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5. 三種需要獻贖罪祭的過犯(五1-6)
第五章上半段經文可以說是有關贖罪祭的補充說明(五1-13)。因為本段標題雖是用「愆」字,但所該獻的祭仍是贖罪祭。有兩個證據:
(1)這祭稱為贖罪祭(6-9、11-12節)。
(2)這祭的祭牲本來也是贖罪祭的祭牲,就是母羊、羊羔、或是一隻山羊(6節,四28、32);與贖愆祭的祭牲公綿羊不同(五18,六6)。
不管如何,我們信主之後(不是指著我們信主之前的事),我們必須有一個認罪、賠罪的習慣。我們如果得罪了甚麼人,或者叫甚麼人受了甚麼虧,我們應當學習在神面前賠罪、賠償。我們一面要在神面前認罪,一面要在人面前賠罪,才能夠使我們的良心敏銳。
按內容來說,這段繼續四章平民的贖罪祭:犯罪者獻的仍是贖罪祭;祭物方面,人力量能夠的話,就和前面(四27-35)一樣,要獻綿羊羔或母山羊(6節)。
從文體方面,這裡所記不再是四章原則性提及犯罪,而是非常具體提出例子。句子結構也變得複雜,所以這段有轉接作用,將愆和贖愆祭介紹出來,使贖愆祭指示非常通順地銜接第四章的贖罪祭規條。
需要獻贖罪祭的過犯包括如下:
(1)不盡本分(1節): 應作見證而不肯挺身而出。
「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或作:若有人聽見叫人發誓的聲音),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所知道的說出來,這就是罪;他要擔當他的罪孽。」
本節原文直譯是:「若有人犯了罪,他聽見發誓的聲音,無論是所看見的或所知道的,他可以作證卻不說出來,就要擔當自己的罪孽」。
「發誓的聲音」:實際上應該是「作證的誓言」或「傳召作證」。
此處的例子包括在法庭上不說真話,摸到不潔淨的東西,以及隨意發誓都構成「要獻贖罪祭」的狀況。
當審理案件的審判官傳召見證人出庭作證時,案件發生時在場的見證人推託不知情,而不肯把他所看見、所知道的透露出來。這種隱匿實情的在場知情者,乃是犯罪行為,他必須承擔不肯作證的罪惡。
(2)不夠謹慎(2-3節): 行動疏忽,染了污穢。
「或是有人摸了不潔的物,無論是不潔的死獸,是不潔的死畜,是不潔的死蟲,他卻不知道,因此成了不潔,就有了罪。或是他摸了別人的污穢,無論是染了什麼污穢,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有了罪。」
「摸了不潔的物」:原文是「摸了所有不潔的物」。
「他卻不知道」:原文是「卻從他隱藏」。
不潔的死「蟲」:「小型爬蟲」。
這是凡觸犯不潔之條例的人。無論是碰觸了獸的屍體,或是牲口的屍體,或是昆蟲的屍體,他都茫然不知,那麼他就不潔淨,就有了罪責(2節)。這人雖然因為無知而觸摸不潔之物,但實際上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他是犯了不潔的罪。
凡人觸摸了出自別人身體的污穢東西,那就是污穢的源頭(3節),是屬於禮儀上的不潔淨。無論是何種污穢。當事人不知則已,一旦知道了就是罪,便須對付。
這兩節經文描述幾種情況,都是假設犯罪者起先所不知的,後來確知道了。他們的問題在於這些人不知道自己「已經不潔淨」;或是因沒有行潔淨禮而觸犯規條,但補行「潔淨禮」又已經太晚了。因此這些人就要為自己的疏忽獻祭。
一個人可能是出於無知,所以他的行為被認為是可以原諒的。雖然他無知,但成為傳染源,還是可能對他人造成威脅。
因此,在某些情況下,他可能不是完全無辜的,必須得到一個教訓,給他自己和別人留下深刻的印像。但無知的人不必負完全的罪責,除非他是故意這麼做的,並有機會獲得更多的認識。
(3)不願約束(4節): 未詳細考慮尋求就隨便起誓。
「或是有人嘴裡冒失發誓,要行惡,要行善,無論人在甚麼事上冒失發誓,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要在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
「冒失」發誓:「匆促欠思慮地說出」。
「要行惡,要行善」:這是希伯來成語,意思是「無論要做什麼事」。
一個人若還未考慮誓言的真實意義,帶來後果是好是歹,就急躁的發出誓言。一旦知道了自己所犯的錯誤,就需獻上贖罪祭。
耶穌曾嚴詞責斥當時猶太人,輕嘴薄舌,動輒發誓,所以教導他們必須心口一致。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不然就是邪惡(太五33-37)。
以色列人發誓多是指著神的名或聖殿(太二十三16、22,士十-35,撒上二十五22,書六26,太二十六63,利十九12),指著神的名冒失發誓是犯第三條誡,就是犯了妄稱神之名的罪(出二十7)。
(4)贖罪方法(5-6節)
「他有了罪的時候,就要承認所犯的罪,並要因所犯的罪,把他的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隻羊羔,或是一隻山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罪祭。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
「他有了罪的時候」:原文是「他在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的時候」。
「贖愆祭牲」:「贖愆祭」或「對於犯罪的補償」,此處的意義應該是後者,而非「贖愆祭」(參14-19節)。
