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2)耶穌論仇恨(20-26節)
「我告訴你們,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20節)
「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文士』,是當時猶太人中的舊約聖經教師,也就是律法專家,大多數是法利賽人;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是指履行律法規條所得的義,也就是律法上的義(腓三6)。
我們即使是嚴格遵行了舊約律法的每一條例,所得的也不過是『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仍然不能進天國。要進到天國,我們的義必須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法利賽人以宗教儀式而自豪,因為這些儀式讓他們在外表上和儀式上得以潔淨。可是,他們的心卻仍沒有改變。
耶穌以誇張的手法指出一個事實,只有外在的義而表裏不一致是不能進天國的。神只會接受一種義,就是人接受祂兒子為救主而被稱為義(林後五21)。當然,除了真心相信基督,耶穌在登山寶訓中也提到生活上的義。
接著進入權柄憲章的教導,總共有六個例子。耶穌在以下的每一項討論中,都先引述文士對摩西律法的解釋,然後說出自己的看法,目的在表明神並不是要求人只按字面遵守律法,乃是要本諸內而形於外。
「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只是我告訴你們:凡(有古卷在凡字下加:無緣無故地)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斷;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21-22節)
「有吩咐古人的話」:就是神在古時藉著眾先知曉諭列祖的話(來一1)。
「不可殺人」:這是十誡中的第六誡(出二十13;申五17),「殺人」的原文意義是「謀殺」。
「審判」:指「地方法庭的審判」(參出廿一12;利廿四17;民三十五30-31;申十七8-13)。
「向弟兄動怒的」:動怒比生氣更深一層,因為生氣不一定是犯罪(弗四26),向人動怒含有加害別人的心意。
「拉加」:亞蘭文的音譯,意思是「蠢材」、「飯桶」、「笨蛋」
「魔利」:希伯來文的音譯,意思是「愚頑人」、「不敬神的傢伙」、「罪大惡極」、「背逆」。其輕蔑的語氣比『拉加』更甚。
雖然兩句都是出於聖經,但是把律法所規定和十誡的第六誡放在一起,就減弱了第六誡的命令到行為層次。耶穌將此律法還原到動機層面:動怒的要受審判、罵弟兄是拉加、魔利的也要受地獄的火。
從「只是我告訴你們」這幾個字,可見耶穌要修改對殺人的教訓。人們不能再以自己沒殺過人而沾沾自喜(21節)。現在,耶穌說:「在我的國中,你絕不可抱有殺人的念頭。」祂把殺人的行為追溯到其源頭,並且對三種不義之怒作出警告提醒(22節)。
第一種怒氣:無緣無故的向弟兄動怒。一旦犯了這罪,便難免受審判,即會被帶到會堂受審。
第二種怒氣是更嚴重的罪,侮辱弟兄。在耶穌的時代,人們用拉加(亞蘭文用語,解作「廢物」)表達鄙視和怒罵。用這種詞語形容弟兄,難免公會的審斷,即受以色列地的最高法院的審判。
第三種不義之怒是稱弟兄為魔利,這種怒氣為耶穌所譴責唾棄。魔利(意思是愚蠢)比遲鈍更侮辱,指道德上的愚蠢,並含有想這等人死的意思,因為這等人是該死的。
耶穌用「地方法庭」、「耶路撒冷公會」、「地獄」越來越嚴重的審判來說明「導致謀殺的動機」也是上帝所不喜悅的。
耶穌指出,凡說出這種咒詛的人,難免地獄的火。在那個時代,死囚的身軀通常被拋掉在火槽中,這火槽是在耶路撒冷城以外,稱為欣嫩谷的地方。這谷象徵永不熄滅的地獄之火。
動怒是殺人的根源,罵人的動怒的發表。什麼時候心中動怒,什麼時候就給魔鬼作工的機會。我們會罵人,是因為心裡存了怒氣;讓這怒氣充滿心裡,所以口裡罵出來。所以,要解決殺人的問題,就要先除去怒氣。
傳統的教訓告訴百姓:「謀殺會換來地方法庭的審判」,但導致「謀殺」背後的動機,亦即「生氣」、「認為對方沒有存在的價值」、「罪大惡極、不應該活在世上」,卻不被討論。而耶穌這個教訓就是要把「不可殺人」的律法,落實到「動機層面」。
