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二)血的禁例(十七章)
本章開始利未記的第二個大部分,一至十六章主要是給予祭司的指示,怎樣獻祭,鑑別潔淨及贖罪;十七至二十七章重點是個別信徒屬靈生活的各種指示,而首先也是首要的乃是個人與神相交之理。
神為以色列人定了大贖罪日(一年一次),使全會眾的一切罪完全除淨,叫他們在神面前成聖。但他們既然蒙召為聖民,行事為人就當與蒙召的恩相稱,故此從本章至二十章,神就吩咐以色列人在平時所行的事上都要聖潔(十八2-4)。
在一至七章獻祭的指示中,血是罪祭的重要成份,所以19次指示怎樣處理血。同樣論述贖罪高潮的贖罪日,也不能忽略血的問題,所以緊隨十六章贖罪之禮的程序,就是本章重覆講論血的處理。
本章是利未記1-7章的條例的補充,和16章緊密相連,講述與祭牲和牲血有關的四種情況,特別說明血的意義和禁制。曉諭眾民認清自己在獻祭禮儀中的地位,指示宰殺祭牲的方法,以及吃血會有的懲罰等。
從句子結構來看,本章可分為四段,講論獻祭和吃肉的問題,每段以「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開始(3、8、10、13節);然後指出罪過(3-4、8-9、10、13-14節);說明刑罰乃要從民中剪除(4、9、10、14節);而結束時補充一個遵從命令的原因(5-7、11-12、14節)。
1.宰殺牛羊的地點限制在會幕門口(1-7節)
任何用作食物的牲畜,必定要牽到會幕門口,獻上為平安祭,然後方可食用;否則宰殺者便犯了「流血的罪」,要從民中被「剪除」(3-4節)。要把這些牲畜帶到會幕門口交給祭司,好像獻給耶和華作平安祭那樣宰殺牲畜並獻為祭(5-6節)。
「流血的罪」:通常是指「謀殺罪」。代價是「要從民中剪除」。
「剪除」:「被剪除」。實際的意義可能是「被殺」或「被開除」。猶太人傳統認為這是「與選民隔絕」的處罰,而非「殺死」。
這做法有兩個目的:
(1)為防止他們用這些牲畜在田野間獻祭(7節)。
(2)為防止百姓吃血(10-14節)。
舊約時代的會幕門口是人與神相會唯一的地方,那裏有一座祭壇,預表新約時代耶穌基督的十字架。「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藉著我,沒有人能到父那裏去。」(約十四6)
「他們不可再獻祭給他們行邪淫所隨從的鬼魔(原文作公山羊);這要作他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7節)
「行邪淫」:會用此字除了表明敬拜公山羊是對上帝的不忠外,埃及地敬拜這種野山羊神(一種土地神)的方式,也是與其性交,方式與迦南地拜巴力相當。所以也是一種淫亂的宗教。
所隨從的「鬼魔」:「公山羊」、「具有羊身羊角的鬼魔」。埃及人和若干古代民族膜拜公山羊,視之為曠野的鬼魔。以賽亞書似乎就記載有這種「鬼魔」(參賽十三21 ,三十四14)。
以色列人在埃及時一定也曾參與這一類的偶像崇拜(書二十四14)。神要他們與這些迷信風俗隔絕,成為在文化上獨特的民族。
這條例只適用於以色列人在曠野飄流的時代,當時,人民很少吃牲畜的肉,且居住的地方離會幕不遠。後來他們在迦南地安居,便有不同的條例(申十二20-24), 但禁止吃血及拜偶像的律例則始終不變。
2.祭祀不可在會幕以外獻上(8-9節)
「你要曉諭他們說: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獻燔祭或是平安祭,若不帶到會幕門口獻給耶和華,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家中的人」:包括兒孫和奴僕。
「外人」:指外族人。
以色列人如古代近東其他民族一樣,主要食糧為農作物,牛羊只在節期慶典時宰食,而那些日子總有宗教祭祀。利未記限制牛羊在會幕門口宰殺,是要是防範選民在興高釆烈的節日,樂極生悲,不慎跟隨外邦風俗,導致敬拜偶像。
