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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四、福音的根基和範圍(三21-31)
保羅既已指出神對罪人的審判及律法對罪的無能為力,現在他立刻提出拯救之道。他開始精細地陳述人類得釋放蒙拯救的途徑,乃是憑藉神在基督的死所顯明的恩,人藉著信心接受便能得稱為義,救恩絕對不是任何人為的結果。
(一)藉基督稱義(三21-26)
神為我們做了甚麼?
在本段,耶穌的名字出現了三次,表明了這正是神給罪人的唯一答案。藉著耶穌所完成的救贖,人類脫離了敗壞絕望的景況,從此得著神的義:
1. 神的義乃是超越律法的(21節)
「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但如今」:「然而現在」,說明一種轉折的狀況,表明上文的結論證明人沒有希望後,上帝用律法以外的出路來解決困境。
「神的義」:是指「上帝要給人的義」。
律法「以外」:「與…沒關聯」,意即與律法無分無關。在前文以說明人無力靠自己自救,因此上帝另開一條與「人力」無關之出路。
「律法和先知為證」:即表示有「舊約聖經」為證,保羅將引舊約來證明自己的說法非空穴來風。
神的福音是我們人類命運的轉捩點,因神為我們開啟了一個嶄新的時代。雖然在從前的舊約律法時代裏,因信稱義的隱意已然發動(創十五6),但因那時基督尚未來到,故須等到『如今』(新約)才能確定地顯明出來。
神要藉著耶穌基督所顯明的義來取代律法。換句話說,人不能因滿足了律法的要求而得以稱義。舊約聖經的記載,處處證明人不能靠行律法稱義,只能藉基督耶穌的救贖稱義。
2. 神的義是因信耶穌而來(22節)
「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因信耶穌基督」:「因為人信耶穌基督」。
「並沒有分別」:猶太人和非猶太人在得救的事情上同等對待,誰也不比誰優勝。
本節說明了因信稱義的定義、條件和範圍:
(1)因信稱義的定義;神把祂的義「加給一切相信的人」。
(2)因信稱義的條件:「信耶穌基督」。
(3)因信稱義的範圍:「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耶穌基督不單是人信心的對象,也是人獲得神的義之唯一途徑;無論是甚麼人,只要有信心,這義便必然生效。
3. 神的義因基督的救贖而完成(23-24節)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23節):
「虧缺」:「不足」、「有缺乏」。原文時態是現在式,顯示這是「持續不斷的不足」。
首先,說出需要因信稱義的原由:
(1)在消極方面,人都違犯了律法,達不到神公義的要求。
(2)在積極方面,人未能照神造人的目的,將神的榮耀彰顯出來,反而顯出魔鬼般的邪惡污穢,因此虧負了神,達不到神榮耀的要求。
「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24節)
「救贖」:原指「付出贖金使奴隸或戰俘獲得自由」。
接著,說明了因信稱義的根源、成就和代價:
(1)因信稱義的根源:「神的恩典」。
(2)因信稱義的成就:「因基督耶穌的救贖」。
(3)因信稱義的代價:「白白的」。
基督耶穌既已在十字架上為我們付了代價,神就不能要求我們再付一次代價(意即償付罪債),所以人稱義的代價是白白的。
人雖然不符合神的標準,但耶穌捨身流血,代贖替死,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因此罪人便得以釋放,脫離罪的枷鎖,恢復自由。這樣,人憑著信,便可白白稱義了。
4. 神的義的基礎(25-26節)
這兩節經文說明因信稱義三個個根據。
(1)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25節上)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
「設立」:「定意」、「計畫」或「公開展示」。七十士譯本用此字來描述「陳設餅」。
「挽回祭」:希臘文是指能滿足上帝義怒的一種祭物。原文也指著聖殿中的施恩座(利十六2),大祭司一年一次要灑贖罪祭的血在其上。
憑著「耶穌的血」:「他的血」,這裡的確是指「耶穌的血」。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 因著人的罪,神和人就被隔開,彼此不能親近,如今神已著手要挽回這個局面,就設立基督耶穌,作為神人挽回的方法,神人兩下可以在基督耶穌裏面合而為一。
舊約並沒有挽回祭的記載,新約聖經則出現四次(羅三25;來二17;約壹二2;約壹四10),都指主耶穌。是要解釋耶穌通過他死在十字架上所完成的工,有贖罪與和解的雙重意思,既去掉罪,又消除神的忿怒。
舊約時代人用牲畜為祭,獻給神贖罪祈福,獻贖罪祭乃滿足神公義的要求。在舊約制度之下,在一個人破壞律法之後,他就帶祭品到上帝面前。他的目的是那祭品會使上帝賜恩給他,那祭品會消除上帝的忿怒,那祭品會除去他應當受的刑罰。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也可譯為『神公開立定耶穌作「挽回的地方」(或施恩座)。』神一面藉著耶穌的流血,得以赦免人的罪(來九22),滿足神公義的要求,使神可以接受人;另一面藉著人的信,使人得以取用耶穌流血救贖的功效,而能坦然就近神(來四16;十19)。
(2)神的寬容忍耐(25節下):
「因為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寬容」:「忽略」、「放過」,聖經中僅出現於此。
若非神的寬容忍耐,不立刻對人在過往所犯的罪施行審判和刑罰,我們就沒有機會相信主耶穌,也就不能因信稱義了。
