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接著這個段落列出三種不可作許願用的祭物:1.頭生牲畜(26-27節),因這是屬耶和華的;2.永獻和當滅之物(28-29節);3.十分之一的物(30-33節)。歸耶和華分別為聖的一切,因為屬於神,就再不歸人所有。
這幾種既然已屬耶和華,便不能同時再拿來作特許的願奉獻,以避免一物兩獻,欺神騙人。神所要的奉獻是出於感謝和頌讚的愛心和委身。
(五)頭生和特殊奉獻的條例(26-29節)
1.頭胎牲畜(26-27節)
「惟獨牲畜中頭生的,無論是牛是羊,既歸耶和華,誰也不可再分別為聖,因為這是耶和華的。若是不潔淨的牲畜生的,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若不贖回,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賣了。」
這裡論到頭胎牲畜的贖價。
頭生的公牛、公羊原是屬耶和華的(出十三2,二十二29-30),所以不得再將這頭生的牲畜分別為聖。這些牲畜若沒有殘疾,就要獻上為祭物,將血灑在壇的周圍,將脂油燒在壇上,肉是全歸與祭司。
但也有學者認為,只須將胸和右腿歸與祭司,像感恩祭-樣(民十八17-18),其餘的肉,獻祭的人要同他們家裡的人在耶和華的面前吃(申十五19-20)。
頭生的牲畜若有什麼殘疾,就不得用為祭牲(因為是不合格的),乃要在自己家裡宰了吃,如同吃鹿,羚羊等獸的肉-般(申十五21-23)。這等牲畜既是屬耶和華的,也就不可再作俗用,如用牛耕地或剪羊毛等事(申十五19)。
人雖不能以牲畜中頭生的許願,卻能贖回不潔淨之頭生的牲畜,但須在祭司所估的價值以外另加五分之一。人若不贖回頭生不潔淨的牲畜,祭司就須按所估定的價值賣了,將所得的銀子歸於會幕的庫裡。
先前神曾吩咐以色列人用羊羔贖驢,若不代贖,就要打折牠的頸項(出十三13,三十四20),這裡將這條例略加更改推廣,使這條例包括一切不潔淨之頭生的牲畜,准許物主用銀贖回,也准祭司賣與別人。
這大概是因以色列人需要這些頭生的牲畜,也是因為當時已經有了會幕和祭司(先前沒有)的緣故(參民十八15)。
2. 永獻和當滅之物(28-29節)
「但一切永獻的,就是人從他所有永獻給耶和華的,無論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為業的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凡永獻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至聖。凡從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必被治死。」
「永獻」:「完全獻上」、「要完全毀滅的」。
「無論是人」:比如哈拿(撒上一11)和耶弗他(士十-30-31)所許的願。
「是牲畜、是他承受為業的地」:這裡不提到所買的地,因為這等地到了禧年仍必歸回原主。
「都不可賣,也不可贖」:特許之物可賣可贖,永獻之物不可賣,也不可贖。一切永獻之物(指牲畜),就是人獻上的,都不可贖,必被宰殺(29節)。
「必被治死」:原本就是為了治死才獻上,所以一定要治死。意味在神面前犯罪、被定為在神手中滅亡的人,沒有任何贖罪的方法(撒上二25;四11)。
「永獻之物」(28節)與「當滅之物」(29節)原文是同一個字,意思是特別劃分歸神,不准人染指的物品,思高譯本翻譯為「禁物」。「永獻」與人奉獻給神的有別;亞干的罪招神烈怒,正是因為取了永獻之物(書七10-26)。
在以色列人歷史上,神指定某些戰利品或俘虜要完全歸祂,人不可佔有(書六17)。
(六)十一奉獻的條例(30-34節)
本段論到十一之物的贖價。
「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是樹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30節)
「地上所有的…」:意指地的一切產物。
「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意指所謂的『十一奉獻』,其實是將神的物奉還給神,歸給祂為聖。
