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四)偷竊的賠償規定(二十二1-4)
這段經文主要為處理偷竊的律例。
因為以色列人早期的家產是以牛羊為主,所以就主要的說明:凡偷牛羊賣了或宰了,就要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1節);若牛羊仍在其手下存活,則只加倍賠償。若賊人沒有賠償能力,就要被賣為奴作抵償(4節)。
為何活牛羊賠兩倍,死或賣掉的牛羊賠四、五倍?可能是因為死或賣掉的牛羊比較難估價,也可能是因為竊賊殺死或販賣牛羊,證實他不是臨時起意,也沒有後悔的心,而是故意竊盜牟利。
如此罰則的特點如下:
1.以金錢上的重罰來嚇阻盜竊行為。
2.偷牛的懲罰重於偷羊,這是因為牛的體型較大、價值較貴,偷牛者多半屬於專業盜竊。
3.偷竊導致牛主喪失工作機會,需做補償。
至於打死賊人,便要看白天或是黑夜來定罪。「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打死他的人就沒有血罪(2節),「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盜賊一旦被捉拿,無法推卸,便須負責賠償,盜賊不能推託自己無力賠償,否則便須賣身賠償 (3節)。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挖窟窿」,原文是「強行闖入」、「盜竊」。可以想見當時的背景中,竊盜多半是在夜黑風高的晚上,相對於「日間竊盜」(參3節)。黑夜可能夜間視線不佳,失手打死非法盜賊,就不需為此負起償命的責任。
「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若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可以認明盜賊的身分,沒有必要窮追猛打,故須負打死人的責任。
(五)疏忽損毀的賠償規定(二十二5-15)
本段經文規定有四項疏忽致人損失的賠償原則:
1.疏忽損人田園的要賠償(5-6節)
無論是故意,或是疏忽的過失,自己的牲畜造成別人農作物和果園的損失,身為牲畜的主人,「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意指賠償的價款必須超過對方的損失(5節)。
放火焚燒自己田裡的雜草和荊棘,以備次期耕作;但若疏忽導致火勢失控,延燒到無辜者「堆積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造成別人的財物受損。疏忽者必須負責賠償別人的損失(6節)。
「堆積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割下的、未收割的農作物或田地。
2.代管物件疏忽失去的賠償(7-9節)
受託保管別人的財物,一旦答應了,就必須負保全的責任,在保管期間萬一被偷,賊人若被捕獲,必須加倍賠償原主。倘或抓不到賊人,受託者有責任向審判官表明自己的清白。審判官必須根據口供和證據,判定受託者是否私自挪用(7-8節)。
兩造之間,無論是過失責任誰屬的爭執,無論是為牲畜或是為物件,都應該將爭執的案件交給審判官處理。一旦審判官作出判決,爭執的雙方都要無條件接受,理虧的一方必須加倍賠償(9節)。
3.代管牲畜疏忽導致死傷或失去的賠償(10-13節)
將任何牲畜託付鄰人代為保管,在沒有見證人的情況下,所託管的牲畜若死亡、受傷或者被抓走而沒有人看見(10節),處理原則如下:
(1)第一種情形,保管的人若肯在上帝面前發咒起誓,表明自己絕對不曾私挪所保管的物件,託管人就要善罷甘休,保管人不必賠償(11節)。