(3)為要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26節):
「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原文是「使他自己為義」,並沒有「使人知道」的意思,亦即如果沒有耶穌的替死,就宣判基督徒為義,上帝就是不義的了。
「稱」義:在法庭上的宣判用語,「稱義」亦即宣判為無罪。「稱」的原文是陽性單數形態,顯示這是上帝「稱」,而非要其他人宣判。
若耶穌沒有替死,上帝就稱人為義,就證明上帝不公義,因祂以罪人為義人。但因耶穌已替死,罪人的懲罰已有人代受,因此祂宣判罪人為義人是公平的。
神是公義的,且神的義是絕對的義。人若認識祂的義,就曉得人憑自己無法稱義,也就不會想靠行為稱義了。所以神喜歡顯明祂的義,好叫人能認識祂自己為義,從而尋求並相信主耶穌,使神的義能推及到人身上。
(二)藉信心稱義的原則(三27-31)
本來按我們人自己的光景,我們達不到神公義的標準,我們沒有甚麼可以讓神稱我們為義的。如今我們因著相信耶穌基督,神就使耶穌基督成為我們的義(林前一30)。神如何稱耶穌基督為義(徒三14),神也照樣稱我們為義(羅八33)。
耶穌基督捨命作了挽回祭,遮蓋了人的罪,成了使人稱義的神聖基礎。
「既是這樣,哪裡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主之法。」(27節)
用何「法」沒有的呢:「律法」,不過意義應該是「原則」或「體系」。
「立功」:「行為」、「行動」。
「信主」之法:「信心」。
稱義的途徑不是立功之法,而是信心之法。若是用立功之法,就表示人得以稱義,乃是出於自己,也是出於行為,人就會因此覺得自己比別人好,而存心自誇。
但是這裏指明,我們稱義是用信心之法,而信心乃是神所賜的,所以人就無法自誇(參弗二8-9)。
最後保羅做了結論:
1. 人稱義是因著信(28節)
「所以(有古卷:因為)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看定了」:「數算」、「計算」。
「遵行律法」:「律法的行為」,指「律法吩咐的行為」。就是『立功之法』,這是岔路,不是正途。
經過前面的推論、計較之後,我們就得著一個確定的結論:人稱義的途徑是『信』,不是『行』。遵守律法跟能否稱義無關,稱義這回事是在律法以外的一種恩典,是憑著另外的原則。就是因著信,本乎恩的原則而得著的,所以說「不在乎遵行律法」。
馬丁路德為強調「不在乎遵行律法」,在人稱義是因著信這句話中加上「惟獨」;他說:人稱義不在乎遵行律法,而「惟獨」因著信。
2. 稱義之恩本來就不是只給猶太人的(29-30節)
「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神既是一位,祂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神既然不只是猶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當然祂不但願意猶太人得救,也願意外邦人得救了,因為神並不偏待人(參徒十34;羅二11)。
祂既然因那些受了割禮之猶太人的信心而稱他們為義,當然也因那些未受割禮之外邦人人的信心,而稱他們為義了。所以神的恩典,本來就不只給猶太人,也要給外邦人的。
我們雖然同有一位神,不過,就著神的揀選來說,猶太人是神所揀選的子民(申七6),他們的地位和外邦人不同,所以這裏的兩個『因信』(30節),原文的前置詞並不相同。
對受割禮的人是用『本於信』(Out of Faith),對未受割禮的人則用『藉著信』(Through Faith);意思是說,猶太人是本於信,「站在」他們對的地位上被稱義;外邦人是藉著信,「達到」對的地位上被稱義。
3. 稱義之道更堅固了律法(31節)
「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廢了」:使之失效;「堅固」:站住,立定。
我們相信主耶穌,在消極方面,滿足了律法懲罪的要求;在積極方面,更因信徒裏面生命的大能,使律法的義成就在隨從靈的人身上(羅八4)。所以說,我們不僅不會因信廢了律法,反而更是堅固了律法。
我們憑信從基督領受了稱義的救恩,我們能為神做甚麼呢?保羅說,無論人如何嚴謹地遵行律法,都不能憑自己的功勞取悅於神;也就是說,自滿、自義並不能構成良善。
人所能做的,只是不斷憑著信心去親近神,支取祂的恩典,這恩典成全了律法所不能成全的,使人得稱為義,使律法更加堅固(31節)。
《挽回祭》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羅三25)
很久以前,在火車仍以燃燒木材來推動的時代,當火車經過大草原時,路軌兩旁的草常會因火花著火而燒起來。這情況在經過麥田時尤為嚴重。當麥子熟透可以收割時,火燄有時會綿延數里,把廣大的田地燒毀。
一次,有個農夫看見遠處烈燄的煙火,而風勢正向他的方向吹來,他知道若不採取一些措施,他的穀倉和房子都要跟他的麥田一同變成灰燼。於是,他提了火把,走到田邊,燃起逆火(故意引然的火以阻止野火蔓延)。
當大火燒至已被然燒的地方便熄滅了。農夫雖然損失了農作物,但至少他的倉房得以保存。
當他巡視被燒過的殘株時,發現一隻燒焦了的母雞躺在地上,他用腳輕輕地把牠翻過來時,就有一群小雞跑出來。原來母雞用牠的身體護蓋著小雞;雖然自己被燒死,小雞們卻得以生還。
當基督死在十字架上時,祂替你我忍受了死亡,為我們成了咒詛。三天後,神叫基督從死裏復活,我們這些信靠祂的,也可以自由地跑出來。主耶穌將自己放在我們與神的怒火中間。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 在本段,耶穌的名字出現了三次,表明了那些因信稱義的真理?
2.「挽回祭」是甚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