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接著繼續講論有關禧年的規則。雖然歷史缺乏以色列人禧年生活的記載,但是禧年較安息年更具預表性。
經文指向末後的彌賽亞昇平國度,雖然以賽亞先知並未明言禧年,但從主耶穌的引用,可知舊約先知實在期望及預告禧年的來臨。而耶穌在世的事奉正好引進神預言的國度,「報告神悅納人的禧年」(路四19)。
所以應該注意禧年預表的教訓,過於計算和探究選民如何運用禧年。
六、關於同族幫補的條例(二十五35-38)
如果你有同胞窮得無法維持自己的生活,你必須供給他,好像供給外人和寄居的人一樣,好使他繼續住在你那裡(35節)。族中的窮人急需用錢向人借錢時,「不可向他取利,也不可向他多要」,應以愛心和同情心借給他們(36-37節)。
「不可向他取利,也不可向他多要」:若是借錢給他,不可加算利息,也不可向他要手續費。
「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曾領你們從埃及地出來,為要把迦南地賜給你們,要作你們的神。」(38節)
神以出埃及的救贖事件為根據,表明這個命令,應當記念自己原來在埃及地的困苦,今天能夠在迦南地舒服過日子,完全出於神的恩慈,而祂也是窮乏弟兄的神,所以也要以恩慈對待他們。
這裡暗示新約時代在基督裡稱為弟兄姐妹的人,應該幫助經濟困難的人,也應該看顧靈裡軟弱的人。
這律法和其他禁止向以色列同胞借貸時收取利息的命令一樣(參出二十二25;申二十三19),也是為幫助人脫離破產的處境,避免因為拖欠借款而致身為債奴而設的。
它對於金錢和五穀的借貸同樣有效,五穀的借貸通常是在收穫之後清償。此外,這些律法將欠債者放在比奴隸和外邦人高一等的層面上,對他們有保留一定程度之尊嚴和體面的作用(參申二十三20)。
七、關於奴僕(二十五39-55)
(一)買奴僕的條例(39-46節)
奴婢來歷不一:有從打仗擄來(民卅一6、9;申廿14)、有因無力償還所盜取的貨財被賣為奴(出廿二2-3)、有從別國販賣奴隸的人買來、有的是奴婢在主人家裏生養的(創十四14;出廿一14),也有親友送的(創廿九24)或父母遺留的(46節)。
1.買同族希伯來人為奴僕(39-43節)
以色列人不可擄掠同胞為奴(代下廿八8-15),如果弟兄窮了,窮到連田地都賣掉,沒有剩下甚麼可以再賣的,只好把自己也賣給你,不能把他像「奴僕」服事(39節),頂多只是把他作為雇工人,直到禧年(40節),不能把他看作奴僕。
像「奴僕」服事:「奴隸」。
這裡強調,對待以色列人賣身作奴僕,不可以如奴隸這樣沒有人身自由,而必須像雇工和寄居的,把他當作是來協助工作,並且應該擁有人身自由。
在第七年應該釋放希伯來奴僕,若沒到七年,到禧年也應該釋放他。若孤身來,就必孤身去,他若帶著妻子來,他的妻子和兒女也就必同他去(出二十一2-3)。他的地業若賣於人,那時也要歸回(41節)。
你要在待僕人的行動上顯明你敬畏神的心,這人雖因貧窮做了你的僕人,卻也是神從埃及地救贖出來的(42節),他和你同是做神僕人的,因此你不可苦待他(43節)。
2. 買外邦人為奴僕的條例(44-46節)
以色列人需要奴與婢,可以從「四圍的國中買」(44節),就是從亞捫人、摩押人、以東人、亞蘭人中買,但以色列人不可從迦南的七族人中留人為奴婢(申二十16-18)。
「四圍的國中買」:原文是「四圍的國中買奴僕、婢女」。
