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2)不可以看輕信主的人(10-11節)
「你們要小心,不可輕看這小子裏的一個;我告訴你們,他們的使者在天上,常見我天父的面。」(有古卷在此有十一人子來為要拯救失喪的人。)
「輕看」:「蔑視」、「輕視」。
「他們的使者」:『使者』即指天使;猶太人相信每一個民族有其守護天使,啟示錄的七個教會也各有一個天使。
「常見我天父的面」:照顧小孩子的天使經常侍立在神面前,表示神隨時的施恩和幫助。此處耶穌指的是「信徒們」有一些天使在上帝面前隨時候命,等待幫助這些信徒。
耶穌還向門徒強調,每一個信徒在神眼中都是尊貴的,他們都有天使受神差遣替他們服役、看顧和保護他們。祂進一步說,他們的使者常在天上面見天父(10節)。這裏說的使者可能指守護的天使(參看來一14)。
他們的天使能常見天父的面,且主來也是為拯救他們,故不該輕看(11節)。
生活在一個被罪惡污染的世界中,我們的責任是要除去絆腳石,而不是把它們放在別人的路途上,我們自己也當加倍對付罪惡,不容罪惡玷污我們的生命。
談論過了負面的人際關係,接著,耶穌論到正面的人際關係,也就是有關饒恕的課題。以下的三個教導,都是論到如何挽回,使分裂的可以再一次合一。
靈命幼稚、軟弱的信徒同樣是這位仁慈牧人要拯救的對象。
(三)彼此尋找:不可失喪一個(12-14節)
「一個人若有一百隻羊,一隻走迷了路,你們的意思如何?他豈不撇下這九十九隻,往山裏去找那隻迷路的羊麼?若是找著了,我實在告訴你們,他為這一隻羊歡喜,比為那沒有迷路的九十九隻歡喜還大呢!」(12-13節)
「走迷了路」:「使誤入歧途」、「迷路」。指因為偏行己路(賽五十三6),以致失去方向、迷途的基督徒。
「撇下」:「放手」、「離開」。
即使一百隻羊中有一隻走迷了路,他也會撇下其餘九十九隻,尋找那迷路的羊(12節),直至找著為止。大牧人重獲迷羊的喜悅(13節),讓我們明白每一個信徒的價值,祂看重任何一個人。
「你們在天上的父,也是這樣不願意這小子裏失喪一個。」(14節)
他們不單是天使和大牧人看重的,更是父神所重視的。祂不願意這小子裏失喪一個。既然天使、主耶穌和父神都看重他們,我們就絕不可輕視他們,即或他們是何等不可愛,何等卑微。
耶穌用這比喻來重複強調神憐愛失落的人。牧羊人如何以最大的努力和犧牲來尋找一隻走迷了路的羊,同樣神也樂意挽回軟弱迷路的人。
失羊的比喻也出現在路加福音(參路十五3-7),但意義不同。路加福音指的是上帝希望罪人的悔改,而此處指的是上帝希望信徒的不走迷。很可能是耶穌用同樣的比喻放在兩個不同場景中來描述不同的事情。
(四)彼此挽回:同心合意禱告聚會(15-20節)
這裏明確地列出指引,教導當被其他信徒得罪的時候,基督徒應有的責任與應採取的步驟:
1.先私下解決(15節)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有古抄本作「倘若你的弟兄犯罪」。
「指出…錯來」:「責備」、「糾正」。
當看見弟兄犯錯時,信徒有責任私下指出弟兄的錯處。
首先,事情應由雙方私下處理。若犯錯者承認有罪,便可以和好如初。問題就是我們通常都不行這步,只跟別人說閒話。結果事情就如草原上的野火猛烈燃燒,衝突也加倍起來。
「得罪你」這句話,在一些可靠的翻譯是「犯了罪」。也就是他犯了罪使你受到傷害。若是你將這樣的傷害藏在內心深處耿耿於懷,將會在心裡產生毒根,使你們屬靈的關係被擾亂(來十二15),所以非對付不可。
私下指出錯誤應該是處理弟兄犯罪的第一步,但我們通常會容忍弟兄的罪,直到忍無可忍就直接對外宣揚,這裡的教訓實在值得我們更多思考。
2.帶兩位見證人(16節)
「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
「定準」:「建立」、「堅定不移」。
倘若那弟兄不接受私下的勸告,便可以聯同一兩個人去加以規勸。
這裏強調要透過能做見證者的說服,持續和好關係,免致破裂。這裏更引述有力的證據,如經上所說:「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申十九15)到目前為止,還未到要公開指責的階段。
此處帶一、兩個人一同去,可能不只是要見證那人的不是,也是為了後面教會要進行懲戒時可以作為見證人。
3.交給教會(17-20節)
「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17節)
「教會」:「群體」、「會眾」。此處指的應該是「地方堂會」。
「外邦人和稅吏」:意義應該是指「神國度之外的人」。「外邦人」指「不信的」、「多神教的外族人」;「稅吏」指「稅收人員」,馬太自己也是這個工作。
如果犯錯的人仍然不聽,不肯認錯悔改,那麼便要交由地方教會處理。地方教會的責任,是聆聽整件事,而不是由法庭審訊。基督徒彼此之間避免從法律途徑控訴對方(林前六1-8)。
