制我們的那種力量。
「我心中的律」:「理智的律」,也可解做「我心所承認的律」,若是如此,這個律就是指著「神的律」。
保羅經驗到內心爭戰的痛苦,好像要將他撕開兩半一樣,因為他覺得裏面有兩個律(即管理他的準則)互相對立,屬肉體的罪的律和喜悅神的律在正交戰。
(2)罪律常得勝(23節下)
「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
我們常被罪的律佔了上風,叫我們犯罪,無法自拔,使人跌在罪惡的深淵裏!
保羅所說的,實際上是每一個重生得救的人所同有的經歷。在我們裡面不是單有一種犯罪的律,而是有犯罪的律和心中喜歡神旨意的律。這就是說,我們不必憑自己的努力和犯罪的律交戰了,我們可以用新生命的律去反抗犯罪的律了。
(3)痛苦的呼籲(24節)
「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
「我真是苦啊」:我這個悲慘的人。
「取死的身體」:應譯為「死的身體」。
「我真是苦啊!」這是每一個有心向善的人,經過屢戰屢敗,在掙扎痛苦的深淵裏,從內心深處發出的感歎。他表明了對自己的絕望,承認憑著自己萬無可能從這境況中得著拯救。
三、脫離律法正面的經歷:在基督耶穌裏能夠脫離(25節)
「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25節上)
本節原文並無『就能脫離了』這五個字。這裏的意思是說,『感謝神』,是祂賜給我們一條蒙拯救的路。
『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原文),是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承攬一切拯救的工,不必我們自己作甚麼,我們只要放心完全交託給祂,祂要負起完全的責任。
他並不是停止在歎息中,而是轉向靠基督得勝的途徑上去──「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雖然靠著我們本來的生命不能擺脫犯罪的律,但靠著基督,在祂的新造裡就能脫離了。
「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25節下)
神的律和罪的律是相對的,一個是在人的心中使人『內心』順服;另一個是在人的肢體中使人『肉體』順服。
問題是人內心的意願、傾向和毅力,總抵不過人外體的情慾、愛好和弱點,所以雖然兩律交戰、對抗,但結果必然肉體壓過內心,拖累全人去順服罪的律了。
保羅憑信心承認只有耶穌基督的幫助,才可以戰勝罪律,使生命真正得著釋放,克勝罪慾的捆綁。這樣的經驗是許多成熟又絕對信靠基督的人正在經歷的。
《罪被人格化》
從羅馬書第六、七兩章,可見「罪」在本書中被人格化的用法:
1.會在我身上做王,使我們順從私慾(六12)。
2.會利用我們的肉體做不義的器具(六13-14)。
3.會做人的主(六14)。
4.會捆綁人,使人做奴僕(六18)。
5.會用「不義」約束人(六20,22)。
6.會給人工價,就是死(六23)。
7.會被律法顯明(七7)。
8.會在人裡面發動貪心(七8)。
9.會叫人做所不願做的(七14-17,20)。
10.是在人「裡頭」的(七17-18,20)。
11.是一種律,與我心中的律交戰(七23)。
12.是肉體所順服的(七25)。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 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這個住說明甚麼道理?
2. 保羅經驗到內心爭戰的痛苦,好像要將他撕開兩半一樣。他如何形容這樣的感覺?
3.對於內心的掙扎痛苦,保羅用怎樣的話作結語?這話的涵義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