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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第二十章繼續論到聖潔生活的條例。
本章是論倫理生活聖潔(18-20章)段落的結束部份,「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這囑咐只在這三章出現(十八4、5、26,十九19、37,廿8、22),這段前後經文都沒有這樣的命令句式,顯示這三章聖經是一個獨立的段落。
本章可說是18與19章的增補,前兩章列述有關人與人間行為的條例,本章則講述違反這些條例的刑罰。處極刑的包括把兒女獻給摩洛、咒駡父母、各種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交鬼等;也有些逆倫之罪,處罰不是死刑,而是無子女。
重述這些事情,因為第一次為了說明聖潔生活的準則與範疇;這次是講論抵觸聖潔章則的處理原則。而字裏行間充滿神必施行懲治之理,提醒信徒在享受豐盛恩惠中毋忘神的聖潔公義。
7. 嚴禁拜偶像、行邪淫(1-6節)
嚴禁隨從迦南地外邦人的風俗,行邪淫和亂倫,免得被剪除。神施行懲治的原因包括如下:
(1)玷污聖所(2-3節)
「你還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的,總要治死他;本地人要用石頭把他打死。我也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因為他把兒女獻給摩洛,玷污我的聖所,褻瀆我的聖名。」
「摩洛」:亞捫人的國神,但「摩洛」這名字也常附有冠詞,成為一個總稱,泛指迦南的偶像。這種偶像崇拜之所以特別可憎,乃由於它包含獻人為祭的行為,即將兒童或嬰孩當作祭品獻與偶像。
「本地人」:指住在當地的以色列人。
「用石頭打死」:這是當時社會中最常見的死刑(參申十七5)。聖經中所記受此死刑的罪有褻瀆神(二十四16)、拜偶像(申十三6-10)、不守安息日(民十五32-36)、交鬼(27節)等。所以處極刑,因為污穢了聖所,玷辱了神聖潔的名。
「聖所」有二意:a.泛指以色列人所將居住的迦南美地;b.指會幕(一面拜偶像,一面拜真神)。
摩西並不是說凡有罪污的人親近神都玷污聖所,並招懲治。這裏希伯來文加上一個目的介系詞,表明招惹懲治乃因「存心」玷污聖所而參與摩洛敬拜,不堅持聖潔身分,而決意侵犯神的聖潔性情,所以必招懲治。
(2)褻瀆神名(3、6節)
「我也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因為他把兒女獻給摩洛,玷污我的聖所,褻瀆我的聖名。」(3節)「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術的,隨他們行邪淫,我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6節)
「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術的,隨他們行邪淫」:『偏向』,指轉而相信異教;『交鬼的』,指乩童、女巫之類與邪靈、污鬼來往的人;『行巫術的』,指會看相、算卦、占卜等邪術的法師。
人絕對不能使神有所虧損,人怎樣褻瀆也不會改變神的超越性。褻瀆神名並非指用言語攻擊神,而是在人間歪曲毀謗神的心意和性情,錯誤引導人對神的觀念,使人絆倒不得救恩等,所以神必懲治。
用「邪淫」(6節)形容宗教的墮落,主要是因迦南地的人道德敗壞;同時拜偶像是背叛了神與以色列百姓所立的愛之盟約。
(3)知善不行(4-5節)
「那人把兒女獻給摩洛,本地人若佯為不見,不把他治死,我就要向這人和他的家變臉,把他和一切隨他與摩洛行邪淫的人都從民中剪除。」
「佯為不見」:「隱藏眼睛」,「刻意不看」的意思。看見了卻當作沒有看見,放任對方為所欲為。
這是對幫助或默認拜偶像的人的警告及處罰條例。這樣的行為有如同流合污,也被定為拜偶像,要嚴厲處罰。提醒生活在罪惡世界的基督徒,不應該逃避或無視現實問題,應積極介入世界,實踐神的公義。
8. 嚴禁咒罵父母和亂倫行淫(7-21節)
(1)成聖的要求(7-8節)
「所以你們要自潔成聖,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律例;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
「自潔成聖」:指潔身自愛,與拜偶像假神的人分別出來。
「律例」:指清楚且具體的條規。
神要求人自潔成聖(7節),並且指示了途徑:要謹守遵行我的律例(8節)。而律例在本書及其他書卷已詳細闡釋,如有抵觸,無法推諉,乃是故意頂撞的,神必懲罰。
(2)家庭婚姻的罪(9-21節)
家庭內的罪行:咒駡父母(9節)、姦淫者(10節)、亂倫者(11-12、14節)、同性淫亂的(13)、與獸淫合的(15-16節),都要遭受最嚴重的刑罰。
咒駡父母的判死刑,因為父母是神的權柄的象徵,是祂在家庭中的代表,咒駡父母等於褻瀆神。
性法例所針對罪行(姦淫、亂倫、同性性行為、人獸性行為)的嚴重性,在本法典中與拜偶像同等(10-16節),因此也是死罪。兩種罪行都能玷污人和地,所以絕不可以姑息。
與自己的姐妹發生肉體關係,或與在經期中的女人同房,神要把他剪除(17-18節)。一個人要是與姨母或姑母或兄弟的妻子結婚(20-21節),男女均無後。人要是與伯、嬸母同房,二人須擔當自己的罪,處罰似較剪除為輕。
本段用了好幾個不同字辭,來描寫神所懲治的罪惡之可惡,加強那些事情的猙獰形像:
a.可恥(17節)
「人若娶他的姐妹,無論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彼此見了下體,這是可恥的事;他們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姐妹的下體,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可恥的事」,這個希伯來文相當特別,在其他舊約二百多處都是指神的慈愛或施恩,惟獨此處及箴言翻譯作可恥(參箴十四34)。本來兩性關係是恩愛的表露,惟超越神所定之人倫關係則可愛變可憎,恩愛成可恥。
