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第二十五章接續廿三章的主題是論安息節期的下半部教訓,各段結語都是「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17、38、55節),顯示與前兩章的寫作方式一樣(廿三22、44,廿四22)。
安息年(5節)稱為聖安息(4節),和其他耶和華節期一樣的稱號(廿三3、24、32、39)。在安息年的指示中,重複吩咐安息(2、4、6節),而計算禧年,說明是七個安息年,清楚將禧年與安息的教訓連起來。
四、關於安息年和禧年(二十五1-22)
(一)導言(1-2節上)
這是耶和華在西乃山對摩西說的話(1節),顯示禧年和安息年就像十誡和其他律法,是在西乃山立約的歷史背景下啟示的。「你們到了我所賜你們那地的時候」(2節上),更進一步補充說明,這章啟示是進迦南地之後的律例。
「那地」:即指迦南美地;神賜給以色列人作為永遠的產業(創十七8)。
(二)禧年的準備:安息年(2下-7節)
「你們到了我所賜你們那地的時候,地就要向耶和華守安息。六年要耕種田地,也要修理葡萄園,收藏地的出產。第七年,地要守聖安息,就是向耶和華守的安息,不可耕種田地,也不可修理葡萄園。」(2下-4節)
「地就要向耶和華守安息」:意指地每七年要休耕一年,作為安息年。說明安息年的動機,不是為了休耕、輪作一類的獲取土地更高回報的農業技術理由,而是「土地也要向神守安息」。
「收藏地的出產」:意指地要六年耕種,所收的出產,食用之餘要收藏起來,以備第七年享用。
「聖安息」:「安息日的安息」。
「耕種」:原文是「撒種」。
安息年是有關土地的安息,每逢第七年(4節),百姓不可撒種,「遺落自長的」也不可收割(5節)。田地在該年所生長的「土產」,要作田主、僕人、寄居的和牲畜的食物,不屬地的主人獨佔(6-7節),因它不是由人力勞動而得的產品。
「遺落自長的」: 字義是「自然生長的」。
「土產」: 泛指土地所長的自然產物。
這裡也暗示,安息年中地裡的出產,不像平常的餘穗只規定給寡婦和孤兒,而是足夠供應每一個人實際的需要(參18-22節)。按申命記(申三十一10-13),這一年並非讓以色列人在閒散中消磨日子,而是用以教導和訓練他們關於神的律法。
本段三方面作為禧年的導論。
1.安息年是禧年的模擬行動。
在這年中,地主停止耕種土地,這種放棄收取農穫的習慣(4節),使壓軸的禧年地業權和自由權歸原主的措施容易實行。
2.安息年是訂定禧年的基礎。
因為禧年是算計七個安息年,就是七七年,共是四十九年(8節)。
3.安息年是向耶和華守的安息(4節)。
經常提醒以色列人耶和華是他們的主,地業經營不能隨意處理,暗示真正地主是耶和華。所以禧年的指示中,將這個觀念具體表達,因為地是我的(23節),成為禧年時地歸原主的神學基礎。
(三)禧年的原則和計算(8-13節)
「你要計算七個安息年,就是七七年。這便為你成了七個安息年,共是四十九年。當年七月初十日,你要大發角聲;這日就是贖罪日,要在遍地發出角聲。」(8-9節)
「七七年」:指七個七年。
「當年七月初十日」: 宣告禧年是在「贖罪日」這一天,意義似乎提醒人們的身份是會犯罪的必朽之人,不要想著永遠佔領土地或財富。
「第五十年,你們要當作聖年,在遍地給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這年必為你們的禧年,各人要歸自己的產業,各歸本家。」
「第五十年」應當是指第七個安息年的次年。
「禧年」:是聖年的別稱,意指值得大大歡慶的一年。
「各人要歸自己的產業」:意指賣掉的產業得以歸還。
「各歸本家」:意指賣身為奴者得以重獲自由。
每到第五十年就是一個禧年,在禧年的贖罪日吹角開始(9節),宣佈恩典、喜樂、自由和恢復,告訴我們首先應該贖罪,神的恩典才能臨到。
禧年要使地得安息:禧年的撒種及收割條例與安息年相同(11-12節);但它也是一個自由年,在這一年,所有賣了的產業要歸還給原主,從前被販賣為奴的要得釋放,歸回自己的本家 (10、13節)。
「這禧年,你們各人要歸自己的地業。」(13節)
「地業」:亦即產業(10節)或基業(民二十四18)。
在以色列人社會中,田地不可永賣。神將田地賜給人,自祖宗傳給子孫保管,子孫不可出賣(但房屋可以)。人因貧窮把田地賣了,近親要幫他贖回,以保障弱小的家族不被剝削(民三十六7-10),貧民也不受欺負。君王也不可違背這條立法(王上二十一3-4)。
(四)禧年的物業處理(14-34節)
上述重新擁有個人祖先產業的觀念,本段的律例將它擴張了。
1.公平交易(14-17節)
「你若賣甚麼給鄰舍,或是從鄰舍的手中買甚麼,彼此不可虧負。你要按禧年以後的年數向鄰舍買;他也要按年數的收成賣給你。」(14-15節)
「甚麼」:意指土地或房屋等類不動產(參23,29節)。
「彼此不可虧負」:意指買賣應當按照公道價格成交,不可佔對方的便宜。
「你要按禧年以後的年數向鄰舍買…」:意指買的時候,要按已過的禧年開始算起,計算過了多少年;而賣的時候,可能按還有多少年到新的禧年計算,照年數的比例,訂出買賣的價格。
