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三、頒佈各種律例(二十一1〜廿三33)
第二十一至二十三章的記載是有關「典章」,在這三章裏,上帝向以色列人說出了他們生活的規範,也可以說是人和人的關係,典章就是如何處理人和人當中的問題。
律法分成三個大部分,就是誡命、典章和律例。十條誡命就是律法的基本內容,典章和律例是根據十條誡命發展出來的。誡命就是第二十章所說的那十條,典章就是現在我們要閱讀的這三章,律例就是整本利未記。
誡命是整個律法的基礎;典章是關乎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處理,也可以說是人際關係的要求;律例就是人敬拜神的時候,所必須遵守的法則,是以人和上帝的關係為主要的內容,敘述如何處理人和上帝的關係。
現在,我們來看典章的記載:
(一)對待希伯來奴僕的規定(二十一1-11)
1.對待男僕的律例(1-6節)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1節)
「典章」: 指在司法背景下所作的裁決;神在本章至二十三章命令摩西為以色列人制定典章律例,作為公正審判的依據,本句乃是此段典章律例的序言。
本段經文是給立約的以色列人,在貧窮或負債而賣身為奴僕,或賣女兒給人時,對這些奴婢的保障條例,稱做典章。
以色列人在同族之間,若因故賣身為奴,在主人家裡必須無償服事六年。男奴可在第七年自由出去(2節),但單身來則只能單身出去,妻子同來則可與妻子同去(3節)。
若主人給了單身為奴者妻子,且生了兒女,這些妻子、兒女是屬主人的動產,不能帶走(4節)。奴僕若捨不得妻兒子女,就須由主人帶同到「審判官那裡」起誓,又在家門前「用錐子穿他的耳朵」,永作主人的奴僕(5-6節)。主僕關係從此堅立,永不更改。
「審判官」:指「上帝、神、神明」。
「用錐子穿他的耳朵」:開通耳朵,含有『順服』之意(參詩四十6);全句表示從此永遠聽從主人的話。
2.對待女婢的律例(7-11節)
「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主人選定她歸自己,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7-8節)
「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指女性奴僕,由於她身子的所有權屬於主人,故主人可以隨心所欲,或作自己的妾侍(參8節),或賞給男僕為妻(參4節),或配給自己的兒子(參9節),或一般僕婢。
「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由於單身女性,特別是服事六年之後,年歲較大的女性,不容易在社會中奮鬥求生存,大多可能淪落為妓女和乞丐,為這緣故,這條律例或許有其必要。
「歸自己」:意指娶她為妻或妾。
「許她贖身」:意指容許別人替她贖身,那人可能是她的父親或親戚,或者是喜歡她的以色列人。
「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指主人背信,違背原來娶她時所作的承諾,就只能將她賣給以色列人,不能賣給外邦人。
婢女若給主人作妻妾,主人後來不喜歡她,她便有權贖身;若作主人兒子妻妾,主人要待她像女兒一樣;若主人或兒子另娶,她的飲食、衣著和性事均不能減少。「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有權自由出去(8-11節)。
「若不向她行這三樣」:『這三樣』指吃食、衣服和性生活。
(二)殺人、傷人的賠償規定(二十一12-27)
這段經文包含了以下七段賠償的律例:1.殺人(12-14節);2.打罵父母(15、17節);3.拐帶人口(16節);4.傷人未至於死(18-19節);5.棍打僕婢(20-21節);6.傷害孕婦(22-25節);7.打壞僕婢的眼或牙(26-27節)。
這些賠償的律例,一方面明顯與中東一帶古代的法例極為相似,另一方面也顯出以色列的律例因有宗教的精神,而比當時代鄰近文明古國的法例更為有人道精神。總括來說,在這裏啟示了上帝怎樣看「死亡」。
頭一個很嚴肅的問題,一切損害上帝的形像的必定要死亡(12-14節)。
「打人以致打死的」(12節),從字面看來就是打死人,但從字句的背後看來,我們便可以看見打死人是一件什麼事情,不光是傷害了一個人那麼簡單。
人是照著上帝的形像造出來的,上帝的形像是該永久存留而不被損害的。並且上帝的形像,是包括永久活著的成份在裏頭的,打死人就是把上帝的形像損壞了。
但是,若不是蓄意謀殺對方,而是碰巧意外死在他的手中,這樣的事不是人力所能控制的。日後將「設下一個地方」,供他躲避報仇者的追殺(13節)。若是蓄意設下計謀殺害人命,「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14節)。
「設下一個地方」: 指後來的逃城前身(參民三十五13-14)。
「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我的壇』,指祭壇;全句意指蓄意殺人者,即使他尋求神的庇護,也不能如願,必要治死他。
其次,還有三件事是必定要死的。第一是「打父母」的,第二是「拐帶人口」的,第三是「咒駡父母」的(15-17節)。
「拐帶人口」的(16節),可以把它歸納到上面所說的殺人這一點來看。這樣作好像是把照著上帝形像所造的人轉變成為一個商品,這也就是進到損害上帝形像的範圍裏。
剩下的是「打父母」和「咒駡父母」(15、17節):對父母「打」和「罵」都要治死,因為那是不服上帝權柄的問題。
十誡說:「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廿12)上帝很基本的安排,就是要認識和接受上帝的權柄。而現在人卻反過來,不是孝敬父母,而是要打父母,罵父母。
這是把權柄顛倒過來,使父母成為服權柄的。作兒女的應該是服父母的權柄,現在反過來對待父母。這樣的現象,是表明人對上帝的權柄不順服,做這樣事的人一定要死。
