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六)神兒女生活的條例之四(十七1-20)
1.不可以良莠混雜(1節)
「凡有殘疾,或有什麼惡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神,因為這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殘疾」:指有缺點、瑕疵,亦即不完全之意。
「惡病」:原文「任何壞氣味的東西」,意指因身上任何種類的惡疾,以致顯出惡臭或異味。
這是有關獻祭和獻十分之一的供物的規定。牛羊作祭牲,是用來預表基督之無瑕無疵的獻給上帝的(參來九14),因此就不能有殘疾或惡病。另一方面,以這樣有殘缺和不健全的東西,甚至送給人都得不到人的喜歡(瑪一8),又豈能蒙上帝的悅納呢(創廿二20)。
將有殘疾的動物獻給上帝作為祭物是給祂次好的。這也是假冒偽善的行為,因它給人的是一種虔誠的外表,但骨子裏卻是省錢的一種詐術,因為這類的牲畜在巿場上顯然可以用比較低廉的價格買到,這也是上帝憎惡的。
2.不可以真假神混淆(2-7節)
「在你們中間,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諸城中,無論哪座城裡,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惡的事,違背了祂的約,去事奉敬拜別神,或拜日頭,或拜月亮,或拜天象,是主不曾吩咐的;」(2-3節)
「無論哪座城裡」:意指以色列轄境任何地方。
「或拜日頭,或拜月亮,或拜天象」:即指日、月、星辰等發光體。
如果發現有人果真拜邪神,或拜日頭,或拜月亮,或拜天象,你們若聽到了這種事,就必須「細細地探聽」。如果這種可惡的事確實在以色列中發生,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那裏,「用石頭將他打死」(4-5節)。
「細細地探聽」: 殷勤地、徹底地探查,不放過任何線索。
「用石頭將他打死」: 原文是「向這男人或這女人丟石頭,處死他們」。也就是按通姦罪處死;因敬奉別神違背了人與上帝所立的約(耶二2;三1-5)。
日、月、星辰的崇拜,主要是源於美索不達米亞的崇拜。崇拜天象不只是宗教上的罪惡,且是刻意的政治背叛,因為這樣的行為,是表示轉身投向以色列人的壓迫者(先是亞述,稍後是巴比倫)的神祗的懷抱。
所以在集中全民意志,敬拜獨一真神的要求上,要嚴格的規定治死犯此罪者。但是,因為性命攸關,所以這裏也很嚴格的規定必須細查覆核,在證據確鑿時,才能執行(4節)。
用石頭打死(5節),為以色列人一種普通的死刑。受刑的人給拉到城外,綁在架子上。判處此刑要有兩個以上的證人(6節)。行刑時,證人先動手,拿大石頭打在犯人頭上,然後各人都可以拿石頭擲在罪人身上(7節)。
對其他類型的罪,刑罰的目的是要叫犯罪者改過自新或作出賠償,但這類型的刑罰,目的在於徹底清除以色列中拜偶像的行為。
3. 凡不聽從審判官之斷案者必須治死(8-13節)
「你城中若起了爭訟的事,或因流血,或因爭競,或因毆打,是你難斷的案件,你就當起來,往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去見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求問他們,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8-9節)
「難斷」的案件:「超越自己的能力」、「難以達成的」。指非自己的能力所能判斷的複雜案件。
「祭司利未人」:這一個詞在申命記中就是指「祭司」或「利未人中的祭司」之意(參十七18,十八1,二十四8)。「祭司利未人」是複數,12節的「祭司」是單數,可能透露出此制度實際執行的細節。
「審判官」:原文形態是「陽性單數」,指「最高審判官」。最初是摩西所任命(參出十八25-26),後來是祭司(參民五15)、士師(參撒上二25)擔任,再後來是君王所任命審理案件的官長(參撒下十五3)。
以色列人在出埃及後,原由摩西審斷百姓大小的糾紛。後來摩西岳父葉忒羅建議揀選人作分層負責後,難斷的案件才呈到他那裏。摩西死後,難斷的案件,通常是帶到神壇前起誓,然後按摩西的方法,以神諭作決斷。
