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本章的記載是有關「典章」,典章的部分包括二十一至二十三章。在這三章裏,上帝向以色列人說出了他們生活的規範,也可以說是人和人的關係,典章就是如何處理人和人當中的問題。
律法分成三個大部分,就是誡命、典章和律例。十條誡命就是律法的基本內容,典章和律例是根據十條誡命發展出來的。誡命就是上一章所說的那十條,典章就是現在我們要念的這三章,律例就是整本利未記。
誡命是整個律法的基礎;典章是關乎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處理,也可以說是人際關係的要求;律例就是人敬拜神的時候,所必須遵守的法則,是以人和上帝的關係為主要的內容,敘述如何處理人和上帝的關係。
現在,我們來看典章的記載:
1. 對待僕婢的律例(1-11節)
本段經文是給立約的以色列人,在貧窮或負債而賣身為奴僕,或賣女兒給人時,對這些奴婢的保障條例,稱做典章(1節)。第一節乃是此段典章律例的序言。
以色列人在同族之間,若因故賣身為奴,在主人家裡必須無償服事六年。男奴可在第七年自由出去,但單身來則只能單身出去,妻子同來則可與妻子同去(2-3節)。
若主人給了單身為奴者妻子,且生了兒女,這些妻子、兒女是屬主人的動產,不能帶走。奴僕若捨不得妻兒子女,就須由主人帶同到神壇去起誓,又在家門前穿耳掛記號,永作主人的奴僕(4-6節)。主僕關係從此堅立,永不更改。
婢女則不能和男僕一樣在第七年得自由,因她多數會作主人或其兒子或其男僕的妻妾(7節)。由於單身女性,特別是服事六年之後(參2節),年歲較大的女性,不容易在社會中奮鬥求生存,大多可能淪落為妓女和乞丐。
婢女若給主人作妻妾,主人後來不喜歡她,她便有權贖身;若作主人兒子妻妾,主人要待她像女兒一樣;若主人或兒子另娶,她的飲食、衣著和性事均不能減少。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有權自由出去(8-11節)。
2. 殺人傷人賠償的律例(12-27節)
這段經文包含了以下七段賠償的律例:
(1)殺人(12-14節);
(2)打罵父母(15、17節);
(3)拐帶入口(16節);
(4)傷人未至於死(18-19節);
(5)棍打僕婢(20-21節);
(6)傷害孕婦(22-25節);
(7)打壞僕婢的眼或牙(26-27節)。
這些賠償的律例,一方面明顯與中東一帶古代的法例極為相似,另一方面也顯出以色列的律例因有宗教的精神,而比當時代鄰近文明古國的法例更為有人道精神。總括來說,在這裏啟示了上帝怎樣看「死亡」。
頭一個很嚴肅的問題,一切損害上帝的形像的必定要死亡(12-14節)。
人是照著上帝的形像造出來的,上帝的形像是該永久存留而不被損害的。並且上帝的形像,是包括永久活著的成份在裏頭的,打死人就是把上帝的形像損壞了。
但是,若不是蓄意謀殺對方,而是碰巧意外死在他的手中,這樣的事不是人力所能控制的。日後將設下『逃城』(參民三十五13-14),供他躲避報仇者的追殺(13節)。若是蓄意設下計謀殺害人命,即使他尋求上帝的庇護,也不能如願,必要治死他(14節)。
其次,還有三件事是必定要死的。第一是打父母的,第二是拐帶人口的,第三是咒駡父母的。
剩下的是「打父母」和「咒駡父母」(15、17節):對父母「打」和「罵」都要治死,因為那是不服上帝權柄的問題。
十誡說:「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廿12) 上帝很基本的安排,就是要認識和接受上帝的權柄。而現在人卻反過來,不是孝敬父母,而是要打父母,罵父母。
這是把權柄顛倒過來,使父母成為服權柄的。作兒女的應該是服父母的權柄,現在反過來對待父母。這樣的現象,是表明人對上帝的權柄不順服,做這樣事的人一定要死。
若是彼此打鬥傷人未至於死,情況僅止於臥床養傷,可以免除刑罰。但是必須賠償對方因受傷而無法作工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直到全然痊癒,並要賠償醫藥費用(18-19節)。
主人若將僕婢打到當場出人命時,便需受到該有的懲罰。主人若並非存心打死對方,乃因失手導致僕婢死亡的嚴重的後果,他自己在錢財上也有損失,因此不必再接受額外的刑罰(20-21節)。
鬥毆中加害孕婦,必須為孕婦的流產和傷勢賠償損失,其賠償數額乃根據:(1)婦人丈夫的要求;(2)審判官的秉公斷定。若是傷害致死,就必須賠上自己的性命(22-23節)。
「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23-25節)
這是司法公正的懲罰原則,人人在法律前平等,人人的生命受到同樣保障。傷害別人身體或生命的必須用自己的身體或生命去償還,因為人乃照上帝的形像所造(創五1),沒有任何事物比人的生命更寶貴,大家應積極去愛護。
這是摩西律法精神的依據,並非鼓勵復仇。主耶穌為了糾正後來對此法的誤解,強調應以德報怨,以愛報恨(參太五38-42)。
主人對僕婢從嚴重的傷害(26節),到輕微的傷害(27節),當然也包括任何一項人體器官的傷害,都得因這個緣故而釋放僕婢,讓他自由。
奴僕或婢女的身分低於主人,因此他們的身體價值無法得到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賠償。但可得到因這隻眼或這個牙而自由出去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