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前面三章論到神公義的必須,四、五兩章論到神公義的歸屬。神以基督的義遮蓋相信基督的罪人,又接納他好像是他自己的,彷彿相信基督的人本身就是公義的。兩章各以亞伯拉罕及亞當做例子做對比論述。
四章接著的經文(1-16節)是引申了因信稱義的理論:「就是 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三22),同時以一實例來解釋,神在信心的原則下,接納了猶太人和外邦人(三29-31節的論據)。
亞伯拉罕的信心在保羅的辯論中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因為猶太人一向敬重這位先祖,因此保羅引用他的事例來說明「因信稱義」的原則是最適合不過的了。我們若要明白第三章因信稱義真理,便須要從後面亞伯拉罕的事例來得著佐證。
1. 信心的重要(1-3節)
保羅先提出一個問題,作為發展他的教導的引言:「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什麼呢?」(1節)它真正的意思是:「如此說來,我們對亞伯拉罕可說什麼呢?」
保羅向猶太人表明,在亞伯拉罕的一生中,或許有一些的善行,但那些善行都不是使神稱他為義的原因,因此他不能根據他的善行來誇耀(2節)。保羅引用創世記做說明(3節):「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創十五6)。
亞伯拉罕只不過因為相信神的話,就被神算為他的義,在這裏完全沒有提到行為。亞伯拉罕離開故居來到迦南,神應許他子孫眾多,可媲美天上繁星,海邊的沙。亞伯拉罕對神的應許深信不疑,這就是他的信心使他被神稱為義。
然而,按猶太人的解釋,亞伯拉罕是義人,信心是他的一種義行。保羅更正這種講法,指出信心超乎義行,是產生義行的根,是得救的基礎,也是人得救的唯一憑藉。
在猶太人的心目中,他們的祖宗亞伯拉罕,乃是靠行為稱義的最高典範;他們相信,神賜福給亞伯拉罕和他的子孫,完全是因為亞伯拉罕聽從神的話,遵守神的吩咐和命令、律例、法度(參創廿六4-5)。
保羅在此有意扭轉他們的觀念,指給他們看見,起初亞伯拉罕蒙神稱義之時,完全不是因著他的行為,而是因著他的信心。亞伯拉罕蒙神稱許而賜福的行為,乃是在他因信稱義之後的事。
2. 信心的原則(4-5節)
人因工作而得酬勞是公平的,不算是恩典,因為是當得的(4節);但人並不憑行為的功績(不作工),而照他的『罪人』本相,單純地相信神;他這個『信』就算作『義』,意即不作工的竟得工價,這是神恩典的算法(5節)。
按照公義的算法,作工的,該得工價;不作工的,不該得工價。換句話說,行善的,得稱義;不行善的,不得稱義。若是這樣,就顯不出神的恩典,亞伯拉罕也不能得著稱義。
亞伯拉罕並不憑行為的功績,而照他的『罪人』本相,單純地相信神;他這個『信』就算作『義』,意即不作工的竟得工價,這是神恩典的算法。
3. 信心的成果(6-8節)
信心的成果是使人成為有福的人,因為蒙神算為義、過犯得赦免、罪得遮蓋。
『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7節)
保羅引述大衛的話(詩三十二12),說明亞伯拉罕蒙神算為義(創十五6),並不是因為他是一個義人;他和大衛、並和我們都一樣,乃是在神面前有過犯和罪愆的人。也就是說,在亞伯拉罕之時,已經看到了因信稱義的成果和原則。
在律法的原則下,人有罪不能平白得著赦免、遮蓋和不算;惟有在恩典的原則下,人因著相信基督,就能得著神的赦免、罪蒙寶血遮蓋、不算為有罪了(8節)。
本段大衛使用『赦免』、『遮蓋』(7節)和『不算』(8節)三種形容詞來說明罪人所蒙的福,這三個詞,都含有恩典的意義。同時,一連三次提到『這人是有福的』,可見罪人蒙神稱義,是何等的有福,我們千萬不要輕看這個福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