(2)第二種情形,若發現牲畜是在保管人之處被偷走,可見乃是保管人的疏忽,必須負責賠償(12節)。
(3)第三種情形,如果保管人持有牲畜被野獸撕裂的肢體作證據,保管人就不必為被撕裂的牲畜賠償任何損失,因為可以證明這種事是在他眼皮底下發生的,並非出於他的疏忽(13節)。
因為疏忽導致的損失,只要賠償損失,不用加倍賠。但合理的損失(如:被野獸吃掉)則不用賠償。需證明牲畜被野獸撕碎(參創三十七31-32,約瑟被賣的故事)。
4.借人之物有死傷時的賠償(14-15節)
借用別人的牲畜服勞役,譬如借用牛隻耕田,在借用期間發生意外,受傷或甚至死了。如果單單借用牲畜,而事故發生時,牲畜的主人並沒有在場的話,那麼借用的人必須負起賠償牲畜死傷的責任(14節)。
事故發生時,如果牲畜的主人在場的話,那麼借用的人就不必負起賠償牲畜死傷的責任,因為牲畜的主人親眼看見事出意外,並非出於借用者的故意或疏忽(15節)。
牲畜如果是租借的,租借的人就毋須賠償牲畜的死傷,因為他已經付了租金,而租金包括了意外事故的保險。
(六)淫亂的相關規定(二十二16-20)
1.婚姻道德的律例(16-17節)
男人如果引誘「受聘的處女」,與她發生性關係,這個男人必須為此付給女子的父母「聘禮」,並且娶她為妻(16節)。
「受聘的」處女:「被許配」。
「處女」:此處並不一定是指生理上的處女。意思是一個男人與適婚女子性交就應該付上責任。實際上也不可能檢驗被引誘的女子到底是不是生理的處女。
「聘禮」:申命記(參申二十二29)規定聘禮是五十舍客勒銀子(567公克)。
若是這女子的父母堅決不同意讓他娶自己的女兒的話,他仍須交出和聘禮相當的賠償金給她的父母,為行淫負起責任(17節)。父親的決定,除了考慮女子終身的幸福以外,也許還有其他的因素和禁忌。
律法制約非法婚前性行為的方法,是強迫違犯之人娶這女子為妻,或是繳付處女當得聘禮之金額為罰款。
2.三種嚴重的罪行(18-20節)
本段論到三種判死刑的罪,嚴懲行邪術的人,與獸淫合的人和祭祀別神而不單單祭祀上帝的人,一律予以處死為戒。
(1)行邪術(18節)
「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舊約把占卜、觀兆、用法術、用迷術、行巫術、交鬼、過陰等類的事,都列入在行邪術之中。行邪術的當然有男人(瑪三5就是陽性複數的行邪術的人),可能以女性為多,且誘惑力更大,所以這裏特別指出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舊約對這一類的禁戒甚多(參利十九26、31,二十27;申十八10-11;撒上廿八3、9;王下九22;耶廿七9;彌五12;鴻三4等。)以色列人與古代社會普遍禁止行邪術,因為行邪術為異教民族所行的「可憎惡的事」(申十八9-12)。
上帝禁止以色列窺視未來,祂已賜下尋求祂旨意的方法(申十八9-15)。更深一層來說,渴想知道將來的事,是沒有信心的表現,甚至是試圖控制將來。新約同樣譴責邪術(徒十三10,十九19),卻沒有處死的教訓。
出埃及記設立這準則,是要保全屬上帝的社群肇建之時,不受外來邪教的危害,並且向後代的人表明上帝對巫術的憎惡。
(2)與獸淫合(19節)
「凡與獸淫合的,總要把他治死。」
任何人(男人或女人)禁止和走獸或牲畜發生性關係(參利十八23),若被發現就須處死。與獸淫合的是逆性的行為,也是與以色列鄰近的一些國民之崇拜生物神靈有關,所以總要把他治死。
在利未記和申命記的記述中,行這事的,無論是男人或女人,一方面要受咒詛,另一方面也要被處死,並且連與他們淫合的獸都要治死(參利十八23,二十15-16;申廿七21)。
(3)祭祀別神(20節)
