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本段經文可以說是有關贖罪祭的補充說明。因為本段標題雖是用「愆」字,但所該獻的祭仍是贖罪祭。有兩個證據:
(一)這祭稱為贖罪祭(6-9、11-12節);
(二)這祭的祭牲本來也是贖罪祭的祭牲,就是母羊、羊羔、或是一隻山羊(6節,四28、32);與贖愆祭的祭牲公綿羊不同(五18,六6)。
不管如何,我們信主之後(不是指著我們信主之前的事),我們必須有一個認罪的習慣,必須有一個賠罪的習慣。我們如果得罪了甚麼人,或者叫甚麼人受了甚麼虧,我們應當學習在神面前賠罪賠償。我們一面要在神面前認罪,一面要在人面前賠罪,才能夠使我們的良心敏銳。
1.三種需要獻贖罪祭的過犯(1-6節)
按內容來說,這段繼續四章平民的贖罪祭:犯罪者獻的仍是贖罪祭;祭物方面,人力量能夠的話,就和前面(四27-35)一樣,要獻綿羊羔或母山羊(6節)。
從文體方面,這裡所記不再是四章原則性提及犯罪,而是非常具體提出例子。句子結構也變得複雜,所以這段有轉接作用,將愆和贖愆祭介紹出來,使贖愆祭指示非常通順地接駁四章的贖罪祭規條。
(1) 不盡本分(1節): 應作見證而不肯挺身而出。
當審理案件的審判官傳召見證人出庭作證時,案件發生時在場的見證人,推託不知情,而不肯把他所看見、所知道的透露出來。這種隱匿實情的在場知情者,乃是犯罪行為,他必須承擔不肯作證的罪惡。
(2) 不夠謹慎(2-3節): 行動疏忽,染了污穢。
凡觸犯不潔之條例的人,無論是不潔淨的獸的屍體,或是不潔淨的牲口的屍體,或是不潔淨的昆蟲的屍體,他都茫然不知,那麼他就不潔淨,他有了罪責(2節)。這人雖然因為無知而觸摸不潔之物,但實際上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他是犯罪不潔的人。
凡人觸摸了出自別人身體的污穢東西,那就是污穢的源頭(3節),是屬於禮儀上的不潔淨。無論是何種污穢。當事人不知則已,一旦知道了就是罪,便須對付。
(3) 不願約束(4節): 未詳細考慮尋求就隨便起誓。
還未考慮誓言的真實意義,帶來後果是好是歹,就急躁的發出誓言。一旦知道了自己所犯的錯誤,就需獻上贖罪祭。
耶穌曾嚴詞責斥當時猶太人,輕嘴薄舌,動輒發誓,所以教導他們必須心口一致。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不然就是邪惡(太五33-37)。
以色列人發誓多是指著神的名或聖殿(太二十三16、22,士十-35,撒上二十五22,書六26,太二十六63,利十九12),指著神的名冒失發誓是犯第三條誡,就是犯了妄稱神之名的罪(出二十7)。
有罪的人在獻祭以前要先承認他的罪(5節),因承認所犯的罪,是犯罪之人被神饒恕的捷徑。並要因所犯的罪,把他的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隻羊羔,或是一隻山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罪祭(6節)。
2.窮人獻上贖罪祭的補充辦法(7-10節)
人若因為貧窮的緣故,經濟力量不夠獻一隻羊羔(十二8,十四21),就要因所犯的罪,把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帶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7節)。
獻祭者把這些祭牲帶到祭司那裡,祭司就要先把那贖罪祭獻上,然後才獻燔祭(8節)。也把些贖罪祭牲的血彈在壇的旁邊,剩下的血要流在壇的腳那裡;這是贖罪祭(9節)。
論贖罪祭之祭牲的血須注意三方面:(1)鳥的血彈在壇的旁邊(9節);(2)羊的血抹在壇的四角上(四25、30、34);(3)公牛的血帶進會幕,對著幔子彈七次,又抹在香壇的四角上(四6-7、17-18)。
贖罪祭和燔祭的不同,在於對肉和血的處理(10節)。贖罪祭的肉祭司可以吃,只是要把血灑在壇的下面;燔祭的祭物不可以吃,必須全部焚燒獻給神。
3. 極度貧窮之人的贖罪條例(11-13節)
原則上贖罪的祭物是流血的牲畜,但對極度貧窮的人,許可用細麵代替牲畜作為贖罪祭(11節)。但細麵本身不能單獨作為贖罪祭,要獻在燔祭壇上,與燔祭一同焚燒,加在他人所獻的祭牲血上。符合「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的原則。
作贖罪祭供物的細麵,獻時不可加油和乳香,藉此和素祭有所分別。雖然同是以細麵為祭物,但不能視為素祭,因為贖罪祭是傷痛悲哀,當然不能有素祭象徵喜樂的這兩種配料。
他要把供物帶到祭司那裡,祭司要取出自己的-把來,燒在壇上作為紀念(12節),其餘的麵就歸與獻這祭的祭司(13節)。
任何犯罪的人,都應該在神面前獻贖罪祭。制定本條例是為了避免人因貧窮不能獻祭,反映神的憐憫和恩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