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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九)關民事案件的律例(二十三1-9)
這段經文,嚴格來說並不是律例,而是勸告人要維護正義。
一開始是忠告與審判爭訟有關的人,特別是陪審員和見證人,不可「隨夥佈散謠言」,或「與惡人連手」作假見證。「不可在爭訟的事上隨眾偏行」,大多數人的意見,並不代表就是真理,乃要自己深入研究訟案,免得屈枉正直人(1-2節)。
「隨夥佈散謠言」:原文是「散播虛假的傳言」,沒有「隨夥」。在人群中產生毀謗、中傷的作用,使他人的名譽受損,藉以達到左右輿論或影響裁判的目的。
「與惡人連手」:原文直譯「把手放在惡人那裡」,「手」有「力量,影響」的含義。『惡人』,指邪惡、不公正、加害別人的一方。
「不可在爭訟的事上隨眾偏行」:『爭訟的事』,指兩造各執一詞,訴諸法庭,求能獲得公正的判案;『隨眾偏行』,指受別人的影響,而偏袒錯誤的一方。
另一方面,「也不可在爭訟的事上偏護窮人。」(3節)
偏護「窮人」: 因上下文的關係,可能有兩種不同解釋:(1)指貧窮的人,較能贏取人的同情心;(2)指有勢力的人,較能屈服人心。
與上主立約而維護正義的人,甚至願意維護仇人的權益。遇見需要援助的時候,不論對方是誰都不可忽略幫助別人的機會。看見「仇敵」的牲畜失迷,會把牠牽回交給失主;看到仇敵的驢為重馱所壓,必會幫他一同抬開重馱(4-5節)。
「仇敵」:在此有二意:(1)爭訟的對方;(2)對自己不友善的熟人。
至於法官或在城門口審判人的長老,不可屈枉窮人,絕對不可因人設事,總要是非分明,秉公處理(6節)。「當遠離虛假的事」,以免作出錯誤的判決,濫殺無辜,因為上帝必追討責任(7節)。
「當遠離虛假的事」:『虛假的事』,原文又作『虛謊的話』;全句意指當你在作審判的時候,要能分辨出虛偽的見證,以免作出錯誤的判決。
在審理案件時,絕對不可接受任何一方的好處,「因為賄賂能叫明眼人變瞎了」(8節)。任何不正當的金錢授受,一定會蒙蔽人的心眼,叫人無法分辨是非曲直。
上帝不容許祂的子民像世人一樣,欺負壓迫寄居的。應當設身處地,想到自己也曾經在埃及地作過寄居的人,受過同樣的痛苦(9節),所以不可倒過來將痛苦加在別人身上(參二十二21)。
(十)宗教禮儀相關條例(二十三10-19)
1.遵守安息年和安息日的律例(10-13節)
每七年中的頭六年,家家戶戶應當殷勤耕種田地,收割並收藏五榖,確保豐足的食糧。但第七年是安息年(參利二十五5-7),要讓果園和農地歇息,放它自生,讓貧窮的人可以自由取用;他們取用餘剩的,田野的走獸也可以吃(10-11節)。
上帝設立安息年的用意至少有七樣,這裡提供了頭三樣:
(1)叫地歇息(參利二十六34)。
(2)安息年所產讓貧窮的人可以自由取用(參利二十五6)。
(3)窮人所剩下的可以給野獸吃,使田間的野獸與人和好(參伯五23)。
(4)使人得歇息,更多敬拜上帝並學習律法(參申三十一10-13)。
(5)叫人經歷上帝特別的眷顧(參利二十五21-22)。
(6)並叫人知道全地都是屬於上帝的(參利二十五19-20)。
(7)藉此試驗以色列人的信心(參利二十六27-28,34-35)。
每周的頭六日要作工,第七日是安息日,歇息不可作工,使牲口有機會休息,而最勞苦的人們也能夠身心都舒暢(12節)。
凡上帝所說的話,都需謹守遵行。不可將假神和真神相提並論,也不可傳講假神的任何作為和神奇現象,以免為牠們作宣傳(13節)。
2.遵守節期與特殊規定的律例(14-19節)
一年三次需要放下手中的工作,上耶路撒冷慶祝節期(14節),就是除酵節、收割節和收藏節。
(1)守除酵節(15節)
首先,需要遵照規定守除酵節,正月從十四日晚上至二十一日晚上(參十二18),共有七天,須吃無酵餅。並要攜帶感謝神恩的禮物,因為上帝在這個月份拯救以色列人出埃及。