首先,買賣必須按公平公義而行(14節),價值是由業主享用時間長短而定(15-16節)。為甚麼交易要公道呢?答案有兩句話:『要敬畏你們的上帝』,還有『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17節)。
以色列人之間不可彼此壓迫的背後原因是「對上帝的敬畏」。因為敬畏上帝,就不欺壓上帝創造的人。
2.遵守的必得福(18-22節)
在「遵行神律法,謹守神典章」(18節)的前提條件下,「地必出土產,你們就要吃飽,在那地上安然居住。」(19節)地必為他們效力,使他們不愁吃,也不愁穿。
這是一個信心操練之年,對神供應的大能須有極大的信心;也是給窮人與債戶生活更新的機會之年。土地有了休息,生產力得以提高,是古代有計劃保存地力和注意生態循環的好例子。
如果你們問:在第七年我們不耕種,也不收藏我們的出產,我們吃甚麼呢?(20節)
那些遵守這些律例的人必然得著神的應許,第六年地所出產的,必蒙神祝福,足夠安息期間的需要(21節)。因此,藉著安息年及禧年的律例,也可試驗以色列人對神應許的信心。
第六年所出的土產異常豐富,不但夠你們第七年(安息年)吃的,連第八年你們耕種地土以後(就是禧年完畢以後),甚至等到第九年莊稼熟了的時候,都還有陳糧可吃(22節)。
上帝應許要賞賜足夠的土產,讓以色列人可以執行安息年的制度。但事實上以色列人可能從來沒有執行過這個制度(聖經中與文獻中沒有任何證據)。基本上大概當時的以色列人對上帝都沒有足夠的信心。
3.買贖的律例(23-34節)
這律例建基於一個原則:「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23節)
「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土地不可賣斷或買斷,因為土地是屬於神的。
「地是我的」,這個宣告提醒以色列人瞭解自己並不擁有土地,而是上帝土地的管家,因此要遵守上帝的命令,讓土地回到原所有者手中。
一切的土地並與地土相連的房屋,以色列人都不得永賣與別家或別族,乃要遺留給本家的子孫,因為是屬於神的。這產業也是本家世世代代所倚靠的。人只是像客旅般,暫時獲准使用土地。
買賣土地的時候,你們必須承認原主有贖回土地的權利(24節)。地業的贖回可由「至近的親屬」經手(25節),或者沒有近親,或者近親也是貧窮,不能贖回,等到自己有能力也可以贖回(26節)。
「至近的親屬」:原文是「贖回」、「至近的親屬應盡的義務」,引申為「贖業的至親」。
原地主若不能把餘剩年數之出產的價值歸還買主(27節)。到了禧年,地業就要從買主的手中白白地歸回原主(28節),這樣做是十分公平的,因為買主從起初就知道必要如此(23節)。
有牆城內和無牆村中的住宅,在法律上歸不同的類別。在城中居住的主要是利未人、工匠,和政府官員。原屋主只能在一年之內贖回所售的房屋,一年之後就算是賣斷(29-30節)。
然而在以色列鄉村裡面,位於田地和牧草旁邊的住宅,在法律上卻與可耕種的土地同類,因此不得永賣,「到了禧年,都要出買主的手」(31節)。
「到了禧年,都要出買主的手」:到了禧年(第五十年),房屋要無償歸還賣主。
利未人出生時就被分別為聖,專職事奉神(民八9-26,十八3-7),神是他們的產業。分配給他們的城邑是為照顧他們,如果他們失去這些城邑,生存會受到很大的威脅。所以他們可以隨時贖回產業,禧年也需歸回他們(32-33節)。
以上討論的是城中住宅的買賣問題。原則上城中住宅跟土地不同,是可以永遠賣斷的。但是利未人的住宅就等於是其他支派的地業,是不能被賣斷的。而且利未城郊野的地也不能賣,這是唯一禁止買賣的土地(二十五34)。
《禧年》
「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利二十五23)
在戲劇中,演員所最怕的,是忘記了自己是誰,自己的地位是甚麼,因而會舉止失措,表現得不當。聖徒在地上,也是如此。如果我們忘記了自己不屬於這個世界,只不過是旅行的人,暫住在一個運行的星球上,觀念錯誤,行止也就錯誤。
一、人與自然的關係
神不是要人崇拜自然界,卻吩咐人與自然界維持適度和諧的關係,不可過度奢求強取,正如過度使用自己的身體,會造成病患,過度使用土地和自然資源,竭澤而漁,焚山伐木,也會有不良後果。
因此,田地耕作六年之後,每第七年要安息,是安息年。(利二十五7-34)
而人住在地上的年日,總不會有土地存在的長久,所以是地擁有人,而人不可能擁有土地;若有人因貧困賣地,到了禧年,產業要仍歸回賣主所有。人對土地只有有時限的使用權;賣價視其到禧年多久而定。
二、人與人間的關係
人是神照自己形像造的。因此,各人在神面前「是」平等的,其所「有」的多少,貧窮或富貴,都不能改變其在神眼中的價值。所以如果人以為自己可以擁有別人,像擁有器具財產一樣,不僅是不人道,貶低人的價值,而且是褻瀆神。
因此對同胞要幫助,不可乘人之危,放債取利,也不可以買同族弟兄為奴僕。弟兄因貧困自賣,要准他們可以被贖或自贖,或到禧年時,得以自由。(利二十五38-55)
–引自于中旻《聖經研究》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 「禧年」如何計算?這一年神要求所有的人做甚麼?
2. 禧年的物業處理原則是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