「並要因所犯的罪,把他的贖愆祭牲」:意指必須以所規定的祭牲為自己贖罪。
有罪的人在獻祭以前要先承認他的罪(5節),因承認所犯的罪,是犯罪之人被神饒恕的途徑。並要因所犯的罪,把他「對於犯罪的補償」的祭牲,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隻羊羔,或是一隻山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罪祭(6節)。
6. 窮人獻上贖罪祭的補充辦法(五7-10)
「他的力量若不夠獻一隻羊羔,就要因所犯的罪,把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帶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7節)
「力量若不夠」:原文是「手觸及不到」。意指窮人,無力獻羊羔。
「所犯的罪」:原文是「犯罪的補償、處分」。
「兩隻」: 因為獻鳥類的時候,不能把鳥的脂油除下,故須獻上兩隻。
「帶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意指帶到祭壇那裡獻給神;『贖愆祭』與利四章的贖罪祭不同,贖罪祭的罪是指在根本上籠統得罪了神,而贖愆祭的愆是指在零碎的行為上得罪了神。
「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一隻全燒在壇上,另一隻則歸祭司享用。
人若因為貧窮的緣故,經濟力量不夠獻一隻羊羔(十二8,十四21),就要因所犯的罪,把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帶到耶和華面前獻給神為。
獻祭者把這些祭牲帶到祭司那裡,祭司就要先把那贖罪祭獻上,然後才獻燔祭(8節)。也把些贖罪祭牲的血彈在壇的旁邊,剩下的血要流在壇的腳那裡;這是贖罪祭(9節)。
論贖罪祭之祭牲的血須注意三方面:(1)鳥的血彈在壇的旁邊(9節);(2)羊的血抹在壇的四角上(四25、30、34);(3)公牛的血帶進會幕,對著幔子彈七次,又抹在香壇的四角上(四6-7、17-18)。
「他要照例獻第二隻為燔祭。至於他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10節)
「照例」:判例、慣例、基準,指獻燔祭的條例(一14-17)。
贖罪祭和燔祭的不同,在於對肉和血的處理。贖罪祭的肉祭司可以吃,只是要把血灑在壇的下面;燔祭的祭物不可以吃,必須全部焚燒獻給神。
7.極度貧窮之人的贖罪條例(五11-13)
「他的力量若不夠獻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就要因所犯的罪帶供物來,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贖罪祭;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為是贖罪祭。」(11節)
「伊法十分之一」:約2.2公升,是一個成人一天的食量(參出十六16)。其價值低於兩隻鳥,是為體恤貧窮人的做法。
「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為是贖罪祭」:藉此和素祭有所分別(參二1)。
原則上贖罪的祭物是流血的牲畜,但對極度貧窮的人,許可用細麵代替牲畜作為贖罪祭。但細麵本身不能單獨作為贖罪祭,要獻在燔祭壇上,與燔祭一同焚燒,加在他人所獻的祭牲血上。符合「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的原則。
作贖罪祭供物的細麵,獻時不可加油和乳香,藉此和素祭有所分別。雖然同是以細麵為祭物,但不能視為素祭,因為贖罪祭是傷痛悲哀,當然不能有素祭象徵喜樂的這兩種配料。
他要把供物帶到祭司那裡,祭司要取出自己的-把來,燒在壇上作為記念(12節)。「至於他在這幾件事中所犯的罪」,經過祭司為他獻祭之後,就蒙神赦免,其餘的麵就歸與獻這祭的祭司,「和素祭一樣」(13節)。
「至於他在這幾件事中所犯的罪」: 就是前面(1-4節)的三件事。
「和素祭一樣」: 指用爐烤,或用鐵鏊烙,或用煎盤煎,其方法和素祭的條例相同(參二4-10)。
任何犯罪的人,都應該在神面前獻贖罪祭。制定本條例是為了避免人因貧窮不能獻祭,反映神的憐憫和恩典。
《尊重神所定的原則》
「他的力量若不夠獻一隻羊羔,就要因所犯的罪,把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帶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利五7)
「他的力量若不夠獻一隻羊羔」,人的力量若是夠不上神的定規,可以改成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或是十分之一伊法的細麵。這是神在恩典中待人的方法。
人進到神面前的權利,並非建立在贖罪祭的真正價值上,而是憑藉力所能及的禮物,以表明他尊重神所定的原則。
但若一個人的力量能及,卻獻上較便宜的,這就表明他對於自己的罪,或是神的恩典,缺乏充分的感覺。
–引自摩根《話中之光》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本段經文為何可以說是有關贖罪祭的補充說明?
2. 窮人獻上贖罪祭的補充辦法是甚麼?窮人為何仍需獻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