(2)守收割節(16節上)
其次,要守收割節,這是開始收割田間小麥的時候,要將勞碌所得的初熟之物,獻上給上帝。收割節又稱七七節(參三十四22;民二十八26;申十六9)、初熟節或五旬節,離除酵節剛好第五十天,大約在陽曆五、六月間。
(3)守收藏節(16節下)
最後,在年底的時候要守收藏節,也就是住棚節(參申十六13-15),這是猶太人最大的節期,大約在陽曆九、十月間。
(4)成年男人都需守節(17節)
凡是以色列人中所有二十歲以上、身體健全的成年男人,在每年的三大節期,都要攜帶禮物,上耶路撒冷獻祭朝見上帝。
(5)血和脂油的定規(18節)
不可將祭牲的血和有酵的餅一同獻上(18節上),因為祭牲的血是為著贖罪,酵表徵罪惡或惡毒的根源。有血的地方就沒有罪,有罪的地方就沒有血,兩種彼此性質相反的東西,不可一同獻上。
一般節期或任何節期獻祭時,脂油都不能留到第二天早晨。祭牲的脂油是祭物中上好的部分,是屬於上帝的,要在祭壇上焚燒(參利三16),所以不可留到早晨(18節下)。
(6)初熟之物和長子(19節上)
初熟之物和家庭裡的長子,以及頭生的牲畜一樣,原都是屬於上帝的,要攜至會幕敬拜之所在獻給上帝。
(7)不可仿效迦南人的風俗(19節下)
「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是迦南人的祭祀習俗,目的是求他們生殖之神使田地肥沃;上帝在此禁止以色列人仿效迦南人的風俗。這命令主要是基於禮儀而非人道的理由。
我們的生活要蒙上帝喜悅,就要有奉獻的生活。祂喜悅初熟的果實,我們為了感恩主賜給我們生命,主照顧我們、養活我們,我們的奉獻是理所當然的。
(十一)結語:進迦南後不可與當地人或神立約(二十三20-33)
這段經文,是約書有關典章的編後語。以色列人此時已準備從西乃山出發,去征服迦南地。但真正出發的日期要到第二年二月二十日(參民十11)。上帝為完結所立的約,應許以色列人五種恩典:
1.祂要差遣使者引導幫助他們(20-23節)
上帝宣稱將差遣一位「使者」在曠野的路上保護以色列人,又帶領他們進迦南美地(20節);上帝不僅以大能拯救祂的子民出埃及,並且在奔走的天路上以大能保護他們,直到帶領他們圓滿進入屬靈、屬天的領域。
「使者」: 是上帝的代表,就是耶和華的顯現。這裡延續出埃及記1-20章的主題。
你們在他面前要謹慎,聽從他的話,「不可惹他」;他必不赦免你們的過犯;因為他是奉我的名來的(21節)。上帝的使者要作上帝子民的開路先鋒,一路引領他們,直到迦南七族居住的所在,將這些罪惡滿盈的族群殲滅淨盡(23節)。
「不可惹他」: 意指不可悖逆祂。
2.祂要向他們的仇敵作對頭(22、27-28節)
「你若實在聽從祂的話,照著我一切所說的去行,我就向你的仇敵作仇敵,向你的敵人作敵人。」(22節)
「你若實在聽從祂的話,照著我一切所說的去行」:這裡前後兩句是平行同義子句;(1)『祂的話』就是『我一切所說的』;(2)『實在聽從』就是『照著…去行』。故此,這裡的意思是指,神的子民應當絕對順從這位使者的一切話。
上帝的子民應當絕對順從這位使者的一切話,上帝的子民若作到了聽從使者之話的要求,凡是他們的仇敵和敵人,就成了上帝的仇敵和敵人,上帝不僅會保護他們,還會打擊他們的仇敵和敵人(22節)。
以色列人所到之處,當地的原住民必會人心惶惶,驚慌失措。那些企圖頑抗的敵軍,必會士氣瓦解,無心對抗,只好轉身逃跑。「我要打發黃蜂飛在你前面」,從你面前將希未人、迦南人、赫特人「攆出去」(27-28節)。
「我要打發黃蜂飛在你前面」;『黃蜂』,在此表徵超自然的災禍,令人不勝其擾,亟思逃避,因此自動集體遷移到別地,或者在原地被消滅,這兩種情形就是下一句『攆出去』的意思。
3.祂要漸漸將他們的仇敵攆出去(23、29-30節)
