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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四)贖罪祭(四1〜五13)
本段經文是有關贖罪祭的條例,是人犯了罪之後而獻的祭。所犯的罪須出於無知而且不是故意的(2、13、22、27節;五1、4)。人若故意犯罪,贖罪祭便沒有功效(民十五30-31)。
人犯了罪要承認所犯的罪(五5),並須負起犯罪的責任(14、23、28節;五1、3、4)。無分貴賤貧富,犯了罪都要獻此祭。
人若誤犯了罪(2節,即由於軟弱或任性而犯了已知的罪),便要獻上贖罪祭。誤犯的罪跟有預謀、故意違反律法的罪不同。誤犯是無心做了神所禁止的事,或者由於人的軟弱,有意識地違犯了規例(五1-4),都屬此範圍。
1.有關大祭司的贖罪條例(1-12節)。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若有人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上誤犯了一件,或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裡,就當為他所犯的罪把沒有殘疾的公牛犢獻給耶和華為贖罪祭。」(1-3節)
「耶和華對摩西說」:原文是「耶和華曉喻摩西說」。
「誤」犯了一件:「無心的過失或粗心的罪」、「因疏忽而造成的罪」。
「誤犯」:原文是「犯了罪」、「犯了錯誤」,但這種罪是「無心的過失或粗心的罪」、「因疏忽而造成的罪」。或者說指的是「不慎或身不由己的犯罪」。
「受膏的祭司」:指的是「大祭司」(利八10-12),律法書中只有四次直接稱呼「大祭司」(利二十一10;民三十五25、28、32 )。
大祭司若發現了誤犯的罪,就應當獻贖罪祭;但若誤犯了罪卻不知道,這種罪要在「贖罪日」中去贖。大祭司在神面前肩負以色列眾百姓(參出二十八12),故他一人犯罪,即連累眾百姓叫他們也陷在罪裡(3節)。
「他要牽公牛到會幕門口,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把牛宰於耶和華面前。」(4節)
「按手」:這是獻祭儀式中重要的步驟。其用意應該不是把罪轉歸給祭牲,因為非贖罪的祭也需要按手。比較可能是獻祭者表達與祭牲認同:認同祭牲做為他的替身或認定祭牲屬他所有。
犯罪不單得罪神,更玷污了敬拜的地方;贖罪祭的重點不只贖罪,也潔淨崇拜的地方,以致神可降臨住在其間,恢復與人的交通。因此,灑血的禮儀乃是此祭的特點。而贖罪的種類可分無知的罪(參四3,13,22,27)及誤犯或疏忽的罪(參五1-4)。
贖罪祭的另一個特點,就是罪咎是按犯罪者的身分而有等級之分,此分別也導致所獻供物的種類及灑血的禮儀有所不同:
(1)最高等級的就是受膏的大祭司(3節),要獻上無殘疾的公牛犢。
(2)其次是以色列全會眾(13節),要獻上公牛犢。
(3)官長(22節)要獻無殘疾的公山羊。
(4)平民(27節)則獻無殘疾的母山羊或母羊,若是貧窮不能獻羊羔的話,就以兩隻班鳩或雛鴿(五7),甚至以細麵代替(五11)。
大祭司自己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5節),「對著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6節),每彈一次需蘸血一次。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角上,遮蓋他的罪行,把多餘的血倒在燔祭壇的腳下(7節)。
「對著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是指對着至聖所的方向彈血七次,是否彈到幔子上,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看法。「七次」,應該是取其「完整」的意思。
要照獻平安祭的方式,把祭牲最好的部位,也就是所有的脂油、肝上的網子、和腰子燒在祭壇上(8-10節)。公牛的血和脂油依例處理後,餘下的「皮」、肉和內臟都要移到營外潔淨之地,也就是倒灰的地方「用火燒在柴上」(11-12節)。
11節特別提到公牛的皮,因為在其他祭儀中,祭物的皮是屬於經手的祭司(七8)。但此處是贖罪祭,皮就不能屬於祭司,而必須一起燒掉。