「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
在耶和華真神以外,禁止祭祀任何偶像假神(參三十四14),若被發現就須處死。因為這是違背與上帝所立的約的行為,也是忘恩負義的行為,所以那人必要滅絕(參申十三12-18)。
後來上帝命令將拜偶像的迦南人完全消滅(民二十一2;申二34;書二10;士一17等)。迦南人要怎樣被以色列人殺盡,這人也要怎樣滅絕。
(七)善待弱勢者相關規定(二十二21-27)
不可虧待、欺詐、壓迫那些寄居的外邦人。應當設身處地,想到自己也曾經在埃及地作過寄居的人,受過同樣的痛苦(21節),所以不可倒過來將痛苦加在別人身上(參二十三9)。
嚴禁欺負那無依無靠的孤兒寡婦,侵佔他們的便宜。上帝是孤兒和寡婦的保護者和伸冤者(參申十18;詩六十八5),任何人只要欺負他們一點點,致使他們哀嘆的話,上帝必報應(22-23節)。
上帝的報應非常可怕:(1)發列怒;(2)處死;(3)使加害者的妻子兒女成為寡婦孤兒(24節)。
上帝給予相當強烈的警告。如果以色列人苦待最弱勢的三種人,包括寄居的外邦人、無依無靠的孤兒、寡婦,上帝將給予嚴厲的懲罰,讓以色列人的親屬淪為這樣的弱勢階層。
借錢給窮人應付急需,不可向他們索取利息(參利二十五37),甚至不要指望他們如數歸還。借錢給窮人,不可向他們要求抵押物品,即使他們因為急需用錢,而自動將自己的外袍作抵押品,仍須在太陽下山以前把他們的外袍歸還(25-26節)。
窮人的外袍,乃是夜間保暖的必需品,沒有了它便睡不好覺。如果窮人因為不能保暖睡不好覺,當他們輾轉嘆息時,會觸動上帝的憐憫而伸手報應(27節)。
(八)對待上帝的條例(二十二28-31)
不可褻瀆上帝;不可咒罵那治理百姓的官長(28節),因為他們是上帝的用人(參羅十三1-4)。對於那些欺壓百姓的官長,上帝終究會懲罰他們(參申三十一28-29)。
當奉獻給上帝的,要即時獻上,不可藉故拖延。奉獻的原則是『要將你的頭胎兒子獻給我。」(29節)。以下說明原由。
每一家的長子在逾越節的晚上,原該與埃及地所有的長子一樣被殺,卻因上帝的羔羊的血得蒙保守(參十二21-23),故須分別為聖歸給上帝(參十三2),但毋須像牲畜一樣被殺獻上,可以改用贖金贖出來(參十三15)。
凡是牛羊等頭生的牲畜,要按下面的規定辦理。生下來後,一直到第七天要讓牠跟著母親吃奶,到第八天才分別出來奉獻歸給上帝(30節,參利二十二27)。
以色列人應當在上帝面前持守潔淨,不可沾染污穢(參利十一44)。任何牲畜的肉,若非經過屠宰放血,人就不可吃(參利七24;二十二8)。沒有放過血的屍肉只能丟掉,給狗或野獸吃掉(31節)。
這段經文,是要以色列人遵守禮儀之律例,不可毀謗上帝,也為敬畏上帝的緣故而不可以毀謗官長。更進一步,乃要將所收入的禾稼土產和牛羊,凡初熟的和頭生的,都獻給上帝,正如獻上頭生的兒子歸主一樣。
總而言之,與上主立約的人,就要與一些事物分隔開來,藉以顯明是聖潔的。其中一例,就是不喫田間被撕裂的牲畜之肉。
《禁行邪術》
「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出二十二18)
基督徒每易錯誤的認為,人根本沒有和邪靈世界交通的可能性,因而譏笑那些交鬼的、請巫的和通靈的,認為全是騙人的勾當;這是極大的錯誤。
聖經的記載,證明有這類事的存在。另一面,從刑罰的嚴峻,不容行邪術的人存活,可見行邪術是何等的邪惡與可憎。
–引自摩根《話中之光》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 受託保管別人的財物,若有糾紛應當如何處理?
2. 不可虧待、欺詐、壓迫那些寄居的外邦人。相關規定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