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五、福音與舊約的協調:藉信心稱義的例證(四1-25)
前面三章論到神公義的必須,四、五兩章論到神公義的歸屬。神以基督的義遮蓋相信基督的罪人,又接納我們好像是他自己的,彷彿相信基督的人本身就是公義的。兩章各以亞伯拉罕及亞當做例子做對比論述。
四章接著的經文(1-16節)是引申了因信稱義的理論:「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三22),同時以一實例來解釋,神在信心的原則下,接納了猶太人和外邦人(三29-31節的論據)。
亞伯拉罕的信心在保羅的辯論中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因為猶太人一向敬重這位先祖,因此保羅引用他的事例,來說明「因信稱義」的原則是最適合不過的了。我們若要明白第三章因信稱義真理,便須要從後面亞伯拉罕的事例來得著佐證。
(一)因信稱義並非行為的工價(1-8節)
1.信心的重要(1-3節)
「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甚麼呢?」(1節)
「如此說來」,這是一個起承轉合的話;我們若要明白第三章因信稱義的理論,便須要從後面亞伯拉罕的事例來得著佐證。
「憑著肉體得了甚麼呢」:『憑著肉體』是『靠著自己的力量所產生的行為』的意思。亞伯拉罕他憑著自己的行為,在神面前一無所得。
保羅先提出一個問題,作為發展他的教導的引言: 若因信稱義是上帝的救贖方法,那以色列人所尊敬的祖先亞伯拉罕又如何了呢?難道他的稱義與行為無關?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2-3節)
「算為」:「數算入」、「計算入」。這字在本章出現十一次,意思是「算入其帳內」,可做「斷定」或「歸為」。保羅在此把「算為」解釋為上帝把「本不屬於亞伯拉罕的義歸給他」。
保羅向猶太人表明,在亞伯拉罕的一生中,或許有一些的善行,但那些善行都不是使神稱他為義的原因,因此他不能根據他的善行來誇耀(2節)。保羅引用創世記做說明:「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3節,創十五6)。
亞伯拉罕只不過因為相信神的話,就被神算為他的義,在這裏完全沒有提到行為。亞伯拉罕離開故居來到迦南,神應許他子孫眾多,可媲美天上繁星,海邊的沙。亞伯拉罕對神的應許深信不疑,這就是他的信心使他被神稱為義。
然而,按猶太人的解釋,亞伯拉罕是義人,信心是他的一種義行。保羅更正這種講法,指出信心超乎義行,是產生義行的根,是得救的基礎,也是人得救的唯一憑藉。
在猶太人的心目中,他們的祖宗亞伯拉罕,乃是靠行為稱義的最高典範;他們相信,神賜福給亞伯拉罕和他的子孫,完全是因為亞伯拉罕「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吩咐,和我的命令、律例、法度。」(創廿六4-5)
亞伯拉罕聽從神的「話」,包括了遵守祂的吩咐、命令、「律例、法度」;「律例、法度」在當時並未顯明,主要是在表明亞伯拉罕對神旨意的順服是完全的。
保羅在此有意扭轉他們的觀念,指給他們看見,起初亞伯拉罕蒙神稱義之時,完全不是因著他的行為,而是因著他的信心。亞伯拉罕蒙神稱許而賜福的行為,乃是在他因信稱義之後的事。
2. 信心的原則(4-5節)
「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人因工作而得酬勞是公平的,不算是恩典,因為是當得的(4節);但人並不憑行為的功績(不作工),而照他的『罪人』本相,單純地相信神;他這個『信』就算作『義』,意即不作工的竟得工價,這是神恩典的算法(5節)。
按照公義的算法,作工的,該得工價;不作工的,不該得工價。換句話說,行善的,得稱義;不行善的,不得稱義。若是這樣,就顯不出神的恩典,亞伯拉罕也不能得著稱義。
亞伯拉罕並不憑行為的功績,而照他的『罪人』本相,單純地相信神;他這個『信』就算作『義』,意即不作工的竟得工價,這是神恩典的算法。
