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二)因信稱義不在遵行律法受割禮(9-12節)
接著,主要是論到亞伯拉罕稱義,與外邦人稱義的關係。
1.按亞伯拉罕稱義的時間而論(9-10節)
「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9節)
「受割禮的人」:指猶太人。
「未受割禮的人」:指外邦人。
既然信心的成果是使人成為有福的人,受了割禮的猶太人和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在神面前就被受到同等對待。因為在亞伯拉罕之時,已經看到了因信稱義的成果和原則。
「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10節)
這裏引進了另一個問題:亞伯拉罕固然是在行為之外蒙福被稱為義,但他是受割禮之人的祖宗(參創十七9-10),因此,割禮與稱義恐怕有相當程度的關連,亞伯拉罕有可能是因受割禮而蒙這福。若是這樣,那麼我們這些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就與這蒙神算為義的福無分無關了。
但是,亞伯拉罕的得救不是靠義行(以割禮為代表),而是靠信心。因亞伯拉罕因信稱義在前(創十五6),他接受割禮在後(十七11),這兩件事相隔的時間,至少十四年以上(參創十六16;十七24-25),這證明信心先於割禮。
亞伯拉罕被稱義是在受割禮前,因此他的稱義就與後來的割禮無關。
2.按亞伯拉罕受割禮的功用而論(11-12節)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11節)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割禮乃是一個『記號』,一個記號的價值在乎它所代表的東西;真正的價值不在割禮本身,乃在割禮所表明的因信稱義。
「印證」:「指標」、「記號」、「表徵」。
『印證』或者說印記,是表示(或者保證)一件事物的真實,一個文件蓋上印記,就保證此文件是真的。亞伯拉罕所受的割禮,證實了因信稱義的真實性,表明神悅納他、稱義他,乃是一件真的事實。
亞伯拉罕因著信,神算他為義,割禮只是外加的記號,真正的價值不在割禮本身。他既然早在割禮儀式之前因為信而稱義,沒有受割禮但相信神的外邦人,當然也可以像他一樣稱義。
「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12節)
而受了割禮的猶太人,若能學效亞伯拉罕的榜樣,付上信心的代價,一樣可以稱義。不過,那些受了割禮而堅持必須靠行為來稱義的,亞伯拉罕就不是他們的父。因此,猶太人和非猶太人;受割禮和未受割禮的,都只有憑信心才能得救。
亞伯拉罕受割禮,固然使他作受割禮之猶太人的父,但割禮不過是一個外表的記號,它所表明的內涵,實際乃是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信心。
換句話說,割禮乃是裏面的信心表現在外面的一個印記。所以,割禮要產生果效,就是那些受割禮之人,必須效法亞伯拉罕的信心,就是按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腳蹤去行(參羅二28~29;加五6)。
(三)因信可以成為後嗣(13-16節)
「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13-14節)
「承受世界」:「作世界的繼承者」、「獲得從而擁有世界」。在此指承受地土的應許(參詩卅七9,11,22,29,34;太五5);這個應許要等到基督再來時才會全部實現。
「屬乎律法的人」:指那些想要以遵行律法來承受產業的人。
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必要承受迦南地為他們的產業(創十五7,18),其事遠在賜下律法之前,表明神的應許不是根據因行律法而得的義,而是根據因信而得的義。
若是只有遵行律法的人才能得著應許,那麼,神的應許就永無可能成就,也就是使應許『廢棄』了(14節)。因為這樣一來,所應許亞伯拉罕的產業就是按照一個新的原則:行律法,而非靠信心。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或譯:叫人受刑的);那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15節)
「惹動忿怒」:指帶來神的忿怒;下面一句就是說明律法為何會惹動神的忿怒。