所以這規例教導選民留意生活目標,節期慶典並非純為宰食牛羊,歡宴快樂;乃是在會幕門口灑血,以神為首的安息,並且為神賜豐盛恩典而獻上感恩。
在上古的時候,以色列的家長都作自己家的祭司,如約伯(伯一5)、亞伯拉罕等(創十二7-8,十三18),他們都能隨時隨地為自己和全家獻祭。
可是以色列人已經立了國,有了一個會幕、一個祭壇、一個大祭司,神也為他們整頓了一切獻祭的條例,所以神就禁止他們自由獻祭。並且吩咐他們將一切所要獻的祭牲牽到會幕門口,叫祭司按定例替他們獻給神為供物。
3. 不可吃血(10-12節)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吃什麼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10節)
「吃甚麼血」:「吃任何血」。
摩西五經中出現的七次禁止吃血命令(參創九4;利三17,七26-27,十七10;申十二16、23-24,十五23)。雖然吃血的禁令較早時已頒佈,惟到這段聖經才說明原因:
(1)道德教導
「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11節上)
「活物」,指人和動物;「生命是在血中」,意指血就是生命(參14節;申十二23),沒有血就沒有生命。
吃血即象徵吃生命,茹毛飲血,乃凶殘成性的表現。所以即使打獵所得的禽獸,也須先放血才可食用,使徒給予外邦信徒的勸誡中,也將血和勒死牲畜看為同一事情(徒十五20、29)。
(2)救恩預表
「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裡有生命,所以能贖罪。」(11節下)
祭牲被宰流血,將血灑在壇上,也就是用祭牲的生命贖獻祭者的生命。神設立的救恩,在舊約時期是祭牲流血捨命,代人付上罪價的;而祭壇流血的祭牲乃預表耶穌的寶血,所以這血斷不可食用。
「因此,我對以色列人說:你們都不可吃血;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也不可吃血。」(12節)
「因此」:意指:a.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b.血僅為贖罪之用(參11節)。神重申禁止境內任何人吃血的命令。
(3)衛生因素
另外附加說明,現代醫學發現病毒存於血液內,吃血或會影響健康。
自死或被獸撕裂的牲畜,血或未能盡流而瘀積部分,吃了是為不潔淨。總括來說,血的預表功效在基督的救恩來到時已成就,但仍含有道德和衛生因素,吃血對人並沒有甚麼益處。
4. 打獵的條例(13-16節)
獵獲的動物雖不能作獻祭用,但卻可以吃,這些動物的血必須放出,用土掩埋(13節)。生命來自塵土,也回到塵土。自死或被野獸撕裂的動物,因為未放血,都不可以吃,因為是不潔淨的(15節,十一40)。但寄居的與外人不受此限(申十四21)。
人若吃了自然死的或被其它野獸殺死的動物,他在禮儀上就是不潔的(16節)。這些動物的屍體是沒有放血的。
《不走回頭路》
「他們不可再獻祭給他們行邪淫所隨從的鬼魔(原文作公山羊);這要作他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利十七7)
「鬼魔」在原文乃是人想像出來的一種半山羊、半人的鬼神。這一個辭,似乎承認以色列百姓,當初在埃及可能拜過那樣的假神。
此一律例提醒我們,任何神的百姓若任意離群獨居,並執著敬拜假神,就不能進到神面前。
當人在正確的途徑上,依照神的規定與律例敬拜神的時候,一切虛假的敬拜,便毫無必要,並且是不可能的。但若是偏離了敬拜神的真實方法,隨時都有轉向其他假神的危險。
–引自摩根《話中之光》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宰殺牛羊的地點限制在會幕門口,為何如此?
2.不可吃血的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