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這段經文記載的,都是與男女性事有關聯的律例。
5. 處置貞潔與否的條例(13-21節)
這段經文論到未嫁女子的貞潔的法例,主要是為避免性行為的混亂。以今天的觀念來說,似乎不容易接受這些證明處女的方法,但是在摩西時代,也不失為一個保護婦女的律例。
按習例,以色列人結婚後,若在洞房時發現妻子不是處女,他若因此對此女不滿心中懷恨,則可向父家說明,便在暗中休她而得回聘金(13-14節)。女方父母若不肯退回聘金,便會公開這醜事。
男方揚言新婚之妻不是處女,女方的父母就要拿出初夜時染有血跡的床單,到市議會去向長老投訴(15-17節)。這床單是女方新婚初夜之後交父母收藏的。
長老在這父母兩人的見證,並有這床單的實據為憑後,就要拿住男人,申斥他信口誣蔑人,並處以懲罰(18-19節)。誣告妻子不貞的人,須受到三種懲罰:
(1) 公開杖刑,但不可超過四十下(參申二十五3);
(2) 罰款一百舍客勒銀子(參19節),約折合1150公克重,是女子聘禮的兩倍(參29節);
(3) 終身不得離棄。
但是,如果女方的父母拿不出證據來,那就證明這女子出嫁時並非處女,是在父家行了淫亂,破壞了以色列人的善良風俗。因此,她要被拉到父家門口,在那裏被人用石頭打死作為懲治及告誡,並使這家門蒙羞辱(20-21節)。
不過,根據現代科學知識,女子初夜並非百分之百會落紅,遇這種情況,女子只能含冤莫白。
6. 處置行淫的條例(22-30節)
(1)通姦罪(22節)
希伯來人執行「不可姦淫」(出二十14)的誡命,只適用於男子與有夫之婦或與已受聘(訂婚)的女子行淫(利二十10;申二十二22-24、28-29)。
女子作此事若出於情願,便視為對丈夫或未婚夫不忠,姦夫淫婦一同處死。女子如非自願,就只處死姦夫一人。但受玷汙的女子若未結婚或未受聘,那男子便須依正當手續娶她為妻。
女子家長若不允准男方娶親,男方仍須付出聘禮給女方。利未記(二十10)有相同的記述。污辱未婚或未許配別人的女子所受懲罰:
a.付足聘禮給女子的父親;
b.女家若不許女兒嫁他,男方不可索還聘禮(出二十二16-17);
c.娶他之後,終身不可休棄。
約翰福音(八1-11)法利賽人帶一個通姦時被拿的淫婦來問耶穌,應該怎樣待她?當時耶穌沒有決定做甚麼,反而回答說誰沒有罪,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
為何當時主耶穌沒有執行摩西律法?因為法利賽人並未把同行淫亂的男子帶來,這是不合古例的,表示法利賽人是要惡意試探耶穌。
接著是審判被強姦女子的律例(23-27節)。此律例規定了若已許配人的女子遭到強姦時,可根據是在城內(23-24節)還是在城外(25-27節),是自願的犯罪還是不可抗拒的受害,來判斷是有罪還是無罪。
(2) 苟且罪(23-24節)
這裏的「遇見」原意是「尋找」;不單是偶遇,也可有約會的意思。故此這就和通姦罪相同了,因為女方是已經訂了婚的。按以色列的俗例,訂婚是視為與結了婚無異,只是還沒有洞房而已。所以與通姦罪刑罰同,姦夫淫婦一同處死。。
(3) 強暴罪(25-27節)
這裡所記明顯是一宗強姦案,這是對婚姻的傷害,所以只將男子治死,不能向受害者問罪。因為發生地點是在野外地方,女子即便反抗,也無法避免受害。
(4)玷汙罪(28-29節)
若一個男子玷污了尚未許配給人的女子,男方要尋找積極的解決方法。男方要向女子的父親支付50舍客勒銀子的聘金,迎娶那女子作合法的妻子。並且,只要那女子婚後未失貞潔,男子則終身不可休她。
那被玷污女子的父親若拒絕將女兒許配給他,男子照樣要支付聘金,只是要放棄與那女子結婚(出二十二16-17)。此律例絕非認可婚前性關係,只是充分考慮到當時的倫理標準,故強調了男性對女性的責任意識。
(5)亂倫罪(30節)
任何人禁止與繼母結婚或發生性關係。利未記(二十11)且規定與繼母行淫的,兩者都要治死。在以巴路山的咒詛,也提到與繼母行淫的,必受咒詛(申廿七20),因屬亂倫的罪過。
男子把衣襟覆在女子身上象徵婚姻關係(得三9;結十六8);掀開它,意同侵犯丈夫的權利。『掀開他父親的衣襟』:指侵犯父親的婚姻關係。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 現今世風日下,婚前性行為愈來愈普遍,信徒在這方面應有什麽態度?教會在這方面擔任什麽角色?
2. 貞潔與忠信在婚前非常重要,基督徒在這方面應如何謹守自己呢?試從馬太福音五章找出耶穌對「姦淫」的詮釋(另參林前六15-20;七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