「過犯」:「違背律法」。亦即「正面的違反神的成文規定」。比「矢不中的(被造物沒有達到造物者設定的目標)」來得嚴重。
「那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 這裏的用字:不是說沒有律法就沒有『罪』,乃是說沒有律法就沒有『過犯』。在沒有律法之時,罪已存在,但卻顯不出逾越律法所定界限的過犯(羅七7-11)。
事實上,若沒有律法,也就沒有違犯律法的事;律法徒然顯出人的過犯,惹動神的忿怒而已。換句話說,律法是把人帶到神的審判之下,反而使人得不到神恩典的應許。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16節)
最後,保羅將前面論述做了總結:
(1)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
亞伯拉罕所得的應許(原文並無『人得為後嗣』五個字),只有「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應許、信心、恩典是屬於同一類的,應許因信心而給,不必付出行為的代價,故屬乎恩典。
(2)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
應許既然不是基於遵行律法,故我們能有確定的把握得到這個應許。
(3)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屬乎律法的」,一詞中的『律法』一字有定冠詞,顯然是指摩西的律法說的,故屬乎律法的人是指「猶太人」;「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是指信主的外邦人,他們沒有律法,但步亞伯拉罕的後塵,相信神。
亞伯拉罕有兩班後裔,一班是有律法的猶太人,一班是沒有律法的外邦人信徒;前者是亞伯拉罕肉身的後裔,喻如『海邊的沙』,後者是亞伯拉罕屬靈的後裔,喻如『天上的星』(創廿二17)。
不論是從血統而來的後裔,或是從信心而來的後裔,都是亞伯拉罕的後裔。
因為沒有人能靠行律法滿足上帝的要求,所以如果應許必須透過行律法實現,那就完全不可能實現了。而上帝是全能的神,因此人成為後嗣如果是本於上帝的恩典,就一定可以實現。
神應許亞伯拉罕的後裔必得承受世界(13節),不單是指迦南地,且是指將來要實現在地上的國度;那時,猶太人要有分於屬地的彌賽亞國(徒一6;摩九11-12,而我們信徒(包括猶太人信徒)要有分於屬天的國度(提後四18;雅二5;彼後一11)。
因信稱義遠超過行律法稱義,因律法沒有應許,只有咒詛,而且會引起過犯和忿怒。但若信心建立在神的應許和恩典上,人就得成為亞伯拉罕的後嗣,以致承受世界。
《律法是惹動忿怒的》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或譯:叫人受刑的);那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羅馬書四15)
律法指出人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卻沒有賜給人力量去完成,結果反而顯出人的悖逆與罪性,導致神的憤怒臨到。
1. 拿安息日的柴(民數記十五32-36)
民數記記載,有一個人在安息日工作,因此犯了十誡的第四誡。請示耶和華的旨意以後,處決的方式是把罪人用石頭打死。這種處決避免任何流血,因此免去流血的罪。
因為律法的存在,行為立刻被定罪→惹出神的憤怒→付出死刑的代價。
2. 烏撒扶約櫃(撒母耳記下六6-7)
大衛成為全以色列王以後,準備迎接約貴盡耶路撒冷。他幾乎動員全國之力,挑選三萬軍兵前往基列耶琳,試圖以遊行方式展示軍威。他們預備了全新的牛車載運約櫃,從山岡上亞比拿達的家裡抬出來,由亞比拿達的兩個兒子烏撒和亞希約領路趕這新車。
到了拿艮的禾場,因為牛失前蹄,烏撒就伸手扶住神的約櫃。耶和華向烏撒發怒,因這錯誤擊殺他,他就死在神的約櫃旁。大衛因為耶和華擊殺了烏撒,就「心裡愁煩」,因此稱那地方為「毗列斯.烏撒」,直到今日。
若沒有律法,烏撒的行為看似善意;但因律法存在,觸犯就直接引動神怒。
律法本是聖潔的(羅馬書七12),卻因為人心敗壞,反而讓人更多看見自己的罪,激起悖逆,結果帶來憤怒與審判。這正顯明了我們需要恩典與救贖。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 因信稱義不在遵行律法受割禮,亞伯拉罕的例子如何說明這個真理?
2. 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你如何領受這個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