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一、二十一章28-36節
1. 牛隻觸人賠償的律例(28-32節)
牛隻觸人至死的,牛必被石頭打死,死牛的肉人不能喫,因為是罪牛。牛的主人可算無罪,因為意外的發生不是出於人意,牛主沒有責任(28節)。
牛若常會觸人,牛主已受警告而仍不拴好牛隻以致觸人致死的,除牛隻要打死外,牛主亦要治死(29節)。但若事主家屬願收償金,疏忽防範的一方可用贖金償命 (30節)。
這裡清楚分辨無辜和有罪的人,不像昔時流血的罪可以自動加在人的頭上。
牛隻觸死兒童,也照此例辦理(31節)。孩子和大人都是一律,但贖命的價錢比大人少(參利二十七3-7)。但觸死僕婢,除打死牛隻外,牛主則要賠償僕婢的主人三十舍客勒銀子(32節)。
三十舍客勒銀子可能就是當日一個奴僕或婢女的一般身價。約瑟當年被賣是二十舍客勒(創三十七28)。耶穌被猶大所賣,收的代價也是三十舍客勒銀子(太二十六15)。但一舍客勒銀子的價值因時代而有不同,難加比較。
這律例雖和古代中東文明古國的一些法例相似,但對牛主的要求卻更加嚴厲得多。
2. 傷害牲畜賠償的律例(33-36節)
這段賠償牲畜的律例包含兩項:(1)井口敞開,致牲畜掉進而死亡的賠償法;(2)牛觸他人之牛致死的賠償法。兩者都是有疏忽職責的人,要負賠償的責任。
人挖井或取水後,若是放任井口敞開而不予遮蓋,牛或驢等大型牲畜,一旦掉落井中,人力無法立即施救,便會淹死。井主須估定活牲畜的價格,以合理的數額賠償牲畜的主人。淹死的牲畜,則歸給井主自行妥善處理(33-34節)。
兩牛相牴觸,其中一牛觸死另一隻牛。活牛和死牛全都賣掉,所得價銀由兩個牛主平分。這裡沒有誰對誰錯的問題,而是如何公平善後(35節)。
相觸的兩牛,其中一隻牛若是素性喜歡牴觸,牛主卻任令牠自由行動,一旦觸死別牛,則必須賠償一隻活牛,自己將死牛領回(36節)。
二、二十二章1-17節
1. 偷竊賠償的律例(1-4節)
這段經文主要為處理偷竊的律例。
因為以色列人早期的家產是以牛羊為主,所以就主要的說明:凡偷牛羊賣了或宰了,就要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1節);若牛羊仍在其手下存活,則只加倍賠償。若賊人沒有賠償能力,就要被賣為奴作抵償(4節)。
如此罰則的特點如下:
(1)以金錢上的重罰來嚇阻盜竊行為;
(2)偷牛的懲罰重於偷羊,這是因為牛的體型較大、價值較貴,偷牛者多半屬於專業盜竊;
(3)偷竊導致牛主喪失工作機會,需做補償。
至於打死賊人,便要看白天或是黑夜來定罪。若是在自己家中,需要防衛闖入者,黑夜可能夜間視線不佳,失手打死非法盜賊,就不需為此負起償命的責任(2節)。
若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可以認明盜賊的身分,沒有必要窮追猛打,故須負打死人的責任。盜賊一旦被捉拿,無法推卸,便須負責賠償,盜賊不能推託自己無力賠償,否則便須賣身賠償 (3節)。
2. 疏忽損失賠償的律例(5-15節)
本段經文規定有四項疏忽致人損失的賠償原則:
(1) 疏忽損人田園的要賠償(5-6節)
無論是故意,或是疏忽的過失,自己的牲畜造成別人農作物和果園的損失,身為牲畜的主人當然必須負責賠償,賠償的價款必須超過對方的損失。
放火焚燒自己田裡的雜草和荊棘,以備次期耕作;但若疏忽導致火勢失控,延燒到無辜者的田產,造成別人的財物受損。疏忽者必須負責賠償別人的損失。
(2) 代管物件疏忽失去的賠償(7-9節)
受託保管別人的財物,一旦答應了,就必須負保全的責任,在保管期間萬一被偷,賊人若被捕獲,必須加倍賠償原主。倘或抓不到賊人,受託者有責任向審判官表明自己的清白。審判官必須根據口供和證據,判定受託者是否私自挪用。
兩造之間,無論是過失責任誰屬的爭執,無論是為牲畜或是為物件,都應該將爭執的案件交給審判官處理。一旦審判官作出判決,爭執的雙方都要無條件接受,理虧的一方必須加倍賠償。
(3) 代管牲畜疏忽導致死傷或失去的賠償(10-13節)
將任何牲畜託付鄰人代為保管,在沒有見證人的情況下,所託管的牲畜若出了問題,該當如何處理呢?
a. 第一種情形,保管的人若肯在上帝面前發咒起誓,表明自己絕對不曾私挪所保管的物件,託管人就要做罷甘休,保管人不必賠償(11節)。
b. 第二種情形,若發現牲畜是在保管人之處被偷走,可見乃是保管人的疏忽,必須負責賠償(12節)。
c. 第三種情形,如果保管人持有牲畜被野獸撕裂的肢體作證據,保管人就不必為被撕裂的牲畜賠償任何損失,因為可以證明這種事是在他眼皮底下發生的,並非出於他的疏忽(13節)。
(4) 借人之物有死傷時的賠償(14-15節)
借用別人的牲畜服勞役,譬如借用牛隻耕田,在借用期間發生意外,受傷或甚至死了。如果單單借用牲畜,而事故發生時,牲畜的主人並沒有在場的話,那麼借用的人必須負起賠償牲畜死傷的責任。
事故發生時,如果牲畜的主人在場的話,那麼借用的人就不必負起賠償牲畜死傷的責任,因為牲畜的主人親眼看見事出意外,並非出於借用者的故意或疏忽。
牲畜如果是租借的,租借的人就毋須賠償牲畜的死傷,因為他已經付了租金,而租金包括了意外事故的保險。
3. 婚姻道德的律例(16-17節)
男人如果引誘尚未訂婚的處女,與她發生性關係,這個男人必須為此付給女子的父母聘金(參申二十二29),並且娶她為妻。
這女子的父母堅決不同意讓他娶自己的女兒的話,他仍須交出和聘禮相當的賠償金給她的父母,為行淫負起責任。父親的決定,除了考慮女子終身的幸福以外,也許還有其他的因素和禁忌。
婚前性行為所以不當,有幾個理由:
(1)僭奪女子父親洽談婚約的權柄。
(2)削減聘禮的金額。
(3)使丈夫無法肯定長子是否自己的骨肉。
律法制約非法婚前性行為的方法,是強迫違犯之人娶這女子為妻,或是繳付處女當得聘禮之金額為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