「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23-24節)
「祭壇」:是獻祭之處;猶太人藉向神獻祭,蒙神赦罪,得神悅納。
「獻禮物」:指為感恩而獻的甘心祭。
「向你懷怨」:「敵對你」、「針對你」。
不論是因為怒氣或其他原因,如果一個人得罪了別人,就算他把禮物呈獻給神,主也不會悅納。那人應當先去和弟兄講和,避免積蓄怒氣。只有這樣,神才會接納他的禮物。並沒有說明誰對誰錯,僅僅要求希望聽衆獻祭前要與弟兄和解。
獻祭本是意圖與上帝和好,但耶穌在此說明,「與弟兄和好」應該是一個意圖與上帝和好的人的生命表現。而且這裡的意思是與人和好比獻祭、敬拜還重要,還要優先處理。
況且此處的聽眾是加利利人,去一趟耶路撒冷獻祭需要幾天的時間,耶穌卻要求先去與弟兄和好再回來獻祭,其教訓的衝擊可想而知。
「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就趕緊與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審判官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監裏了。我實在告訴你,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裏出來。」(25-26節)
「告你的對頭」:指向你懷怨的弟兄(參23節)。
「一文錢」:指「羅馬帝國所用的最小銅幣」,價值是羅馬銀幣(一錢銀子,工人一天工資)的六十四分之一。
最後是針對好訴訟的靈和不願承認耶穌所警告的罪。
耶穌在此給予我們一個最切實際的建議,祂告訴人要在困難重重的將來未來到以先,及時把困難解決。
耶穌描繪了一幅兩個對頭同往法院的圖畫,祂奉勸他們要在到達法院之前,把事情解決妥當(25節),否則到法律執行的時候,至少其中的一個人會遭遇到更大的麻煩(26節)。
與其冒著受審判的危險,倒不如盡快解決與弟兄之間的問題。因為,因為審判時必然是不留餘地的。當今是最後的機會,明日你可再也沒有機會和好了。你若不把握這時機,你就要面對地獄的危險了。
(3)淫念與淫行(27-30節)
「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27-28節)
「不可姦淫」是十誡裡的第七誡(出二十14;申五18)。
「看見」婦女:原文型態是「主動分詞」,表示「一直看」,特意去看,為著某種目的去看。
「就動淫念」:「就對她動情慾」,動詞型態是不定詞,有「持續保持性慾」的意思。
在這裏主並不是定罪正常的性感覺,因為正常的性感覺和婚姻並不是罪,而是聖潔的(來十三4),是出於神的創造;主所定罪的,乃是用情慾的眼光特意去定睛注視婦女。
耶穌提醒門徒,光是禁戒行為並不足夠,必須有內裏的潔淨。律法禁止淫行(27節),耶穌說要從慾念禁止: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他犯姦淫了(28節)。罪是從思念開始,如果我們縱容,便會逐漸犯起罪來。
也許有人會為自己未曾犯淫行的罪而沾沾自喜,可是他們「滿眼是淫色」(彼後二14);這些人外表受人尊敬,但心裏卻四處尋求不潔之事。主耶穌說,這樣等同於犯了淫行的罪。
「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裏。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下入地獄。」(29-30節)
「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人許多的罪惡是從眼目的情慾來的(約壹二16)。
「就剜出來丟掉」:主的意思是要我們竭力對付那能導致犯罪的因素,並非要我們真的去『剜眼』,因為即使剜了眼,仍有可能再犯。千萬不要把主在廿九和卅節的話,照字面遵行。
「手…就砍下來丟掉」:手是人犯罪的主要工具,主不是叫我們真的砍掉右手(有人為了戒賭而砍掉十個手指頭,後來賭癮發作,仍照常去賭),主的意思是叫我們有對付罪惡的決心,並且不惜出代價去對付犯罪的動機和原因。
保持思念純正,需要嚴謹自律。耶穌教導說,如果身體任何部分使我們犯罪,最好在有生之時摒棄廢去那部分,免得永遠失去靈魂(29-30節)。這句說話的意思是;如果要失去靈魂,倒不如失去身體一部分。
犯罪的眼目和意念,與犯姦淫的動作本身同樣有罪。如果今天在你的生命中,仍然依戀著一些罪中之樂,就要倚靠主的能力去捨棄!