但在約沙法王於耶路撒冷設立終審法庭後,難斷的案件便帶到京都:與宗教有關的,由祭司作決斷;其他民刑訴訟,由王所委任的審判官判決。這終審法庭的判決,是必須絕對遵行的。不服從或擅敢違背此判語行事的,將處以死刑,藉以威服。
所以這裡所說的,不是一般地區性上訴的法庭,而是一個上級的法庭,設立為處理各類特別困難的案件,其中有些案件可能是死刑。這裏提到兩種官長:『祭司利未人』和『當時的審判官』。
「他們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語」,向你指示的話去行;他們指教你的,你都要謹守遵行。你要按著他們指教你的律法,和照著他們告訴你的判斷去行;他們告訴你的話,「不可偏離左右」(10-11節)。
「他們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語」: 『他們』,指審判官(參9節);『你』,指地方官長(參8節)。
「不可偏離左右」: 不可擅自更改。
如果有人擅自行事,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你神面前的祭司」,或是不聽從審判官,那人就必須處死;這樣,你就可以把這惡從以色列中肅清了。「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不再擅敢行事」(12-13節)。
「那侍立在耶和華你神面前的祭司」: 這句話暗示他們在判斷之前求問神,因此他們的斷案也就是神的斷案。
「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意指公平、公正的斷案,自然會叫眾人心服口服,而不敢狂妄自大、自以為是。
這裡可能是提示一個由數位利未人所組成的裁判席,以及單獨一位的審判官(12節)。上級法庭應當秉持大公無私的原則,因為上級法庭的裁決必須是最終的,而且是不可更改的裁決(13節)。
《真假神不可混淆》
「在你們中間…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惡的事,違背了祂的約,去事奉敬拜別神,或拜日頭,或拜月亮,或拜天象,是主不曾吩咐的;」(申十七2-3)
摩西嚴厲禁止以色列人敬拜日月星辰(天象),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核心層面:
1.敬拜的對象不可錯置:創造主與受造物必須分清楚。
古代近東許多民族將太陽、月亮和星辰視為神明,認為它們掌管季節、命運、農作物,甚至決定國家的興衰。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也會面對這些宗教文化的影響。
2.敬拜的根據不可錯置:不可讓文化取代神的啟示。
以色列人不能自行引進違背耶和華啟示的敬拜方式,把外邦的宗教習俗當作敬拜神的途徑。
3.信仰不可分裂:不能一面敬拜耶和華,一面敬拜別神。
這裡的重點不只是「不可拜錯神」,更是「不可把對神的忠誠分割出去」。真正的問題不只是我們有沒有敬拜神,而是我們是否仍然讓其他事物與神爭奪生命的主權。
4.信仰不可被環境同化:進入迦南,不等於接受迦南的價值觀。
以色列人即將進入迦南地。那裡有成熟的農業、商業和宗教文化,也有敬拜巴力及其他神明的習俗。當以色列人進入新環境,必然會面對一個抉擇:是忠心持守耶和華的啟示,還是逐漸接受周圍文化的宗教觀念?
5. 敬拜不只是個人選擇,也關乎群體的聖潔與公義。
不是單純的私人宗教偏好,而是以色列人違背與耶和華所立之約的問題。因為信仰不只是個人的內心選擇,也會影響整個群體所持守的價值、敬拜和見證。
摩西禁止拜日月星辰的核心神學依據在於:區分「造物主與受造物」,並維護「以色列與耶和華之間獨一無二的盟約專一性」。日月星辰雖大有榮光,但它們只是神手中的工作與僕役,唯有耶和華神才配得至高的敬拜與服侍。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為何不可敬拜日、月、星辰等發光體?
2.對於難斷的案件,有何具體原則?你得到怎樣的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