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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四、祭司與聖物聖潔的條例(二十一〜二十二章)
11-15章講論潔淨,引至本書的高潮16-17章,就是使人潔淨和成聖的贖罪流血。然後順理成章地講解成聖的生活,18-20章是一般人的倫理道德成聖。
而21-22章則講祭司的成聖要求也更高,22章的結束(31-33節)是典型的成聖要求(十八24-30,十九36-37,廿22-26),可以算為聖潔指示的結論。「我是叫他(你們)成聖的耶和華」這段落句式,將兩章聖經分為六段(廿一8、15、23,廿二9、16、32)。
本章的內容與前幾章的教訓相同之處不少,主要的不同點乃是對象由一般信徒轉到身分特別、代表民眾的祭司。
(一)普通祭司婚喪的規例(二十一1-9)
總括來說,神對祭司的要求,基本與其他人沒有大分別,但因著特殊的身分,神對他們的要求比對其他選民嚴格得多,這正是主耶穌的教導:「因為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託誰,就向誰多要。」(路十二48)
1.事奉須認真而謹慎(1-3節)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告訴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說: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兒女、弟兄,和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姐妹,才可以沾染自己。」
「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意指祭司不可觸摸一般人的屍體,以免被沾染污穢,成為不潔。
「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兒女、弟兄」:意指祭司自己的親生父母、兒女和骨肉兄弟如果死了,不受前節條例的限制,唯大祭司例外(參11節)。
「和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姐妹,才可以沾染自己」:意指除了骨肉兄弟,還包括骨肉姊妹,不受第1節條例的限制。但姊妹若已經出嫁,祭司便不可觸摸她們的屍首。
祭司因此不可接觸死人,以免沾染不潔(1節,民十九11-13),但至近的親屬例外(2-3節)。因為作祭司的對自己的父母、兒女、兄弟及未出嫁的姐妹都有照顧喪事的責任。
這裡沒有提到祭司的妻室,祭司與妻子既連合為一,超過至親應可列入例外之中。
2.不可從俗而受沾染(4-6節)
「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不可使頭光禿;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也不可用刀劃身。」(4-5節)
「民中為首」:指在眾百姓當中是領袖人物。
「從俗」:指跟隨一般人或外邦人的習俗。
「從俗沾染自己」一語,意思不明確,可能指參加喪事儀式而沾染不潔,因上下文講的都與喪事有關,而這喪事可能是姻親的。
「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他(指祭司)既在自己的百姓中作主人,就不可玷污自己」或「祭司不可為了姻親而玷污,褻瀆」。
「不可使頭光禿」:指祭司為骨肉之親弔喪時不可剃頭(參結四十四20)。
「也不可用刀劃身」:指不可用刀在頭上劃記號,因它是一種敬拜偶像假神的標誌(參十九28)。
這裡帶出三點教訓:
(1)神對祭司要求嚴格,因為祭司是在民中為首,責任與要求成為正比。
(2)既然祭司是在民中為首,便應該負起領導職責,「從俗」顯示失去了領導功能,難辭其咎。
(3)祭司亦不可使頭光禿,也不可剃鬍鬚的周圍,也不可用刀劃身(5節)。
這裡的結論是: 祭司是神所選定向祂獻祭的人,應比任何人更生活得聖潔(6節)。
3.注意家庭生活見證(7-9節)
「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因為祭司是歸神為聖。」(7節)
「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行了淫、已玷污的女子,他們不可娶為妻」。亦即「妓女(行了淫的女子)」就是「已玷污的女子」,而非兩種女子。
在婚姻上,祭司被規定不可娶行姦淫或被丈夫休掉的女子為妻,不過應該可以娶寡婦為妻。大祭司就不可娶寡婦為妻(14節)。事奉上帝的人,在婚姻上也被特別要求要「聖潔」。事實上婚姻對服事影響非常大,基督徒不可不慎。
祭司侍奉神,歸神為聖,不可娶被汙的妓女為妻。迦南祀神風俗中的淫亂行為,絕不可在與神立約的社會中出現,污辱神的聖名。神對祭司婚姻的要求比一般百姓高,因為他們世世代代作祭司,婚姻必須絕對圓滿,沒有瑕疵。
「所以你要使他成聖,因為他奉獻你神的食物;你要以他為聖,因為我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是聖的。」(8節)
「你要使他成聖」:『你』指摩西(參1節),摩西之後也指百姓的官長;『他』指祭司。原意為「你要把他看成是非常聖潔的人」。祭司是神分別為聖、擔當聖職的人,所以應該受尊敬。
「你要以他為聖,因為我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是聖的」:前句『使他成聖』指幫助他成聖,本句『以他為聖』指以他的聖潔為念。
家庭教養成為牧養會眾的榜樣,因此祭司必須好好教導兒女,以免他們墮落。對祭司聖潔的要求及於家人,祭司的女兒如有不道德行為,污辱自己也污辱了父親,刑罰是用火燒死(9節)。
(二)大祭司婚喪的規例(二十一10-15)
本段是寫給大祭司的訓諭,如果神對身為選民之首的祭司要求,比較對一般選民為嚴格的話,很自然地對作為祭司之首的大祭司,也有更高更嚴的要求。
「在弟兄中作大祭司、頭上倒了膏油、又承接聖職,穿了聖衣的,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服。不可挨近死屍,也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10-11節)
