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三、凡咒詛褻瀆神名的人必被治死(二十四10-16、23)
最後是針對一件歷史事情的處理方法。
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父親是埃及人,在以色列人中「閒遊」;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在營裡和一個以色列人「爭鬥」;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褻瀆了聖名」,並且「咒詛」,人就把他帶到摩西那裡。(他母親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10-11節)
「閒遊」:「出去」、「出來」。
「爭鬥」:即指發生口角。
「褻瀆了聖名」:即指褻瀆神的名,妄稱或污辱耶和華這名(參出二十7;利十八21)。
「咒詛」:可能是指咒詛神(參14節)。
「他母親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這裡提到他母親的名,和她父親所屬的支派,但不提該人父親,表示該人父親應該不是以色列人。
他們拘留看守那人,「要得耶和華所指示的話」。耶和華對摩西說:「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叫聽見的人都放手在他頭上;全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你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咒詛神的,必擔當他的罪。」(12-15節)
「要得耶和華所指示的話」:關於神的誡命,雖提到『必不以他為無罪』(出二十7),但究竟如何處置違犯者,當時尚無明文規定,因此在還沒有得到神的明確指示之前,暫先把他關起來,以免逃逸。
「帶到營外」:免得營地被污穢。
「放手在他頭上」:大概是作見證,證明他的確咒詛聖名。
「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這是神的判決,使會眾得到警惕。
「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16節)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意指無論是以色列人或寄居的外邦人,都不例外。
「於是,摩西曉諭以色列人,他們就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行了。」(23節)
四、傷害或打死人畜的懲罰條例(二十四17-22)
這案件發生在西乃,不是此時的事件。一個未記下姓名的男子(埃及男子和以色列婦人所生)在營中與人口角,出言褻瀆神名,當時尚無懲治褻瀆的規律,所以把此人逮捕處決。
這裡特地記下母親的名字和譜系(11節),是要讓後來的人知道她是誰,要做母親的注意:教養子女學習敬畏神是她們的責任。因著這事,神頒佈以下律法:
1.褻瀆神的人,不論是以色列人或外邦人,必須用石處死(16節)。
2.殺人的必須處死(17節)。
3.殺了牲畜必須賠償(18節)。
4.若人使鄰舍受損傷,就要同樣遭報(19-20節)。
5.相反次序的重述(21節)。
6.以色列人和外邦人一視同仁的處置吩咐(22節)。
7.最後簡略報導示羅密兒子因褻瀆而受的刑罰(23節)。
「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行。」(20節)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原意是要訂定正確而公平的刑罰條例,強調賠償應與損毀相稱,要避免過分的報復或抵賴。
在猶太人歷史中,通常都沒有按字面來執行這些有關報復的律例;傷人的可用適當的財物作補償,但謀殺人卻不能以贖價代替性命(民三十五31)。褻瀆的罪與這些罪行同時記述,可見褻瀆之罪的嚴重性。
本段的記載應該是用以表達「公平審判」的教導。不管是不是外人,上帝的審判標準都一致。
《敬重神的名》
「凡咒詛神的,必擔當他的罪。」(利二十四15)
人是敗壞的,人的頌讚,並不能為神增加甚麼,但可以表示承認自己卑微,在神面前敬畏俯伏。
聖經又說,甚至是人認識神,也不是出於自己:「被神的靈感動,沒有說耶穌是可咒詛的;若不是被聖靈感動,也沒有能說耶穌是主的。」(林前十二3)這樣看來,人更沒有甚麼可以誇口的了。
在會幕中法櫃的幔子外面,有包精金的桌子,上面有陳設餅,分兩落擺列,每列六個,共十二個(利二十四5-9),表明以色列的十二支派,蒙神的拯救,也是靠神的護佑而得存在,因此要時時記念神的恩典。(利二十四6-9)
但以色列人在埃及四百年之久,其中雜婚的事件,自然也存在。當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時候,有的雜婚所生的子女,看見了神的大能,也跟著出來(出十二38)。那些同行的人,並沒有同樣的生命,雖然一時壯大了陣容,卻成了後來分爭禍亂的根源(參民十一4-6)。
在新約時代,不少人看到了主耶穌所彰顯的屬靈權能,也熱烈來跟從,但這些外圍的「同路人」,生命並沒有改變。(參路十四25-27)
「有一個以色列婦人…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她有個兒子,名字沒有記在會中;其父名不詳,只知道是埃及人。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時候,其父留戀埃及,兒子跟母親隨眾民出來。
那少年人不能參與事奉,也無意認真的學習工作,只在以色列人中閒游,過浪蕩生活,百無聊賴,跟以色列人尋事生非,爭鬥起來。他沒有經過救贖,自然不能愛神,而對神沒有敬畏的心,甚至可能還心中對神久積不滿,所以他不僅與人相爭,還「褻瀆聖名,而且咒詛」。
這比妄稱神的名更為不敬,是從未發生的首宗案件。摩西向神請示;神曉諭把他帶到營外,聽見的人放手在他頭上作證,用石頭打死,表明不沾染他的不潔。(利二十四10-16)
雜婚產生文化的邊際人,常有價值觀念上的混亂,道德上的分歧。但這不是種族問題,而是信仰的問題。敬畏神的父母要注意教導兒女,從小學習敬虔,使孩子在長成後像提摩太一樣(徒十六1-2,提後一5),雖然父親是希利尼人,卻受教導敬虔愛主,則文化的兼通,不是弊害,且有利於事奉。
–引自于中旻《聖經研究》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 他們拘留看守那人,「要得耶和華所指示的話」。原因為何?
2.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句話的教導是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