如果被告人在教會面前拒絕承認過錯,那麼他就被看為是外邦人和稅吏,即將他們與罪人同列(參十一19),應被看為是教會以外的人。既把他當外人,這時候若必要走法律途徑,也是無可避免。
然而,從耶穌對待外邦人和稅吏的態度來看,我們還有責任繼續勸導他悔改,然後把他帶回教會去。
教會是一個聖潔的團體,是不能姑息罪惡的,因為罪惡具有傳染力,會影響全教會。然而,教會執行紀律的動機必須出於愛心,希望犯錯的人能切實悔改,這樣才可以達到懲戒的真正目的。
「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我又告訴你們,若是你們中間有兩個人在地上,同心合意的求甚麼事,我在天上的父,必為他們成全。」(18-19節)
「捆綁」:加以制裁,宣告禁止(法律用語)。
「釋放」:解除刑罰,宣告准許(法律用語)。
「綑綁…釋放」:跟前文彼得所領受的權柄相同(參十六19),應該是指著「紀律行動」(對犯罪之人的判定)而言。本『捆綁』意即『定罪』;『釋放』意即『赦免』。這裏的『你們』,就是『教會』。
「你們中間有兩個人」:這裏的『兩個人』不是指教會,乃是指『你們中間』(即教會中間)的兩個人。
「同心合意的求甚麼事」:可以翻譯為「對他們為之祈禱的任何審判案件互相同意」。求甚麼「事」,指「法律上的案子」、「訴訟或裁判的事」。
當教會藉禱告順服神的話,捆綁和處分犯錯的信徒,天上也會尊重這個行動。若受處分的人悔改認罪,教會便要讓他重新加入相交(18節),這種赦免的做法是神所認可的(參看約二十23)。
根據耶穌的教導,教會所作出的判決,是得到屬天認可的;同時,祂日前賦予彼得的權柄,現在也賦予其他的門徒。
問題產生了:「教會要具備何等的規模,方可行使捆綁與釋放的權柄?」
只要有兩個信徒藉禱告,把事情帶到神面前,確定神的吩咐,便可行使這權柄(19節)。雖然這裡也可看為神回答禱告的應許,但按上文下理看,這節是指神回答教會就處分事宜而作的禱告。
當信徒一同禱告的時候,不可單運用這一節經文,還要根據其他關於禱告的經文作決定。
「因為無論在那裡、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20節)
「奉我的名聚會」: 原意是『被聚集在我的名裏』,意即他們的聚會不是由自己來發起,乃是被聖靈感動,離開個人的看法和立場,拒絕天然的『己』,單純地歸屬並聯結於主的名裏。
「那裏就有我在他們中間」:這裏是強調主的『同在』,有祂同在,兩三個人便足夠;沒有祂同在,一千、一萬個人也不夠。
這不是單指新約中形式簡單的教會,或是一般的禱告聚會,而是指一種聚會,為兩個基督徒因罪而分裂,需要教會調解的。當然,我們可以把這節應用於一切信徒的聚會,是以基督為中心的。但顯而易見,這節指到一種特別的聚會。
沒有人可以說只有他們才是奉主的名聚會,若是這樣,主的同在便侷限在世上某地方祂的身體中間了。這裡強調即便只有兩三個人,被聖靈感動,願意放下天然人,承認祂是主和救主,奉祂的名聚會,祂就在他們中間。
這一整段經文讓我們看見,兩三個人的原則,就是教會的原則。
只要有兩三個人同心合意在主的名裏聚集在一起,就能夠代表教會執行屬天的權柄;他們的見證就是教會的見證,他們的斷案就是教會的斷案,並且他們所說所作的,神也親自印證並促成。
不過,『同心合意』和『被聚集在主的名裏』,必須不是外面的形式,而須有屬靈的實際,才能發生功效。
《教會是天上施工的對象》
「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太十八18)
上文那「凡」字太寶貴了。聖經在這裡指出:天上執行的尺度是依隨地上的求索而實現,但因天上的能力和供應總是遠超地上的祈求,所以不論捆綁或釋放都必超過我們在地上所求的。
為什麼我們的禱告往往僅顧到祈求脫罪,或只苦求自己能得著從上頭來的能力呢?是的,「願你的旨意行在我身上」這樣的禱告,的確已屬一個很好的開端;但不能停在這裡,必須住前進到「願你的旨意行在全地上」。
今天神兒女的禱告太過注意微小瑣碎的事,而不知道他們的禱告乃是為著要帶下並釋放,天上許多權能萬鈞的偉業巨擘。為個人需要的祈禱,必須推進到為國度的禱告。
從這一角度來看,教會就自然是天上施工的對象,是天上能力流過的管子,也是成全神偉大計劃的憑藉。天上現今有許多工作堆積如山,這都是因為神在地上還沒有找到祂的出口、教會尚沒有釋放該有的禱告。
–引自倪柝聲《曠野的筵席》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當人偏行己路走迷的時候,神會做甚麼?你的感想如何?
2.當知道肢體犯罪的時候,處理的次序是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