除了從四圍的鄰國買奴婢以外,以色列也可以從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以及這些外人的家屬中買人為奴婢(45節)。這些外邦的奴僕,以色列人可以與地業一同遺留給子孫,但是不可虐待以色列同胞(46節)。
這意思說,禧年的條例與這些奴僕沒有關係,除非主人准他們把自己贖出或准他們的親朋將他們贖出(十九20),他們就要終身做奴僕。
(二)以色列人成為外邦人奴僕的條例(47-55節)
假如住在你們中間的外僑逐漸富有起來,以色列同胞卻逐漸窮困,以致把自己賣給外僑或他的家族(47節)。買主要像每年雇用的工人那樣待他,不能把以色列人當作奴僕班苛刻地管轄他(53節)。
以色列人被賣到富有的外邦人家為奴,能隨時用錢贖回(48節),或在禧年得到釋放(54節)。用錢贖回的方式:自己變富後,可以用錢贖回自己;或藉對自己有贖回義務的親屬幫助(48-49節)。
贖價標準,以禧年為中心的土地買賣法為準(50-52節,參15-16節)。以色列人不管賣在甚麼人的手裏,他都只能做工,不能作奴僕(53節)。就是賣給外人,沒有他的弟兄或者親人來把他贖出來,到了禧年,他也是自由的回家(54節)。
一切禧年的安排乃基於創造宇宙者絕對的主權,本段首尾呼應地帶出這個主題,以「地是我的」(23節)為始,「以色列人都是我的僕人」(55節)結束,宣告本段所講論的地和人,都須按神的心意去仰望和履行禧年的指示。
「以色列人都是我的僕人」:原文是「因為以色列人作奴僕是屬於我的,他們是我的僕人」。
從禧年主權的安排,可有下列幾方面教訓:
1.客旅寄居無權永擁財物
「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23節),既然非物主,即使擁有財物也不應視為己有,只可視為受託作有期限的管理,禧年一到,地和人的主宰之指示臨到,必須將地易手,讓人自由(28、54節)。
2.人與地的主宰有權安排買贖
「贖回」是本段之鑰字,曾出現十多次,顯示暫時託管並非擁有主權,人可以付出贖價取回人或地的自由權,如果自己缺乏能力,親人也可為他代贖,這正是基督代贖的明顯預表。
3.既為客旅應該同舟共濟
本段屬於迴文結構,最先論地,最後論人,中間一段(35-38節)也是主題,神說明一切禧年的安排,人和地的買賣並非理想情況,選民應運用神交付的資財幫助同為客旅的弟兄。
《賣身為奴僕》
「你的弟兄若在你那裡漸漸窮乏,將自己賣給你,不可叫他像奴僕服事你。」〈利廿五39〉
1. 不可當作奴僕,只可當作雇工
弟兄若窮乏把自己賣給你,不可當作奴僕,只可當作雇工――一個弟兄在靈性上窮乏,虧欠你太多,等於賣給你,因為他是主的奴僕,不是你的奴僕,你只可看他如幫助你的人(雇工),就是接受他作一個成全你的人。
2. 禧年回歸
到了禧年,他和他的兒女要離開你歸回本家,到他祖家的地業那裏去――每一次一個弟兄復興了,都是一個禧年,你就把虧欠你的弟兄放過去了。
3. 不可嚴格轄管
不可嚴格轄管你的弟兄――所有的弟兄都是神所救贖的,是神的奴僕,不可嚴轄他們。
4.允許外人為奴僕
以色列人只可買四圍列國,或寄居的外人為奴僕――對待弟兄不能和外人一樣。
5.盡本分贖回
弟兄將自己賣給外邦人,近支的人,可將他贖回,或他漸漸豐富將自己贖回――和前面的原則一樣,都得出得起贖價。
–引自《利未記讀經綱目》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 關於同族幫補的條例,為何以出埃及的事件作為根據?
2.以色咧人自願賣作奴僕,相關規定如何?意義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