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九、關於奉獻(二十七1-34)
第二十七章主題非常清楚,你所估定的價值、歸給耶和華、成為聖、贖回、五分之一這幾個詞重複出現,將本章各段落貫串起來。
本章是全書的總結,承接上兩章立約與守約之禍福。可見利未記的用意,乃是教導神的選民與神及人聖潔相交的道理,激勵選民與神立約。所以本章明確積極地講解受感之回應,作「特許的願」的幾個原則。
這個段落的主題是: 人自願歸給耶和華之物和贖價。
(一)許願獻身估價的條例(1-8節)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還特許的願,被許的人要按你所估的價值歸給耶和華。」(1-2節)
「特許的願」:意指一個人許願把自己或家人(3-8節)、牲畜(9-13節)、房子(14-15節),或田地(16-25節)奉獻給耶和華。
「按你所估的價值歸給耶和華」:許願的人不需要把擁有權轉移,只要以一個合理的價錢來代替;但若所許的是潔淨的牲畜,便不能把牠贖回(參9-10節)。
所估定的價格,男性1月〜5歲5舍客勒, 5〜20歲20舍客勒,20〜60歲50舍客勒,60歲以上15舍客勒;女性1月〜5歲3舍客勒, 5〜20歲10舍客勒,20〜60歲30舍客勒,60歲以上10舍客勒(3-7節)。
男性與女性的價格差異,可能是依照那個年紀的工資來決定。約瑟被賣時,價格是20舍客勒(創三十七2、28;出二十一32),其價格與此處的贖價相近。
把人奉獻到聖殿事奉,可能是根據每家都要為神的事工作出犧牲(即提供勞力)的概念。因此,撒母耳還未出生,母親已經把他奉獻到示羅的會幕中事奉(撒上一11)。
然而在勞工不足的以色列地區,這樣許願的結果可能產生若干的問題。如果許願的人實在太窮,不能支付所規定的贖價,祭司就要根據特別的規定,按許願之人的情況定贖價(8節)。
決定那奉獻在聖殿事奉之人贖身的相對數額,所根據的條件有四:年齡、性別、工作能力、付款能力。其背後的假設,是成年男子從二十至六十歲勞工的總值是五十舍客勒。兒童工作的年數雖比成人為多,規定的贖價比成人為低(性別亦有影響)。
六十歲以上之人的額度比不上那些工作年齡的人,窮人需付的數目則由祭司根據其付款能力來決定。這些數字雖然可能反映奴隸的價格,不過,不同年代仍然有不同的變動幅度。
(二)奉獻牲畜的條例(9-13節)
如果所許的是可以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牲畜,獻給耶和華的任何牲畜,都要分別為聖。不可更換,也不可代替;無論是好的換壞的,或是壞的換好的,都不可以。如果人一定要以另一隻牲畜代替以前所許的牲畜獻上,那麼以前所許的和用來交換的,都要分別為聖(9-10節)。
奉獻者若是將牲口獻上為祭,在任何情況之下都不得贖回(參二十二21-25)。即使是覺得獻給上帝的牲畜不夠好,想要更換,也只能用「兩隻都獻上」的方式來解決。
當事人如果有意用牲口來還願,牲畜的價值和是否合格,必須由祭司檢定牠是否有瑕疵或其他未瑧完美之處,以及是否潔淨(即可否作祭物)。在禮儀上不潔的牲畜依然可以奉獻,只是必須加上價值的五分之一贖回(11-13節)。
能奉獻的當然就奉獻,如果獻上不能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如驢、駱駝等等,就按照祭司估價轉為奉獻金錢給神。
(三)奉獻房屋和地的條例(14-24節)
1. 許願奉獻房屋(14-15節)
房子也可以奉獻給耶和華,若要自己保有,只要付出相等的價值再加上百分之二十。只有在一年內才可以贖房屋(廿五29-30),過了一年限期,就永歸祭司所有,不可贖回。
這是論城裏的房屋說的,城裏的房屋並不視為不可永賣的產業,可以自由買賣(廿五29-30),所以可以分別為聖(14節)。至於鄉間的房屋,視為不可永賣的產業,到禧年必歸業主,所以不能完全分別為聖,要按之前的指示處理(16-24節)。
2. 許願奉獻地業(16-24節)
「人若將承受為業的幾分地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你要按這地撒種多少估定價值,若撒大麥一賀梅珥,要估價五十舍客勒。」(16節)