這應該也是利用誇飾法來表明我們對罪惡應該要慎重看待,力圖斷絕罪惡的影響力。早期的教父「俄利根」就自己閹割了自己,這種行為應該是誤解了此處的意義。
(4)休妻的問題(31-32節)
「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她休書。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休書」:「離婚證明書」,在當時必須由男方寫給女方,以免日後男方又回來干擾女方的生活,或者日後女方被誤認為淫婦。
「淫亂」的緣故:「不貞」、「通姦」。
「叫她作淫婦」:直譯是「使她犯姦淫」。
猶太拉比在解釋摩西律法中休妻的條例時(申二十四1-4),有些認為摩西准許人休棄婚前有不貞潔行為的妻子;有些則認為可休棄那些作出任何事讓丈夫不悅的妻子(31節)。
耶穌卻指出婚姻是終身大事,絕對不能兒戲,除非妻子不貞在先,否則丈夫不能休妻另娶。因為這行動不僅辜負原先的配偶而犯了姦淫罪,還間接迫使對方犯同樣的罪,成為淫婦(32節上)。
在當時的社會,一個沒有丈夫可倚靠的婦人,是極難獨立生活的,所以她們大多數要另嫁他人,因而也犯了姦淫的罪(32節下)。這罪名可是毫不猶豫地加在那造成女人再嫁的男人身上,而不是在那女人身上。
耶穌在此表明,隨意休妻,將導致淫亂的事情發生。上帝心目中的婚姻是「到死為止」的,因此隨意的休妻,在上帝眼中,這「休書」並不成立。
因此,兩人的婚約仍然有效,導致被休的婦人另外結婚,也等於干犯前一次的婚約。不過這一切的責任卻應該在一開始休妻的男人身上。
馬太福音後面還補充說,前夫若再把休了的女人娶回來,也是犯姦淫(太十九9)。這種否認「可以休妻」的堅決態度,基礎是神原本造人的目的(太十九3),所以,一旦結合,就應永不分離。
耶穌在這裏清楚表明了神設立婚姻的原意,也為所有處身於這個道德敗壞的世界中的信徒,確立了一個正確而崇高的婚姻觀念。
《美元和自尊》
「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太五23-24)
有一天,當我讀到舊約聖經對於偷竊或損失財產該有所歸還或補償的法則時,我在想有什麼可應用在自己的生活上。我立刻想起了一件事——打氣筒。
在一個月前,我的腳踏車漏氣,於是我向鄰居借了一個打氣筒打氣。不小心弄壞了打氣筒。但是,我羞於承認,歸還時也沒提起東西用壞了。
顯然,神要我向鄰居認錯,而且買個新的還他。但是我卻猶豫不決,我心想:它本來就舊了,而且東西總會壞的;何況向人認錯,是多麼尷尬的事,會讓人看出我是個多麼軟弱的基督徒。
話雖如此,但是我明白自己的理由十分牽強。我明白神要我做這件事。於是,我買了一個新的打氣筒,去送還給鄰居,不巧他不在。
第二天,主日的早晨,當我要把奉獻放入奉獻箱時,我想起了神的話,「……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太五24)。於是,我又把奉獻收回來,決定等與鄰居和好後,再來奉獻。
當鄰居回來時,我向他說明經過,並致歉意,把新的打氣筒給他。他很親切地接受了。這只不過花了七元兩角三分及一份求好的心。付出這小小的代價,就重新修好我與鄰居的關係,並且可存無愧的心去面對神。
「主啊!求你顯明,我在哪裡失敗、得罪了人;主啊!求你賜力量,我願悔改、補償別人。事情總能挽回,只要肯認錯。」
–引自《生命雋語》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 主耶穌如何教導要把「不可殺人」的律法,落實到「動機層面」?
2. 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他犯姦淫了,真正的含意是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