「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服」:蓬頭散髮和撕裂衣服都是哀傷與弔喪的標誌(參撒下十五30,32;斯六12)。
「不可挨近死屍,也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一般祭司容許觸摸自己父母親死屍(參2節),但大祭司則不許可。
大祭司承接聖職時,須穿聖衣,並且在頭上倒聖膏油(參八7-12;出二十九1-7)。為了不致污染己身,他必須避免接觸死人,即使不克參與父母的喪禮也在所不惜(11節)。
一般的哀悼,他更不能參與(參民十九章,因死人沾染不潔所行的淨化儀式)。
「不可出聖所,也不可褻瀆神的聖所,因為神膏油的冠冕在他頭上。我是耶和華。他要娶處女為妻。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或是被污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12-14節)
「不可出聖所,也不可褻瀆神的聖所」:意指不可因辦理親人喪事而擅離職守,離開會幕。(備註:大祭司在沒供職時,可以因其他緣故離開會幕。)
「他要娶處女為妻」:意指大祭司僅可與未曾親近過男人的童貞女結婚。
「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本民』指以色列人;大祭司不可取外邦女人為妻。
這規限可能也是故意約束祭司不能介入崇拜死人的祭儀(12節)。再者,大祭司的妻子必須是處女(13節),她必須從未結過婚,也不得曾經離婚或作過妓女的以色列婦女(14節)。大祭司受膏,是要在與神交往時,代表全國之潔淨。
「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因為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
「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15節):指出這婚姻條例的原因,因為大祭司若不是與本族的處女成婚,他的子女便不適宜參與聖事。
故此,他必須避免接觸一切能夠玷污他的人或物,好使至聖所不致因此被污。
(三)凡有殘疾的不可擔任祭司的職務(二十一16-24)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告訴亞倫說: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獻他神的食物。」(16-17節)
「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獻他神的食物」:意指身體有殘疾的(參18-20節),都不可獻祭給神。
「因為凡有殘疾的,無論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體有餘的、折腳折手的、駝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長癬的、長疥的,或是損壞腎子的,都不可近前來。」(18-20節)
「塌鼻子的」:不僅指鼻子有殘疾,也包括五官不完全。
「肢體有餘」:意指比正常人多出一部分,例如六根手指或腳趾(參撒下二十一20)。
「折腳折手的」:意指手或腳的骨頭折斷或呈畸形。
「駝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矮矬的』指身材比正常人矮小很多,例如侏儒;『眼睛有毛病的』例如斜眼、白斑。
「長癬的、長疥的」:概指有慢性皮膚病。
「或是損壞腎子的,都不可近前來」:『損壞腎子』概指臟器缺損。
有缺陷或瑕疵的牲畜怎樣不宜作為祭物(二十二19-22),身體有缺陷的祭司亦同樣不可以在祭壇事奉(17節)。他們身體不但要健全,更要端正美觀(18節)。
這裏列出一連串不符標準的身體情況,讓人認識神對祭司身體的要求,整理如下原則:
1.體能良好:
殘疾、瞎眼、瘸腿、折腳、折手、眼睛有毛病對體能必定有影響,對檢察疾病,搬運祭牲上祭壇,行舉搖祭等會產生困難。
2.健康良好: 生病者多不潔淨,也可能傳播病菌。
3.端正美觀:
駝背、矮矬、塌鼻子或肢體有餘的,雖或健壯,但有礙觀瞻,未能彰顯神的榮美,不能擔任神的代表。
律例規定不可獻上有殘疾的祭牲,同樣祂也規定不可由身體有殘疾的人獻祭。這並不是瞧不起有殘疾的,乃是表明祂要祭司配得上他們所事奉的神–一位完全的神。
當然,直到耶穌基督降世為人,身兼大祭司職務(祂也是君王和先知)的時候,才完全達到神的這一要求。
亞倫祭司的後裔中,有殘疾的,都不可上前來獻耶和華的火祭;他既有殘疾,就不可上前來獻他的 神的食物(21節)。
前面所提的十二樣殘疾,不過是舉其大略,用來作代表的,餘可類推。不過,身體缺憾的祭司雖然不能執行祭司的職務,但卻可以分享那些歸給祭司的供物(22-23節)。
當第二聖殿時代,猶太人記載了使祭司不能獻祭的病,共一百四十二種,在聖殿院中有一間房子,亞倫的子孫到了二十歲可供祭司職任的時候,公會的代表就先在這房子裡檢驗他們的身體。
凡有殘疾的都被定為不合格,這些人就要穿上黑衣,默默無聲地回去。沒有殘疾的就被定為合格,要穿上白衣,按律例獻上所定的各祭,承接祭司的職任,然後可以供職。
這些關係祭司資格的條例,摩西不但曉諭亞倫和他的子孫,也曉諭以色列眾人(24節),因為祭司所供的職任是與會眾大有關係的。
《侍奉者當剛強》
「祭司亞倫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將火祭獻給耶和華。他有殘疾,不可近前來獻上帝的食物。」(利二十一21)
祭司們,乃是站在一個特別與神親近的地位上,為神所任命作百姓的中保。因此,他們必須在外面的生活與行為上,彰顯出聖潔的光景,作為眾人的表率。
這裏提起任何肢體有殘缺者,都不可供祭司的職分。在親近神的事上,要求人達到完全的地步。這裏強調一個真理:無論何人供職於聖潔的事物,必須是最剛強者,而非最軟弱者。
–引自摩根《話中之光》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對祭司與大祭司參與喪禮及婚姻為何如此多重限制?
2.殘疾者不可擔任祭司,主要原則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