「一賀梅珥」:約220公升,這是驢子能背起的重量。
「一賀梅珥」原文是「大麥種子一賀梅珥」。依照附近的糧食價格標準,「一賀梅珥大麥」大約值1舍克勒,因此禧年50年正好是50舍克勒。基本上此處就是將土地的奉獻,轉換為出產的金錢來奉獻。
田地方面,在禧年之前,人可按同樣條例贖回土地(19節),而土地的價值則要視乎田地面積的大小(即撒種數量的多寡,16節),及計算至下一禧年的年數而定(17-18節)。
「將地分別為聖的人若定要把地贖回,他便要在你所估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地就准定歸他。」(19節)
贖回田地的方法比較複雜。業主要按照禧年餘下的年數估計其價值,再加上百分之二十來付上贖價。人若不能把田地贖回,或奉獻給耶和華後再暗中賣掉,到了禧年,那田地便歸祭司所有,成為他們的產業。
地主在禧年前未能贖回土地,或將土地賣出(20節),都會受到同樣的懲罰,他要失去擁有這地的權利,這地也成為祭司的產業(21節)。
若是許願奉獻田地給神的人,那地並不是他原來承受為業的,而是他自己出錢所買的(22節)。「祭司就要將你所估的價值給他推算到禧年。當日,他要以你所估的價銀為聖,歸給耶和華。」(23節)
「當日」:指分別為聖之日。
「你所估的價銀」:指祭司所估定的價值。
若買主想將土地奉獻給神,因為土地所有權只是暫時性的,他便要在奉獻當日將估價銀歸給神(23節)。因到了禧年時,土地便要歸回原主(24節)。
(四)贖價的計算(25節)
「凡你所估定的價銀都要按著聖所的平: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
「聖所的平」:直譯是聖所的舍客勒,指特別為獻祭用的一種度量衡(出卅13),因為以色列人有多種的衡量銀子的舍客勒,為了避免對祭司估定的價值有不同的闡釋,所以明文指示按照聖所的舍客勒量制。一聖所舍客勒約重12克。
以上記載強調兩方面的教訓:
1.按神的評估奉獻
甘心是奉獻不可少的條件,然而樂意並非隨意。本章二十多次提到按「所估的價值」或「估定」作奉獻。
全然委身的表現,就是完全的交託,包括將自己的意見放下,無論是人、牲畜、房屋、或地業,都完全按神藉祂的僕人所估定和指示的數量及方法,全然遵行作奉獻。
2.不可濫竽充數
神並不強迫人奉獻,若是奉獻就必須擺上最好的,本書及其他經文一而再的強調,殘疾及瑕疵之物不可獻祭。
為了避免貪慕虛榮,以次等祭物奉獻博取樂捐美名之故,這裏規定所許的和所換的都歸神(10節),以杜絕使用瑕疵之物替換美好祭品獻上。若真的要贖回壞的祭物,須加估值五分一,確保替換行動的純正動機。
《許願的原如》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還特許的願,被許的人要按你所估的價值歸給耶和華。」(利廿七2)
按聖經所記,許願的原如則下:
1.人在許願上是十分自由的(參申二十三22)。
2.不可冒失許願。
3.既許了願,就必須償還(參申二十三21-23;民三十2;詩十五4;箴二十25;
傳五4-5)。
4.已經認為屬神之物,人不得再許與神(參26-27節)。
5.人藉著犯罪所得之物,不可獻與神(參申二十三18)。
6.所許的願,到時若不還,就必得在還願以外另獻贖罪祭(參五4-6)。
7.人許願絕不能改變神的旨意,使神行祂所不預備行的。
8.按聖經的教訓,信徒並信徒所有的,都屬乎主(參林後五14-15;林前六19-20),
現在的信徒若立定志向,將自己或兒女獻給主,在本國或別國宣傳福音,或將
自己的資財獻與主,為主使用,也是神所喜悅的。
但人輕易許願,就容易陷在罪中,因為人若不照著所許的願施行,就是虧欠神,所以許願不還,不如不許。
9.人所許的願,若與神的道理不合,是神所不喜悅的,有人(譬如天主教的人)
為立分外之功,許願不嫁不娶,或避食、或苦行等,不但不合乎新約的教訓,
也是往往生出各樣的弊病。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特許的願」包括哪些?這些奉獻估價的用意何在?
2. 神並不強迫人奉獻,若是奉獻就必須擺上最好的。從今天的經文你學到甚麼功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