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本章前面三節歸納在上一章的主題,此處不再重複。接著審判言詞漸入高潮,如今輪到阿摩司的故鄉猶大了,最後是主角以色列。
1. 猶大的罪(4-5節)
猶大的罪惡是厭棄耶和華的訓誨,這訓誨就是律法,指整體的律法。律例是指個別的規條,這些規條是絕對應遵守的,不可離棄。律例是絕對的律法(參申四44-45,十七19)。所以猶大的罪實在非常嚴重。
此處「訓誨」與「律例」雖為同義字,都指律法,但著重神公義的原則與標準,是不容人們輕忽的。
「他們列祖所隨從虛假的偶像,使他們走迷了。」(4節下)
「隨從」不是只在於膜拜,更在行為上偏差,所以這就成為十分嚴重的事。他們確實因受迷惑而走迷了,認不清方向。猶大的罪是違背與神立的約,既不守律例,又離棄神去拜偶像,刑罰也是滅亡。
這段話與前六段有顯著的差別:雖然形式還是一樣,控訴內容已經有顯著改變。這裡指責的不是破壞國際條約或非人道行徑,而是沒有遵守耶和華的律法,特別是命令他們專一敬拜神,不刻畫偶像的律法。
此時烏西亞王已恢復了真正的敬拜方式,但似乎全國人心已麻木,習於敷衍,只有形式上的敬拜。
2.以色列人的罪(6-8節)
現在焦點轉向主角以色列。「以色列」這一名字在阿摩司書共有三十次,十次是「以色列」,有四次是「我民以色列」,一次為「以色列民」,五次為「以色列人」,八次為「以色列家」,兩次為「以色列王」。每一名稱都有作者的用意。
所以,阿摩司雖然是被差在北國傳道,他所說的「以色列」卻不是單指北國,有時候也指耶和華的選民。他們所行的不義與欺壓,跡近「荒謬」、「離譜」。
他們一切向「錢」看,所以審判不公,以賄賂影響司法的公義;債主往往把負債者賣作奴隸,以索還債務,甚至連小如一雙鞋價之債款可以把窮人賣了(6節)。
富人欺壓窮人,百姓陷在異教的邪淫風俗中,父子同與廟妓行淫(7節)。他們取消借貸者贖回抵押品的權利,還拿這些典當品在偶像前鋪著躺臥(行淫),又拿不公平的審判所獲得的罰款來買酒喝(8節)。
「他們見窮人頭上所蒙的灰」(7節上): 原意為「將窮人的頭踐踏在塵土中」。
「父子同一個女子行淫」(7節下): 父子同與廟妓行淫,父親怎樣做,兒子如法泡製,跟著做同樣的下流事。
「喝受罰之人的酒」(8節下): 他們喝勒索而得的酒。負債者在裁判中受罰,結果債主用這不義之財買酒敬拜他們的神。
以上種種都在在說明他們違背遵守耶和華的律法,行為不僅不如外邦人,甚至更加惡劣。
3.翻看歷史(9-12節)
本段回顧神在以色列人身上所施的恩典:從迦南地趕出那些犯罪作孽的亞摩利人(即迦南人,9節),帶領以色列民出埃及,進入迦南地居住(10節);並興起先知和拿細耳人,引導他們行在耶和華的旨意中,奉獻自己給神為聖(11節)。可是百姓忘恩負義,藐視神的恩典(12節)。
上滅果子,下絕根本(9節): 阿摩司使用一種稱為「對合法」的修辭手法,就是用兩個相對的觀念來表達整體意思的筆法,描繪亞摩利人的完全毀滅。
拿細耳人: 是分別為聖的人,不可飲酒,他們嚴守許諾,為民間難得的好模範(民六1-21)。
背道的以色列沒有受益於拿細耳人的聖潔生活,沒有接受先知的見證,拒絕出於靈感的信息,經常迫害奉差遣向百姓傳達神聖言的人。
神無論在外在的物質世界與內在的精神世界都賜福給以色列人,外面打敗強敵,進入安息之地,裡面興起先知替神發言,興起拿細耳人立志敬虔度日。而今天以色列人享受了物質的安逸,竟棄絕並打壓先知與拿細耳人,顯出其不願意以神為神。
4.神的懲罰(13-16節)
以色列人曾蒙神恩,居然忘記,已是大罪;再添上違背律法,不聽神的話,罪惡更甚,因此需重重責罰。神的刑罰甚重,如裝滿禾捆的車,其重無比,給車輾過,粉身碎骨(13節);刑罰來時無一人能逃脫(14-16節)。
這裡描繪犯罪受罰顯明神公義的性情,「快跑的」、「有力的」、「剛勇的」、「拿弓的」、「腿快的」、「騎馬的」均無從自救,勇士中最有膽量的,也必赤身逃跑,因為神的懲罰臨到時,無人可以不受罪的報應。
勇士中最有膽量的,必赤身逃跑: 最有膽量的,原意為心中堅定的,是臨危不亂,十分穩定的人也無法支持下去。為要逃跑,甚至將武裝卸下,既為輕便,也不想暴露自己軍人身分,很多衣物都拋下,好像赤身一般逃跑
神的選民雖享有神格外的恩典,但他們並沒有分外的敬畏神、跟從神,使他們要親自承擔罪的結果。神雖屢次的提醒他們,希望他們回轉,可惜他們卻一意孤行。哀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