若是彼此打鬥傷人未至於死,情況「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床」,可以免除刑罰。「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但是必須賠償對方因受傷而無法作工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直到全然痊癒,並要賠償醫藥費用(18-19節)。
「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床」:意指被傷害的一方,其情況僅止於臥床養傷。
「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可算無罪』意指不因打傷對方而被治罪;全句意指雙方打鬥致傷的情形尚不嚴重,可見不是蓄意殺害,而是表現出某種程度的理性自制,乃屬失手致對方受傷,故免予治罪。
主人若將僕婢打到當場出人命時,便需受到該有的懲罰。主人若並非存心打死對方,「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20-21節)。
「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過一兩天才死』,表示主人並非存心打死對方,只是出手太重,如此後果原非本意;全句意指僕婢既是主人的財產,主人失手導致如此嚴重的後果,他自己在錢財上也有損失,因此不必再接受額外的刑罰。
鬥毆中加害孕婦,必須為孕婦的流產和傷勢賠償損失,其賠償數額乃根據:(1)婦人丈夫的要求;(2)審判官的秉公斷定。若是傷害致死,就必須賠上自己的性命(22-23節)。
「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23-25節)
「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別害』,指傷害致死;『以命償命』,意指殺人者償命,必須賠上自己的性命。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意指以身體上相等的部位和傷害的程度施加刑罰,務必使受害者肢體的損傷,從加害者相同肢體的損傷得到報復。
「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24節是指身上相同的部位,25節是指身上相同的傷害程度。
這是司法公正的懲罰原則,人人在法律前平等,人人的生命受到同樣保障。傷害別人身體或生命的必須用自己的身體或生命去償還,因為人乃照上帝的形像所造(創五1),沒有任何事物比人的生命更寶貴,大家應積極去愛護。
這是摩西律法精神的依據,並非鼓勵復仇。主耶穌為了糾正後來對此法的誤解,強調應以德報怨,以愛報恨(參太五38-42)。
主人對僕婢從嚴重的傷害,「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26節),到輕微的傷害,「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27節),當然也包括任何一項人體器官的傷害,都得因這個緣故而釋放僕婢,讓他自由。
奴僕或婢女的身分低於主人,因此他們的身體價值無法得到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賠償。但可得到因這隻眼或這個牙而自由出去的機會。
(三)牲畜傷人或傷害牲畜的賠償規定(二十一28-36)
1.牛隻觸人賠償的律例(28-32節)
牛隻觸人至死的,無論是人是獸,神必要追討流血害命的罪(參創九5),牛必被石頭打死,死牛的肉人不能喫,因為是罪牛。牛的主人可算無罪,因為意外的發生不是出於人意,牛主沒有責任(28節)。
牛若常會觸人,牛主已受警告而仍不拴好牛隻以致觸人致死的,除牛隻要打死外,牛主亦要治死(29節)。但若事主家屬願收償金,疏忽防範的一方可用贖金償命 (30節)。
這裡清楚分辨無辜和有罪的人,不像昔時流血的罪可以自動加在人的頭上。
牛隻觸死男女兒童,也照此例辦理(31節)。孩子和大人都是一律,但贖命的價錢比大人少(參利二十七3-7)。但觸死僕婢,除打死牛隻外,牛主則要賠償僕婢的主人「三十舍客勒銀子」(32節)。
「三十舍客勒銀子」,可能就是當日一個奴僕或婢女的一般身價。約瑟當年被賣是二十舍客勒(創三十七28)。耶穌被猶大所賣,收的代價也是三十舍客勒銀子(太二十六15)。但一舍客勒銀子的價值因時代而有不同,難加比較。
這律例雖和古代中東文明古國的一些法例相似,但對牛主的要求卻更加嚴厲得多。
2.傷害牲畜賠償的律例(33-36節)
這段賠償牲畜的律例包含兩項:(1)井口敞開,致牲畜掉進而死亡的賠償法;(2)牛觸他人之牛致死的賠償法。兩者都是有疏忽職責的人,要負賠償的責任。
人挖井或取水後,若是放任井口敞開而不予遮蓋,牛或驢等大型牲畜,一旦掉落井中,人力無法立即施救,便會淹死。井主須估定活牲畜的價格,以合理的數額賠償牲畜的主人。淹死的牲畜,則歸給井主自行妥善處理(33-34節)。
兩牛相牴觸,其中一牛觸死另一隻牛。活牛和死牛全都賣掉,所得價銀由兩個牛主平分。這裡沒有誰對誰錯的問題,而是如何公平善後(35節)。
相觸的兩牛,其中一隻牛若是素性喜歡牴觸,牛主卻任令牠自由行動,一旦觸死別牛,則必須賠償一隻活牛,自己將死牛領回(36節)。
《愛的揀選》
「倘或奴僕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或作:神;下同)那裡,又要帶他到門前,靠近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出廿一5-6)
神不許任何人擁有一些男人或女人,作為他永久的財產。然而,卻有一種例外,就是由於為奴者定意的揀選,人可以終身為奴,服事別人。這種揀選,乃是因為愛的緣故。這一種出於愛的揀選,絲毫沒有可鄙的因素。這一種服事至為高貴。
–引自摩根《話中之光》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 三件事是必定要死的。第一是「打父母」的,第二是「拐帶人口」的,第三是「咒駡父母」的。你的領受如何?
2.「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這是說明甚麼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