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三、人際關係的條例(十八至二十章)
18至20章立法的重心,是如何保持人與人間道德上的潔淨,以及違反這些條例將有的後果。
聖潔是一種道德的品質,反映在人格和行為上。要學效神的聖潔,僅僅機械式地遵守一些儀文禮節是不夠的,必須在內心和品格上有更新的樣式,否則會成為耶穌所責備的法利賽人的邪惡和偽善。
利未記內容大綱基本的分段是首尾呼應的,全書核心和神學的重點是十六章和十七章贖罪日的禮儀和血的運用。本章引言說明主旨在提醒不可效法外邦人所行一切可憎惡的事,玷污自己和地(3節)。
(一)禁戒淫行惡俗的條例(十八1-30)
1. 不可效法外邦人的行為(十八1-5)
本段經文是18-20章整段記載的前言,說明訂定這些條例,是要讓以色列人與其他民族分別出來。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裡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裡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1-3節)
「埃及」:埃及地。指生活的世界;神的子民不可效法世人的行為。
「迦南」:迦南地。指宗教(拜偶像)的世界;神的子民不可隨從其他宗教的習俗,不可效法他們的行為。
本段揭示道德條例的基本精神,指出這些精神與其他民族的有何不同,要求以色列人從迦南七族中分離出來。神命令以色列百姓不要隨從過去居住的埃及地和將要進入的迦南地的墮落風俗。
「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華。」(4-5節)
「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典章』,指人際間行為的規範;『律例』,指清楚且具體的條規,按原文與『惡俗』(3節)同字;本句與三節末句相對,若欲不效法並隨從外邦人的習俗,便須遵行典章和律例。
以色列民必須遵守這裡列舉的典章、律例,就可以蒙福,也就是「必因此活著」的意思;因為這是神所設立,應當作行為的唯一權威依據。
2. 不可有亂倫的性行為(十八6-18)
本段是有關逆倫或違反人本性的男女關係的條例。
婚姻為神所設立,是一切人倫關係的基礎。創世記的完美婚姻制度(參創二24),雖然未在希伯來人社會中完全實行,但違反自然的不正常性關係,尤其是逆倫,一直受到絕對的禁止。
要保持婚姻制度的純潔,最基本的辦法是嚴禁近親間的結合。本章嚴禁近親通婚,其中屬於直系親屬的有六項(7,9,10,11,12,13節);屬於姻親關係者有八項(8,14,15,16,17,18節)。
本段雖沒有將-切不可婚娶的親屬全然提出(如祖母、侄女、親姐妹,和自己的女兒等),卻都是隱然包括在本節之內的。近親結婚影響上代和下代,必然破壞完美的婚姻關係。
以色列族長們的婚姻有一些也違反了此處的禁令,所以此處的命令,也算是一種婚姻的革新。亞伯拉罕與其異母的妹妹結婚(二十12),摩西的父親暗蘭也是與姑母約基別結婚(出六20)。
「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6節): 原意是指結婚交合說的,卻也包括姦淫和苟合的事(18-19,二十11,結十六36,二十二10,二十三10、18、29)。
「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16節)
「露下體」:這一般是「不正當性行為」的委婉說法。
不管兄弟是否死亡,都不可娶她的妻子。這條禁例的唯一例外,是人死後無子嗣,為了傳宗接代,此人的兄弟可以娶他的遺孀,生子傳代。此種婚姻所生的第一個兒子,一般承認做為死者的合法繼承人(申二十五5-10)。
但人不可在兄弟仍活著時娶其妻子(比較太十四4;可六18;路三19)。施洗約翰責備希律王娶其兄弟腓力已離婚的妻子,說明猶太人當時的傳統雖容忍離婚,但兄或弟仍活著,兄弟不可娶其已離異的妻子。
男人若與一婦人結合,又娶她的女兒或孫女或外孫女為妻,乃是「大惡」(17節),因為既娶其母,她的女兒、孫女等都是「骨肉之親」(6節),法例嚴禁親近。
「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姐妹作對頭,露她的下體。」(18節)
「作對頭」:可譯為「激怒她」或「作第二的妻子」。
妻子未死,不可娶其姐妹,以省卻許多家庭的不睦。雅各娶利亞和拉結二姐妹,造成家庭的忌妒紛爭當可作殷鑒(創二十九23-30)。
傳統上是解釋為「不可同時娶兩姐妹」。不過「娶她的姐妹」有可能是「娶另一個妻子做為原來妻子的姊妹」。因此也有不少學者認為此處是「禁止多妻」的意義。
3. 不可有不聖潔的性行為(十八19-23)
本段禁止發生性行為的是「不潔淨的女人」、「鄰舍的妻子」、「男人」、「獸」。這一大段除了「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外,幾乎都與附近民族的宗教崇拜活動有關。
「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19-20節)
「行經不潔淨」:原文是「在污穢不潔中的婦女」。當然也指「月經中的不潔淨」,但此處可能是指更嚴重的「不潔淨」,因為「與月經中的女性同房要七天不潔淨」(十五24),而此處上下文都是比較嚴重的性道德問題。
女人行經,因儀文上不潔,不可以親近她(19節,參十五24),此處的條例視此舉有違道德,犯者嚴予懲處(二十18)。也有學這認為「女人行經不潔淨」是指「不潔淨的污穢女人」,而非生理上的不潔。
所以,警告和禁止不潔和墮落的性交,可能是指拜偶像極惡的風俗。把美好純潔的性變成不正常、變態的墮落,是褻瀆神的創造,不能免去神的審判。