「我的使者要在你前面行,領你到亞摩利人、赫人、比利洗人、迦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那裡去,我必將他們剪除。」(23節)
「領你到亞摩利人、赫人、比利洗人、迦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那裡去」:內中共有六個族,再加上革迦撒人(參申七1),統稱迦南七族(參徒十三19),他們是迦南地的原住民。
上帝必將這些罪惡滿盈的族群殲滅淨盡(23節),然而上帝並不會「在一年之內」就將仇敵全部清除。因為整個迦南地若一下子變成空地,恐怕會造成野獸孳生繁衍,不利人類居住(29節)。
「在一年之內」:短時間之內。上帝在他們能力還未及時,並不急著在短時間之內將仇敵攆出去,反而是漸漸地,等到以色列的人數加多。
照著以色列人取代迦南七族的能力,局部地逐步的趕出迦南七族,等到以色列的人數加多,能夠完全承受神應許給以色列人擁有的疆土為止(30節)。
4.祂要大大地賜恩與他們(25-26節)
以色列百姓單單要敬拜、事奉獨一的真神,必蒙上帝保守並且享受諸般的福氣,使飲食所需,生活無虞。上帝也必除去百姓之中不必要的疾病。因著上帝的特別保護,流產、不孕等這類意外的情形必會顯著減少;百姓也必享長壽而終。
5.祂要將應許他們的祖宗亞伯拉罕的地賜給他們(31節)
上帝預定賜給以色列的國界,「從紅海直到非利士海,又從曠野直到大河」。上帝應許必將那地的居民交在以色列手中,將他們完全趕出去。
「從紅海直到非利士海,又從曠野直到大河」:意指神預定賜給以色列的國界,東自紅海(或稱蘆海)的亞卡巴灣,西至地中海沿岸;南從亞拉伯曠野,北達幼發拉底大河。
6.以色列必備條件(22、24、32-33節)
(1)對神的話完全順服(22節)。
「你若實在聽從祂的話,照著我一切所說的去行,我就向你的仇敵作仇敵,向你的敵人作敵人。」信心和順服是蒙上帝祝福的條件,因為惟有順服才能表達和上帝的新關係。
(2)對迦南地神不跪拜、不事奉、不效法(24節)。
「你不可跪拜他們的神,不可事奉牠,也不可效法他們的行為,卻要把神像盡行拆毀,打碎他們的柱像。」
一個人不能侍奉兩個主:不能又事奉上帝,又事奉瑪門(太六24);不能又事奉上帝,又事奉世界(約壹二15-17);不能又事奉上帝,又事奉情欲(彼後一4;二20-21);不能又事奉上帝,有事奉世上的榮耀(約五44;十二43)。
(3)不可和他們立約(32節)。
「不可和他們並他們的神立約。」
不可和迦南地的異教徒民族立約,也不可和他們所拜的偶像假神立約。偶像假神不可能與人立約,因此和『他們的神立約』意味著單方面發咒起誓,承諾以異教徒所拜的假神為神。
(4)不可與他們雜居(33節)。
「他們不可住在你的地上,恐怕他們使你得罪我。你若事奉他們的神,這必成為你的網羅。」
不可容許異教徒與以色列人雜居,因為恐怕異教徒的信仰、習俗、思想觀念、行為作法等,會對以色列人產生不良的影響,以致得罪真神。以色列人如果隨同異教徒去敬拜事奉偶像假神,必然會成為以色列人的網羅,終致敗亡。
《與神站在一邊》
「不可隨眾行惡;不可在爭訟的事上隨眾偏行,作見證屈枉正直;」(出二十三2)
這話題醒我們,群眾的意見,並不一定都是準確的。要記得!眾人的聲音,並不就是神的聲音。群眾常常是盲目的。
歷史上所有準備的行動,常常起始於少數孤單的人,他們確定的聽見了神的聲音,因而孤單的為祂站住。
Lloyd Garrison曾說過一句名言:「與神站在一邊的,即或是個人,也是多數。」因此,我們應當堅強的站住,慎拒隨夥行事。
–引自摩根《話中之光》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 上帝設立安息年的用意至少有哪七樣?
2. 以色列進入迦南地之後,必須遵守那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