「用火燒在柴上」:原文是「用火燒在柴上,在倒灰之處焚燒」。
贖罪祭的目的,是洗去大祭司因誤犯了罪對聖所造成的污穢,大過贖他自己的罪,所以不可把祭牲燒在壇上,而應燒在營外。
2.為全會眾為誤犯之罪獻贖罪祭的條例(13-21節),辦法與大祭司的相同。
「以色列全會眾若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是隱而未現、會眾看不出來的,會眾一知道所犯的罪就要獻一隻公牛犢為贖罪祭,牽到會幕前。會中的長老就要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將牛在耶和華面前宰了。」(13-15節)
「全會眾」:指以色列人全體共犯的罪,譬如頑梗悖逆的罪。
「是隱而未現、會眾看不出來」:原文是「事情從會眾的眼中隱藏」。意指雖然犯了罪,會眾卻沒有犯罪的感覺,因為沒有被指責出來。
「會眾一知道所犯的罪」:可見是無心之失,犯時不知(參13節),事後才發覺。
「公牛犢」:與大祭司的贖罪祭一樣,必須是公牛犢,而不是母牛犢。
「會中的長老就要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會中的長老』代表全會眾;『按手』表示全會眾與所獻的祭牲合而為一。
「全會眾」可能因大祭司的不當行為或不當教訓而犯罪,贖罪之法便與大祭司相若;不過由會中的長老按手在牛的頭上,代表會眾在神面前認罪。
以色列會因眾無心之失,事後才發覺,與大祭司的贖罪祭一樣,必須是獻公牛犢,而不是母牛犢作為贖罪祭。會中的長老就要代表全會眾,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將牛在耶和華面前宰了。
接著的獻祭方式和大祭司贖罪祭的條例是一樣的(16-21節,參5-12節)。只有最後兩節,在用語上有些差別。
「收拾這牛,與那贖罪祭的牛一樣。祭司要為他們贖罪,他們必蒙赦免。他要把牛搬到營外燒了,像燒頭一個牛一樣;這是會眾的贖罪祭。」(20-21節)
「祭司要為他們贖罪,他們必蒙赦免」:須先贖罪,才能蒙赦免(參26、31、35節,五10、16、18;來九12、13、14)。
像「燒」頭一個牛: 「燒」字與一至三章裡之燒字的原文不同,一至三章裡「燒」字是「使煙或香氣上升」的意思,本節和12節的「燒」字是「燒成灰燼」的意思。會有這分別,或者是顯明被燒在燔祭壇上的是表示神的喜悅,被燒在營外的是表示神的震怒。
「頭一個牛」:就是為大祭司所獻為贖罪祭的牛(參12節)。
本段經文說,如果是全體犯罪,如果是祭司犯罪,非要用公牛不可,不能用公山羊。如果是官長犯罪,必須用公山羊。為甚麼呢?因為「多託誰,就向誰多取;多給誰,就向誰多要。」
《贖罪祭與贖愆祭》
第四章論到贖罪祭,第五、六章論贖愆祭,這兩種祭原是一個:「贖罪祭怎樣,贖愆祭也是怎樣,兩個祭是一個條例。」(七7)
贖罪祭是贖免得罪神的罪;贖愆祭是贖免得罪人或聖物的罪。贖罪祭是為贖罪,為稱義,這罪原文是單數的,是指罪的本性而言;贖愆祭是贖過錯、虧欠,是指罪行,是為成聖。
贖罪祭是敗壞生命的罪;贖愆祭是玷污生活的罪。贖罪祭在地位上與非基督徒有關;贖愆祭在地位上與基督徒有關,這兩個祭合起來就成為完全的救贖。
贖罪祭分為四等,即祭司、會眾、長官與百姓犯罪的贖罪祭。若祭司與會眾要獻贖罪祭,是用一隻無殘疾的公牛,或公牛犢,宰在耶和華前。祭司、會眾犯罪獻公牛,長官犯罪需用公羊,會中之百姓犯罪則用綿羊。
這所獻物品之輕重,是按地位高低,並關係大小。可見地位高的,雖與平民犯同樣罪,其關係卻不同,故所獻祭品也不等。雖然等級不同,但各級都有提到悔罪的例,「…一知道所犯的罪就要獻」。
贖愆祭是為個人所犯的罪所預備的救恩,人的本罪是他自己應該負責的罪。贖愆祭給我們看見,基督所受的各種痛苦,乃是為要應付我們各人所犯各種的罪。
一個人的罪愆,有對神和對人的兩方面。這兩方面的罪,都可以藉著贖愆祭來對付,利未記五章(14-19節)所記的,是對付得罪神的罪;利未記六章(1-7節)所記的,是對付得罪人的罪。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設立贖罪祭的目的為何?為何祭品需燒在營外?
2.燒贖罪祭的「燒」字意思為何?有何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