3. 信心的成果(6-8節)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6節)
「在行為以外」:與行為無關。信心的成果是使人成為有福的人,因為蒙神算為義、過犯得赦免、罪得遮蓋。
本段所記所記大衛的一段話,是在他犯了姦淫殺人的罪之後,向神悔改認罪,蒙神赦免,有感而寫的(詩卅二1-2;參撒下十二13)。
「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7-8節)
「赦免」:遣去,使之自由。
「過」:犯規,不法,違法。
「罪」:射不中,取不上。
大衛在這裏用了『赦免』、『遮蓋』(7節)和『不算』(8節)三種形容詞來說明罪人所蒙的福。
『赦免』與『遮蓋』是指著基督受死的工作說的,相信基督為我們的罪受死,就使我們的過犯和罪惡得著赦免遮蓋;『不算』是指著基督復活的工作說的,相信基督為我們復活,就使我們在神面前如同沒有犯過罪一樣(參25節)。
保羅認為人的稱義等於是罪被赦免(不算人的罪)。基督徒的義是「替代」(Substitution)和「被歸入」(Imputed)的,亦即耶穌替基督徒死、基督徒被歸入「義」。
保羅引述大衛的話(詩三十二1-2),說明亞伯拉罕蒙神算為義(創十五6),並不是因為他是一個義人;他和大衛、並和我們都一樣,乃是在神面前有過犯和罪愆的人。也就是說,在亞伯拉罕之時,已經看到了因信稱義的成果和原則。
在律法的原則下,人有罪不能平白得著赦免、遮蓋和不算;惟有在恩典的原則下,人因著相信基督,就能得著神的赦免、罪蒙寶血遮蓋、不算為有罪了(8節)。
『赦免』、『遮蓋』和『不算』,這三個詞,都含有恩典的意義。同時,一連三次提到『這人是有福的』,可見罪人蒙神稱義,是何等的有福,我們千萬不要輕看這個福氣。
《眼見不能為憑》
「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羅四3)
俗語說:「眼見為憑」,聽起來好像很有道理,事實上這真是一個危險的說法,因為世上的事是不能用外表來判斷的。
我們的眼睛所見的並不能做為定準。即使我們的兩隻眼睛視力都是1.5,被醫生認為是最好的視力,但我們還是不敢相信我們的眼睛,因為眼睛的幻覺是無可避免的。
你站在鐡路上看,遠方的鐡道好像是合攏在一起,但事實上並非如此。把一隻木條放進水裡,木條好像被屈折成一個角度,但事實上木條還是直的。你不能相信你眼睛所見的各種現象——你必須用腦筋去思想去解釋你眼睛所見到的。
曾在沙漠中旅行的人最瞭解這一點,他們絕不輕易相信他們眼睛所見到的,因為沙漠中常有「海市蜃樓」出現——當然那只是一種幻覺而已。一個人不但需要有好的眼力,他更需要有好的頭腦去分別真假。一個不會分辨真假的人最容易遭遇失敗。
在靈性生命上,假如我們倚靠一種靠不住的假設,那是最危險不過的事,因這和永恆的生命有關。人也許可以憑著理智或是所謂「科學的演繹」對於某件事求得一些結論,但誰又曉得這些結論的可靠性多高。
靈性上的事超出人的思想,也超出知識的領域。靈性上的事不用邏輯來推論,也不用理智去窮究,屬靈的事一概照上帝所說的話而成就。亞伯拉罕相信上帝——他相信上帝對他所說的一切。
雖然在自然的觀點來看是不可能的事,他卻從超自然的角度來接受——亞伯拉罕的兒子以撒,就是一個超自然的結晶。
因為亞伯拉罕和撒拉兩人都過了生育的年齡(創世紀十八章十一節),亞伯拉罕年紀老邁,撒拉的月經已經斷絕了(羅馬書四章九節),然而亞伯拉罕對將獲得一個兒子的應許卻深信不疑,從自然法則來說這是萬不可能的。
亞伯拉罕相信上帝將藉他超自然的方法,以奇妙的方式賜給他一個兒子。人的理性會嘲笑這個說法,然而上帝怎樣說,亞伯拉罕就這樣相信了。上帝的話始終不二。
你相信上帝所說有關他的兒子的事麼?
今天請你背記希伯來書十一章十一節。
有經歷的人都知道,信仰的道路像是空洞的,其實卻堅硬如磐石。——梁敏夫譯輯《清晨露滴》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亞伯拉罕是信心之父,為何他的行為還是不能成為稱義的憑證?
2. 大衛用了哪三種形容詞來說明罪人所蒙的福?對今天的基督徒有何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