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五)祭牲的選擇規定(二十二17-33)
前一段聖經指示祭司怎樣處理祭物,本段聖經則是論述怎麼樣的祭司才適合獻祭,「蒙悅納」在本段重複出現(19-21、23、25、27、29節),說出無論奉獻何物,最重要就是要蒙神悅納。本段說明兩個蒙悅納的條件。
1. 祭牲必須是沒有殘疾的(17-25節)
「燔祭」的祭牲必須是沒有殘疾的,有殘疾的只能當甘心祭。
「耶和華對摩西說:曉諭亞倫和他子孫,並以色列眾人說:以色列家中的人,或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凡獻供物,無論是所許的願,是甘心獻的,就是獻給耶和華作燔祭的,要將沒有殘疾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獻上,如此方蒙悅納。」(17-19節)
「你曉諭…」: 意指凡是有資格向神獻祭的人。
「所許的願」、「甘心獻的」:都是指「燔祭」。意指獻祭乃自願而非強迫,是個別而非群體的行為。
「公的」、「沒有殘疾的」:是用來形容「牛」、「綿羊」與「山羊」。任何有殘疾、有瑕疵的祭牲都不蒙神悅納(參20節)。
「凡有殘疾的,你們不可獻上,因為這不蒙悅納。凡從牛群或是羊群中,將平安祭獻給耶和華,為要還特許的願,或是作甘心獻的,所獻的必純全無殘疾的才蒙悅納。」(20-21節)
「平安祭」:此名詞在希伯來文表示「和好」或「福祉」。此祭為一私人的獻祭,所獻的可為感謝、還願或甘心獻的(參七15-16),表明獻祭者對神的感恩,虔敬與奉獻,並藉此顯明神與人及人與鄰舍的和諧關係。
瞎眼、「折傷」、殘廢、「有瘤子的」、「長癬、長疥的」牲畜,都不可當作火祭放在祭壇上獻給耶和華;無論是公牛或是綿羊羔,如果「肢體有餘的,或是缺少的」,你可以作甘心祭獻上;如果作還願祭獻上,就不「蒙悅納」(22-23節)。
「折傷」: 指四肢或是角折斷的。
「有瘤子的」:原文是「潰瘍的」。
「長癬、長疥的」: 指有皮膚病的。
「肢體有餘的,或是缺少的」: 指比正常的牲畜身上多出一部分或短少一部分,例如畸形耳朵或尾巴;也有人解作比正常的牲畜四肢較長或較短。
「腎子」損傷、壓碎、破裂,或「騸了」的,你們都不可獻與耶和華;在他們將來居住的地方,不可行這樣的事;也不可從外人手裡接受這一類的牲畜,作神的食物;因為這些都有損壞,有殘疾,必不「蒙悅納」(24-25節)。
「腎子」: 指公牛或公羊的睪丸。
「騸了」:指去勢的,亦即閹割。
二十一章要求祭司必須身體無瑕疵才能執行祭司職務(二十一17-23);此處是規定祭物也必須無瑕疵才能獻給神。肢體冗餘或缺少的牲畜,可以當作甘心祭,但是不可以當成還願祭。
如果所獻的是甘心祭,而不是特許的願,那麼獻祭者帶來「肢體有餘的,或是缺少的」祭牲也是可以蒙悅納的,這樣的禮物往往是窮人所獻的。同時,不可從外邦人收購有殘疾的牲畜用來獻祭。
2. 祭牲必須八天以上才能獻(26-33節)
祭牲必須八天以上才能獻,而且不能同時宰殺母子。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才生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七天當跟著母;從第八天以後,可以當供物「蒙悅納」,作為耶和華的火祭。無論是母牛是母羊,不可同日宰母和子。」(26-28節)
「七天當跟著母」:跟以色列人出生第八天受割禮一樣。牲畜也是第八天才可以被獻祭。舊約聖經僅限制「最小的祭牲年齡」,並沒有限制「最大的祭牲年齡」。士師記曾記載用了七歲的公牛做為祭物(參士六25)。
動物不到八天大,不可當作供物(參出二十二30)。母牛與母羊不可在同日與所生的小牛或小羊同宰,這與不可從鳥窩中連母帶蛋或雛一道取去(參申二十二6)的精神一致,留母的可以延續生命,照顧幼兒(參申二十二7)。
其他經文也禁止同日宰殺母與子條例(參出二十三19,三十四26;申十四21,二十19-20,二十二6-7)。
「你們獻感謝祭給耶和華,要獻得可蒙悅納」。「祭肉要當天吃完,一點都不可留到早晨」,並要謹守遵行「我的誡命」(29-31節)。
「你們獻感謝祭給耶和華,要獻得可蒙悅納」:指為感謝神而獻的甘心祭,必須蒙神悅納。
「要當天吃,一點不可留到早晨」:意指除了焚燒獻給神的之外,其他可供祭司或獻祭的人享用的部分,都只能當天吃。
「我的誡命」:意指本章有關獻聖潔的祭物蒙神悅納的條例。
「你們不可褻瀆我的聖名;我在以色列人中,卻要被尊為聖。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作你們的神。我是耶和華。」(32-33節)
「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意指拯救他們的目的,是要將他們分別為聖。
本章中有許多處用『我是耶和華』作結束,這裡再以『我是耶和華』作全章的總結。
上帝對待以色列人與其他民族不一樣的根本理由是:「上帝是帶領以色列人出埃及,成為獨特民族的神」。事實上基督徒也是被上帝帶領出罪惡,成為獨特羣體的,因此我們不必怕與其他人不同。
《蒙悅納》
「才生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七天當跟著母;從第八天以後,可以當供物蒙悅納,作為耶和華的火祭。」
1.人所悅納之物獻上才蒙神悅納
「蒙悅納」一辭在本段的中文翻譯,似乎帶有被動的語態,表示成為神認為可接受的獻物。
實際上本段七次的「蒙悅納」,其中三次是被動語態的動詞(23、25、27節),當然是指合神心意,被接納之意。但其餘四次乃為名詞,意思是「一樣可羨慕,令人喜悅的東西」。
其中三處(19-20、29節)還加上「你們以為」(中文翻譯沒將這詞譯出),教訓相當明顯,奉獻的一個條件,就是要獻上人所喜悅的物件,己所不欲,勿獻予神。
殘疾有病的牛羊沒有人喜悅,就不可拿來獻祭,正如後來瑪拉基先知就運用這原則來責備以色列人:「你們將瞎眼的獻為祭物,這不為惡麼……你獻給你的省長,他豈喜悅你?……你們把搶奪的、瘸腿的、有病的拿來獻上為祭,我豈能從你們手中收納呢?」(瑪一8、13)
2.獻上神所指示之物才蒙神悅納
獻給神的祭物除了是人所喜悅外,還得合乎神的心意,本段神啟示幾個蒙悅納的條件:
(1)祭物的種類(19節):
公牛、綿羊或山羊,只有這幾種牲畜才可獻上,當然還有些飛禽和植物也可用以獻祭。
(2)祭物的狀況(19、21節):
純全無殘疾,不單是沒有疾病,也要端正美觀。
(3)祭物的歲數(27節):至少要到第八天才可奉獻。
(4)祭物的限制(28節):
「不可同日宰母和子」,向神獻祭時,禁止採用外邦人殘忍的方法。與「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出二十三19;申十四21)、「不可連母帶雛一併取去」(申二十二6-7)的意義一樣。
這裡肯定說明,獻祭必須按照神指示才蒙悅納。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神所指示獻祭之物有哪些規定?
2.這些規定主要的教導是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