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談論過了負面的人際關係,接著,耶穌論到正面的人際關係,也就是有關饒恕的課題。以下的三個教導,都是論到如何挽回,使分裂的可以再一次合一。
1.迷羊的比喻(12-14節)
靈命幼稚、軟弱的信徒同樣是這位仁慈牧人要拯救的對象。
即使一百隻羊中有一隻走迷了路,他也會撇下其餘九十九隻,尋找那迷路的羊(12節),直至找著為止。大牧人重獲迷羊的喜悅(13節),讓我們明白每一個信徒的價值,祂看重任何一個人。
他們不單是天使和大牧人看重的,更是父神所重視的。祂不願意這小子裏失喪一個(14節)。既然天使、主耶穌和父神都看重他們,我們就絕不可輕視他們,即或他們是何等不可愛,何等卑微。
耶穌用這比喻來重複強調神憐愛失落的人。牧羊人如何以最大的努力和犧牲來尋找一隻走迷了路的羊,同樣神也樂意挽回軟弱迷路的人。
2.對待犯錯者(15-20節)
這裏明確地列出指引,教導當被其他信徒得罪的時候,基督徒應有的責任與應採取的步驟:
(1) 先私下解決
當看見弟兄犯錯時,信徒有責任私下指出弟兄的錯處(15節)。
首先,事情應由雙方私下處理。若犯錯者承認有罪,便可以和好如初。問題就是我們通常都不行這步,只跟別人說閒話。結果事情就如草原上的野火猛烈燃燒,衝突也加倍起來。
(2) 帶兩位見證人
倘若那弟兄不接受私下的勸告,便可以聯同一兩個人去加以規勸(16節)。
這裏強調要透過能做見證者的說服,持續和好關係,免致破裂。這裏更引述有力的證據,如經上所說:「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申十九15)到目前為止,還未到要公開指責的階段。
(3) 交給教會
如果犯錯的人仍然不聽,不肯認錯悔改,那麼便要交由地方教會處理(17節)。地方教會的責任,是聆聽整件事,而不是由法庭審訊。基督徒彼此之間避免從法律途徑控訴對方(林前六1-8)。
如果被告人在教會面前拒絕承認過錯,那麼他就被看為是外邦人和稅吏,即將他們與罪人同列(參十一19),應被看為是教會以外的人。既把他當外人,這時候若必要走法律途徑,也是無可避免。
然而,從耶穌對待外邦人和稅吏的態度來看,我們還有責任繼續勸導他悔改,然後把他帶回教會去。
教會是一個聖潔的團體,是不能姑息罪惡的,因為罪惡具有傳染力,會影響全教會。然而,教會執行紀律的動機必須出於愛心,希望犯錯的人能切實悔改,這樣才可以達到懲戒的真正目的。
當教會藉禱告順服神的話,捆綁和處分犯錯的信徒,天上也會尊重這個行動。若受處分的人悔改認罪,教會便要讓他重新加入相交(18節),這種赦免的做法是神所認可的(參看約二十23)。
根據耶穌的教導,教會所作出的判決,是得到屬天認可的;同時,祂日前賦予彼得的權柄,現在也賦予其他的門徒。
問題產生了:「教會要具備何等的規模,方可行使捆綁與釋放的權柄?」
只要有兩個信徒藉禱告,把事情帶到神面前,確定神的吩咐,便可行使這權柄(19節)。雖然這裡也可看為神回答禱告的應許,但按上文下理看,這節是指神回答教會就處分事宜而作的禱告。
當信徒一同禱告的時候,不可單運用這一節經文,還要根據其他關於禱告的經文作決定。
「因為無論在那裡、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20節)
這不是單指新約中形式簡單的教會,或是一般的禱告聚會,而是指一種聚會,為兩個基督徒因罪而分裂,需要教會調解的。當然,我們可以把這節應用於一切信徒的聚會,是以基督為中心的。但顯而易見,這節指到一種特別的聚會。
沒有人可以說只有他們才是奉主的名聚會,若是這樣,主的同在便侷限在世上某地方祂的身體中間了。這裡強調即便只有兩三個人,被聖靈感動,願意放下天然人,承認祂是主和救主,奉祂的名聚會,祂就在他們中間。
這一整段經文讓我們看見,兩三個人的原則,就是教會的原則。
只要有兩三個人同心合意在主的名裏聚集在一起,就能夠代表教會執行屬天的權柄;他們的見證就是教會的見證,他們的斷案就是教會的斷案,並且他們所說所作的,神也親自印證並促成。
不過,『同心合意』和『被聚集在主的名裏』,必須不是外面的形式,而須有屬靈的實際,才能發生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