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1. 鞭笞條例(1-3節)
鞭笞之刑自古都有,至今有許多國家仍未廢除。這條例的規定有三項要注意的:
(1)在審判官面前責打,免得施刑者公報私仇或收受賄賂。
(2)只能打背後,通常是指打屁股。
(3)按罪刑的輕重而定鞭笞的次數。
乍看起來,這幾節經文似乎已不再合時。但是仔細觀察,其實內含幾個重要的管教原則:
(1)在他們犯過以後,要很快地處罰。
(2)處罰的程度,要根據他犯罪的嚴重性。
(3)不要處罰過度,要適當、快速、公平、有節制地處罰,如此既能達到目的,又顧及受罰者的尊嚴。
後來的猶太人,為了預先防止在計數過程中有可能發生的錯誤,杖打時只允許打到三十九下,即從四十下故意減去一下。使徒保羅在傳福音的過程中被鞭打五次,正是指此律例(林後十一24)。
2. 牛踹穀條例(4節)
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這是要求對待牲畜也應合乎人道。
在巴勒斯坦地區,使用得最為廣泛的打穀方法,就是在平木板上穿很多孔,把要打的穀放在其上,使驢或牛拉著一種附有堅硬石頭的打穀機,走在所要打的禾穀上面踹穀。
從這種背景來看,本節的律例,是指任何人當然都須得到辛勤作工的工價。使徒保羅根據本節的律法教導說,服事教會的工人及福音傳道人,理當得到教會的供給的(林前九9;提前五18)。
3. 為兄弟立嗣條例(5-10節)
以色列的古風俗是至近的親屬,要為死者立嗣。古中國人是用過繼的方法,以色列人卻由死者之妻嫁給至近親屬,所生的長子就歸在死者名下,為要傳留死者之名和保有其產業。
此處依此風俗立例,要求由死者的兄弟盡此本分。若有不願盡本分的兄弟,死者之妻可到市議會投訴。市議會長老們勸勉死者的兄弟無效時,死者之妻可脫去該兄弟的鞋和吐唾沫在他臉上以侮辱他。這兄弟此後也將被族人認為脫鞋之家,用以警戒人不敢效尤。
此例的精神,一是使宗嗣可以延續,因所生長子,仍歸死者名下,避免家族之名被塗抹的不幸;二是為了不讓各族的產業流歸別的支派,使祖產外傳了。後來這條例擴大,死者若無兄弟,他的最近親屬也須負此義務(得四章)。
這個條例與上帝的約有關,因上帝立約的對象,不單是亞伯拉罕而已,也是與他的後裔立約(創十七7-9)。因此,人若沒有兒子,則上帝對以色列人的約像落了空一樣。從這條例,我們可以看到上帝十分重視他與選民所立的約。
今日我們同樣是上帝的選民,上帝也重視祂向我們的應許,必保守祂自己的約言。
4. 處理惡婦條例(11-12節)
在兩男打架時,其中一人的妻子為了救助丈夫,去抓住另一人的生殖器,則這婦人的手要予以砍斷,不可姑息。因為這不僅是有失體面而不貞潔的行為,而且從傳宗接代的角度來看,這是嚴重威脅男子生殖功能的不可饒恕的行為。
5. 度量衡條例(13-16節)
為保持公正的商業道德,作弊的事必須禁止,法碼不能有大小之分,不誠實會使以色列共同體陷入混亂與不信,因此神極其恨惡這種行為,並予以嚴重警告(箴二十10;二十一6;摩八5)。
相反的,使用正確公平的度量衡器具的人,則必得上帝賜福長壽。
「法碼」是量重的標準,而「升斗」則是量體積的單位,如量穀物或麵粉時用,這是當時的度量衡標準。欺詐的方式是指購買時用較重的標準,而賣出時則用較輕的標準,因此商人可以得著雙重的利益。
行為公正的,可蒙上帝長久保守的應許;若不以公正而行,必為上帝所憎惡。這種牢固的公平處事原則是上帝所吩咐的。相對今日社會上的人,以狡詐為聰明、奸惡為本事的價值觀,是背道而馳的。
你願為得到更多的利益而順應潮流,還是寧可受嘲笑而做中流砥柱呢?
6. 當勦滅亞瑪力人(17-19節)
有關亞瑪力人的吩咐,是引述出埃及記(出十七8-16 )的史實。那時他們趁以色列人疲乏時攻擊他們,這是一種極不光明的行動,上帝將這事與不敬畏自己相比較。
這與大小法碼的條例放在一起,是要表明上帝不單著重一種公平的群體生活,也要以公平對待那些行不義之事的人。雖然此事延至希西家王時才得以應驗(參代上四43),卻證明上帝的說話至終必要應驗。
當時亞瑪力人擊殺以色列人,是因著不敬畏上帝(18節)。也可以說是「乘人之危」,這是上帝所不喜悅的。以色列人有了難處,瑪力人不但不施予援手,反倒落井下石,這是上帝所不喜悅的。
「不敬畏上帝」這幾個字,說出了一個很重要的事實,上帝帶領以色列人進迦南,是去承受上帝給他們祖宗的應許。亞瑪力人阻擋他們的行程,就是不讓以色列人承受上帝的應許。
這一件事對以色列人來說是一個阻擋,對上帝來說是一個「抵擋」,抵擋上帝旨意所要成就的事。一切抵擋上帝旨意完成的事物,上帝都要親自下手清除。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 處罰犯過的人的方式,這律法似乎已經過時了,與我們有關嗎?
2. 牛在禾場上踹穀這個條例的精神是甚麼?
3. 為何一定要勦滅亞瑪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