土地所有的出產(五穀和果實)既都屬神,就必須獻上什一奉獻(30節,申十四22-26)。撥歸什一奉獻之物不可視作甘心祭的一部分,因為什一奉獻完全是耶和華的產業,不得受人所限制。
「人若要贖這十分之一的甚麼物,就要加上五分之一。凡牛群羊群中,一切從杖下經過的,每第十隻要歸給耶和華為聖。不可問是好是壞,也不可更換;若定要更換,所更換的與本來的牲畜都要成為聖,不可贖回。」(31-33節)
「從杖下經過」:意指經過數點。
「每第十隻要歸給耶和華為聖」:『每第十隻』即指十分之一。
「若定要更換,所更換的與本來的牲畜都要成為聖,不可贖回」:意指兩者都要歸給神,更換的結果,反而不利於自己。牲畜的十分之一卻是不可更換、替贖的,用意在禁絕更換。
什一奉獻可以照其價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31節)。應當留意的一點,是這數額只能贖回農產(參民十八14-19)。牲口不但不可贖(32節),試圖贖回不但不能贖出被選為什一奉獻的牲口,連有意作為代替品的那隻,也一併充公(33節)。
十一奉獻有悠久的傳統(創十四20,二十八22),是人將自己從創造主所領受的歸還給祂,以示感謝和尊崇。
舊約中有三種十一奉獻:
1.每年的出產中拿十分之一給利未人(利二十七30-33 ; 民十八21)。
2.在節期慶典中的十一奉獻,奉獻的人可享受所獻的東西(申十四22-27)。
3.每三年奉獻增加一次的十一奉獻,用以周濟窮人(申十四28-29)。
「這就是耶和華在西乃山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命令。」(34節)
最後聲明,本書所記的一切命令和祭司承接聖職的事,以及諸節期的條例,都是神當以色列人住在西乃曠野的時候吩咐摩西的。這些命令列舉了人、畜和財產獻給神用的條件,為了防止人不潔的舉止汙損神的聖潔。
本句是全章的總結,也是全書的總結。《利未記》是當以色列人在西乃山下的時候,神在西乃山上所吩咐摩西的命令。
本章對許願和奉獻的動機異常看重,不希望有人過分熱衷以致不能履行。有些人許了願,時間一長,熱心減低,或環境有異,以致難以實現。這裡的立法也照顧到人情,准許捐出之物在若干情況下可以贖回。
新約要求信徒信守對神的諾言,包括獻身侍奉、婚約、受洗歸主等,破壞誓約有如扶著犁向後看,不配進神的國(路九62)。答應一生奉獻給神,同時信守這承諾,最為聖潔完全的神所悅納。
《永獻》
「但一切永獻的,就是人從他所有永獻給耶和華的,無論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為業的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凡永獻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至聖。」(利廿七28)
這是一個大原則,一個人或他的資產,認真地向神獻上,究不可再收回。奉獻給神,是屬神的產業,不可再由奉獻者來處理,或另作用途。
1.奉獻是屬神所有
這原則必須在我們的觀念與實踐之中。我們是屬基督的,因為有父神的恩惠,基督寶血所買贖,以及聖靈的印記,在信徒的生活中,有時就會體驗主的要求,要我們承認祂的權利。
於是我們就該虔恭地降身心靈一併放在祭壇上,嚴肅地宣告說:「主啊,我是屬你的!」
2.奉獻是無需重複的
我們一旦獻上,必須認為神已接納我們,就不需要再重複。
我們可以提起,也承認這是神的要求,是我們經常要盡的本分,以致我們有什麼增益,都應有奉獻的心。但是不再重複,好似以色列人將頭生的牲畜獻上,本來是屬於神的,必須獻上。
3.奉獻是不可收回的
如果我們奉獻的心不堅定,就該痛悔,求神復興我們,再走向慈悲忠信的大祭司。我們在那裡迷失,就該回復。但是在全部奉獻的祭壇上不退卻!
–引自邁爾《珍貴的片刻》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 特許之物可賣可贖,永獻之物不可賣,也不可贖。這是甚麼原因?
2. 舊約中記載哪三種十一奉獻?
利未記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