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本章論述了五種律法:
1. 發現屍首卻無法查出殺害者的處理條例(1-9節);
2. 娶被擄女子為妻相關的處理條例(10-14節);
3. 長子的名分與不可擅立長子的條例(15-17節);
4. 對頑梗悖逆兒子的處理條例(18-21節);
5. 人犯死罪被治死後屍身掛在木頭上示眾的條例(22-23節)。
然而,貫穿這些律法的基本精神,是上帝的慈愛與公義。我們可以看見,從罪的污染中保護選民,使他們保持潔淨的上帝之慈愛;與為了維持選民的聖潔,斷然除去一切罪的上帝之公義,彌漫於每項律法。
1. 發現屍首卻無法查出殺害者的處理條例
這段經文是講述如何處理發生在荒野中的命案,對於這些「無頭公案」,不是把重點放在案件是否繼續追查,而是要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9節)。一個城的居民有責任保障四境道路的安全。
(1)團體要承擔在其中發生的罪惡責任(1-2節)
在以色列地發現屍首卻無法查出殺害者,表示這是一宗懸案。兇手未能查明緝獲,土地已因血案被玷污,必須贖罪才能潔淨。而贖罪的責任,歸發現屍首最近的城邑公眾承擔。
長老和審判官:代表整個社會,承認他們是有責任的。
這裏的長老和審判官,原文都是複數。就是說,棄屍現場四周圍城邑的長老和審判官,都要到現場來。
(2)必須為罪惡付出代價(3-4節)
因為找不到兇手是誰,就要看那一個城當負責這流無辜之人的血的罪咎,以免因地被玷污而招致更大的禍患。離棄屍之地最近的城,就當為此作「贖罪」的禮儀。要預備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3節)。
把母牛犢牽到擁有流水卻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4節)。所使用的母牛犢,並不是以色列人一般的獻祭。因為獻祭的祭牲,應當是公牛或公綿羊或公山羊(參利十六3、5)。
這禮儀和利未記(十六20-22)贖罪日將羊送到曠野去相仿(按習慣,這羊在送出橄欖山向耶利哥方向走去後,就在懸崖上將牠推下山谷中墜死),是特殊的除罪法。
將母牛犢打死,意指應有一條生命用來抵償死者,因原本是有人理當被處死的。一隻母牛的價值可能算不得甚麼,但卻需要公開的宣認,來作為對罪的反應與拒絕,因為罪可以帶來整個社會的受罰。
(3)宣告罪是罪(5-7節)
鑒於這全段的禮儀,並與人命攸關的大事之決斷,沒有祭司利未人的參與,誠為不合。所以,在這禮儀上必須全程參與並監督,這是上帝揀選他們,並賦予他們的職責(5節)。
殺死母牛犢不同於獻贖罪之祭,只是讓牠擔負流人血的罪,使這罪不再歸到城中的百姓身上。代表城中百姓的長老,要在打折了頸項的母牛犢上面洗手,使此罪轉到牛身上(6節)。
他們要應聲申明說,他們與該罪案完全無關,以表明清白和公正(7節)。用水洗手是個眾所皆知和嚴肅的公開儀式,宣佈與血案無關、表示本身清白(參太二十七24彼拉多的舉止)。
(4)將審判權交給上帝(8-9節)
最後,眾長老要禱告宣告說,「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當百姓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就可以除掉流無辜血的罪。
這禮儀所用的雖然不是獻祭所用的公牛,宰殺法也不相同,地方又不是在祭壇上,但是在百姓的心目中,卻仍然是個贖罪祭。
不過,接受這祭者不是上主,而受惠者卻是棄屍現場最近之城邑的社群:使他們的罪過得以遮蓋了。因為『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9節)
我們注意到,他們的禱告並非祈求上帝指明並且懲罰犯罪的人,而是祈求上帝赦免他們的社會。犯罪的人雖然瞞得過人,但是欺騙不了上帝,所以把最終的審判權交給主,相信主必究查罪。
在人們無法秉公行義的無助情況下,社會只好將問題交付給上帝。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 發現屍首卻無法查出殺害者,誰當負責代贖這罪? 要如何選擇代贖的犧牲祭物?為何要這樣處理?
2. 代贖的方法如何?長老們需做何種動作?要做怎樣的聲明?這是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