同時,已婚或已訂婚的女子與不是自己的丈夫發生關係,依法須判處死刑(二十10)。男人與他人的妻子行淫,玷污自己,成為不潔(20節),這是十誡所禁止的,此處明令禁制。
「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21節)
你的「兒女」:「種籽」、「精液」、「後裔」。
「摩洛」:指一種偶像假神,是亞捫人的神祗,敬拜時獻小孩為祭。
本段主題是個人的「性問題」,突然將主詞改變為關於兒女的條例,打斷了本段脈絡探討其他問題,顯然不大合理。本節原文並無「經火」的文字,同時「兒女」這詞比較合理的解釋是「種籽」,就是指「性行為的精液」。
因此,這裡可以解釋是:「禁止以色列人參與外邦邪淫的宗教儀式,將精液獻給假神。」敬拜稱呼耶和華名字的人,如果與外邦宗教淫亂禮儀有份,就玷污了聖潔的身份,褻瀆了神的名。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牠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22-23節)
「逆性的事」:「混亂」、「違反本性」。
「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指男人與雌獸的性行為。
「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牠淫合」:指女人與雄獸的性行為。
同性淫亂是可憎惡的罪惡(22節),因為破壞了神聖美好的創造秩序。「可憎惡的」是一個強烈的譴責,這字本章共出現五次(22、26、27、29、30節)。這是所多瑪人犯的大罪(創十九5),摩西律法定這罪為該死的罪(廿13)。
甚至新約時代,保羅也指出有犯這罪的人,並且嚴重警告其惡果(羅一27;林前六9;提前一10)。這條例明顯是針對迦南宗教的孌童(申廿三17;王上十四24等)。
不可與獸淫合,犯這罪的必被冶死(23節,廿15、16;出廿二19)。與獸苟合的人,是把按神的形像被造的人轉變成獸,是極其敗壞的行為,是在外邦宗教的祭祀儀式上進行的。
迦南人的淫邪信仰,導致荒亂的道德生活,用雜交、與獸淫合、逆倫、同性苟合來敬祀自己的神祉;而這正是神不容許存留在人類社會中的罪惡(創十九13),因此當迦南人罪惡滿盈後,便將他們逐出滅盡(24節)。
4. 警告不遵守律例的結果(十八24-30)
迦南地的民族被趕逐、滅絕的原因就是因為性方面的罪惡。不聖潔的性行為的後果將導致被上帝趕逐出本地。
「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24-25節)
「在這一切的事上」:指6至23節所列舉的事例,以及相仿和類推的事。
「所逐出的列邦」:指迦南七族所代表的所有外邦人。
連「地」也玷污了:指所居住之地;地與地上的居民禍福相關(參申十一16-17;羅八19-22)。
前面說到「玷污自己」,共出現五次(20、23節、24節兩次、30節),強調選民身分崇高,蒙神救贖擁有潔淨地位,必須潔身自愛。規條的訂立,乃指示怎樣行事為人能與蒙召的恩相稱(弗四1)。
逆性的罪,不單是個人犯罪,乃具社會性的嚴重影響,所以不但玷污自己,也玷污了地(25節)。特別之處,就是地受玷污就將犯罪的吐出(25、28節),顯示縱慾不但延禍他人,自己也必受到罪果。
「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行,(在你們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26-27節)
凡是居住在迦南地的人,無論是以色列人或是寄居的外邦人,都嚴禁行本章所列舉的惡事。因為以前住在那地的迦南人,行了這一切可憎的事,地就蒙了不潔。
亂倫、淫亂、同性淫亂等的禍害,現代醫學已證明,在遺傳方面,或疾病的產生和傳染上不但影響配偶、子女,更不少自食其果的,可見到神安排的天理報應。
凡行了這種可憎的事的人就是玷污那地,必被剪除(28-29節)。也就是與所立的約無分,或被處死,或被趕逐。神是不偏待人的,祂的百姓若犯迦南人所犯的罪,就要受刑罰,比迦南人所受的更重。
因為他們所蒙的恩典大,所受的教訓多,所以以色列人更當謹守神所吩咐的(30節,摩三2)。
《不可與男人苟合》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利十八22)
不可有同性戀或與男人肛交,這是神所憎惡的(參創十八20;十九5)。
有人認為神禁止同性戀的律法,是屬於禮儀方面的律法,而非道德方面的律法,故在新約時代已經被撤去,釘在十字架上了(參西二14)。但這個說法絕對不能成立:
1.這是道德律例
利未記十八章裡所有的律例都屬於道德方面的律例,沒有一條是屬於禮儀方面的律例。
2.當以相同原則看待其他罪
如果同性戀行為可以接受,那麼本章中其他犯罪的行為也都可以接受,那是何等的荒謬。
3.這禁例包括不需守律例的外邦人
神不僅禁止以色列人同性戀,神也禁止外邦人同性戀(參羅一26),卻未要求外邦人遵行禮儀方面的條例。
4.這是嚴重的罪
神對違犯禮儀條例的懲罰,一般尚屬輕微,但犯了禁止同性戀條例的人卻要被剪除(參29節)。
5.新約仍禁止同性淫亂
許多舊約的條例到了新約時代都已廢除了,僅剩下「禁戒偶像的污穢和姦淫,並勒死的牲畜和血」(徒十五20),但是仍然禁止同性戀行為(參羅一 26-27;林前六9;提前一10;猶7)。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 要保持婚姻制度的純潔,最基本的辦法是甚麼?這個律例有何革命性的原則?
2. 為何說同性淫亂是可憎惡的罪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