b.羞辱(20節)
「人若與伯叔之妻同房,就羞辱了他的伯叔;二人要擔當自己的罪,必無子女而死。」
「羞辱了他的……」:原文是「露了……的下體」,在樂園裏夫妻赤身露體不羞恥,即使始祖犯罪後,只要是在神指定的婚姻關係中,袒裎相見也非羞惡,但侵犯了神的安排,就變成羞辱的事。
c.污穢(21節)。
「人若娶弟兄之妻,這本是污穢的事,羞辱了他的弟兄;二人必無子女。」
「污穢的事」:意指禮儀上不潔的事。
9. 嚴禁隨從外邦人的風俗(22-27節)
迦南族的人甚是惡劣,他們的惡貫滿盈,所以神不能再寬容他們,他們諸般的惡行在世人中如同毒瘡,若不從早割除,必然殃及全體,神命定將這些惡族滅盡,就是因這個緣故。本段經文說到四個分別:
(1)信仰上分別(22節)
「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免得我領你們去住的那地,把你們吐出。」
「所逐出的國民」:指迦南七族。
「律例」:指清楚且具體的條規。
「典章」:指人際間行為的規範。
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這是神為愛祂的人設定的保護。如果人違背了律例、典章,就必受到玷污和敗壞;那麼一切在人支配之下的事物,都將受到玷污和敗壞。結果叫人無法得著他在其中所要得著的供應,因著他自己引致的荒涼,地要把他吐出去。
(2)道德上分別(23節)
「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國民,你們不可隨從他們的風俗,因為他們行了這一切的事,所以我厭惡他們。」
「他們的風俗」:特指他們拜偶像假神,並伴隨拜偶像而有的淫亂和焚子習俗。
以色列人雖是神的百姓,他們若隨從這等邪惡的風俗,神就要叫他遭遇饑荒、瘟疫、刀兵、蝗蟲、使他們不得居住在神所賜給他們的迦南地(22-23節,二十六14-33)。
神因迦南人行了這些惡事,因此厭惡他們,就顯明禁止這些事的條例,不是專為以色列人定的,乃是與萬民也有關係,因為是道德的根本,也是與各人的良心相符的。
(3)生活上分別(24-25節)
「但我對你們說過,你們要承受他們的地,就是我要賜給你們為業、流奶與蜜之地。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使你們與萬民有分別的。」(24節)
「流奶與蜜之地」:奶代表動物的豐富,蜜代表植物的豐富,合起來形容迦南地物產豐富。
「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使你們與萬民有分別的」,這話代表著多少誇耀,要以色列人作聖潔的楷模,給所有的人看。屬神的人,蒙神這樣的特愛,更應該以作神的選民為誇耀,表現祂的榮美。
神的子民應當認識這「分別」的重要,和分別的尊貴。這不但是生與死的問題,也是道德上的差別。
「所以,你們要把潔淨和不潔淨的禽獸分別出來;不可因我給你們分為不潔淨的禽獸,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為可憎惡的。」(25節)
以色列民須與神配合,按照潔淨與不潔淨的條例,將禽獸分別出來;分別潔淨與不潔淨的目的,乃為避免接觸或吃了不潔淨的禽獸或活物,好叫自己不被神憎惡。
(4)社會與人際上分別(26節)
「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使你們作我的民。」
神揀選以色列人,使他們從萬民中分別出來,為要叫他們:a.分別為聖歸給神;b.做萬民的榜樣,使萬民也歸向神。
神只能藉著人使別人得福。祂曾使用猶太人傳遞祂的真理,現在祂使用教會。教會若求神使她脫離罪惡與世俗,必成為屬神的子民。我們個人也應順從神,讓聖靈的能力實現神呼召我們的目的。
要與世俗的社會趨勢跟人際關係的目標做分別。這個世代的社會趨勢跟人際關係,都是以自我利益為目的;國際間講的是利益,人際間講的也是利益。基督徒的人際關係強調的是愛人如己。這是十誡的後六誡所教導的。
10.宗教的罪(27節)
「無論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術的,總要治死他們。人必用石頭把他們打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交鬼的」:指乩童、女巫之類與邪靈、污鬼來往的人。
「行巫術的」:指會看相、算卦、占卜等邪術的法師。
做神聖潔的民是極大的光榮,也負有極大的責任。如何保持聖潔,本書有清楚的規定,但正像領到永生的路一樣,很窄、很難走。不過只要肯走,的確可以成為獨特的蒙揀選的百姓。
本書所列條例不只有關道德倫理,也涉及到個人衛生與福利,因為後者一樣能影響到全體的生活。
《地與人之間》
「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免得我領你們去住的那地把你們吐出。」(利二十22)
全本聖經啟示,在地與人之間有密切的關係。
因著人的罪:「地必為你的緣故受咒詛」(創三17)。保羅也說出人犯罪的結果:「一切受造之物一同嘆息勞苦,直到如今」(羅八22)。不論人所治理的領土,是一塊甚麼樣的地,它都受到人的品格的影響。
如果人受到玷污和敗壞,那麼一切在人支配之下的事物,都將受到玷污和敗壞。結果叫人無法得著他在其中所要得著的供應,因著他自己引致的荒涼,地要把他吐出去。
–引自摩根《話中之光》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 咒駡父母的判死刑,為何如此嚴重?
2. 性法例所針對罪行(姦淫、亂倫、同性性行為、人獸性行為)與拜偶像同等,這是甚麼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