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三)在對待惡人上:以善勝惡(十二17-21)
1.絕不報復(17-19節)
「不要以惡報惡;眾人以為美的事要留心去作。若是能行,總要盡力與眾人和睦。」(17-18節)
「留心」:仔細思想,預先準備好,預先籌謀。
「若是能行」:這話表示有不能行的時候。當基本信仰真理受到破壞時,當主的名受到羞辱時,便不能妥協求安。只要不違反這項基本原則,當主動權在我們這一方的時候,就是『能行』的時候。
當我們得罪了別人,或別人得罪了我們,便應鍥而不捨地尋求和睦,務要解決問題。不抱怨、不報復、以寬容之心待人;即使別人惡待你也要這樣,有一天主必為你伸冤。
「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或譯:讓人發怒);因為經上記著:『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19節)
「聽憑主怒」:直譯是「留個地方給(上帝的)憤怒」。亦即不要自己伸冤,直到完全滿足自己的權利,而要留個地方給上帝來彰顯他的義怒。
「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引自摩西之歌「伸冤報應在我」(申三十二35),這句引文的要點是,既然伸冤與報應是神的特權,就應該讓神來執行。基督徒不自己伸冤的最大理由,乃是不願取代神的地位,篡奪神主宰的權柄。
2.以善勝惡(20-21節)
「所以,你的仇敵若餓了,就給他吃,若渴了,就給他喝;因為你這樣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頭上。你不可為惡所勝,反要以善勝惡。」
本節引自《箴言》二十五21-22。
「你的仇敵若餓了,就給他吃,若渴了,就給他喝」:意即把對方所不該得的,給他得著;在對方有需要的時候,積極地幫助他。
「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頭上」:「炭火」指,「燃燒的炭」。這是一句當時流行的成語,意思是『會使他羞愧交加,有如火燒的痛苦』。
以牙還牙的方法只會將事情惡化,從而產生惡性循環。愛心是感化罪惡最有效的方法,並且彌補一切裂痕(20節)。堅持基督徒行事為人的原則,基督生命的能力終必會帶領你勝過難處。不是你超越難處,便是你的見證征服了對方,使難處消弭無蹤(21節)。
(四)在對待政權上:順服、恭敬(十三1-7)
第十四章擴大了基督徒責任的範圍,使其延伸到基督徒所在的世俗政權,這是新約中第一段有關信徒對民事義務的指導。保羅具體說明了該撒的當歸該撒是什麽意思(太二十二21)。
這題目與傳福音是有關係的,因此它在此書信裏是合宜的,與十二17,21的聯繫應是明顯的,從應用的範圍來看,與十二1-2也是相聯繫的。
初期教會是生存在羅馬政權之下,受極權的殖民地政策所管治。「仍在地上作子民」的基督徒,應如何表現其公民的身分而又忠於對神主權的尊重呢?這便是保羅本段教訓的重心。
當時的教會團體與地方當局之間可能在關係上很緊張,他們只順服基督,不順服政治當局,甚至拒不納稅(6節)。
保羅一方面提出信仰上的基礎 ,說明權柄出於神,掌權者為神所命,故應順服他們;另一方面他繼續前章「不要以惡報惡、不要報復」的教訓,指出伸冤在主手中;地上掌權者的設立是為神執行刑罰(4節)。
當時的羅馬政府對教會是不友善的,甚至是逼迫教會、阻攔教會發展的,但保羅在此仍強調基督徒要「順服政府」,為何如此?
1.順服政府的理由(1-2節)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
「在上有權柄的人」:「居高位的權柄」,應是指「地上的政權」。
「順服」:此字原文用法不是指「無條件的服從」,而是指一種心態上承認別人是上帝的代表。基本上權威的根源是上帝而不是政府,所以一切與上帝命令抵觸的政府命令,當然不用遵從。
「所命的」:原意是「仍存在於被神命定的狀態下」。
「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權柄本身並沒有問題,所有的問題乃在於人的身上:(1)非法取得權柄;(2)非法動用權柄。掌權者的錯誤,自有神來對付他,所以信徒不該採取抗拒權柄或推翻權柄(革命)的行動,但當關係到神直接的權柄時,信徒仍應以順服神的權柄為優先。
「抗拒的必自取刑罰」:這裏的『刑罰』是指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們若不肯順服政府的命令,就是為自己尋來不必要的麻煩。當然,我們若是為著神的旨意而受苦,只好默默忍受,求主幫助。
保羅從屬靈的角度看這問題,認定政府的統治權力是從神來的,即所有國家權力架構都是神所立定的(參創一28)。故此,凡「在上有權柄的」政府,都是神所賜予的,人人都當尊重,基督徒也不能例外。
保羅寫這信時,羅馬皇帝是尼祿(Nero),不過在羅馬書寫作的時候,正好是尼祿在位的前五年,是其出名的善政時期,而非後期的暴君時期。
2.政府的任務與職責(3-4節)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3節)
此處的「行善」、「作惡」是籠統的說法,不是基督徒信仰中的「行善」、「稱義」或「作惡」。我們也該可以同意一個有效管理的政權,基本上還是有一定的賞善罰惡,維護社會穩定的能力。
正常的政府官吏,受到法律的拘束,不能任意作威作福、無緣無故的擾民,所以我們若是行善,作安份守己的良民,便對他們無所懼怕。
「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地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4節)
「用人」:「執行他人的命令的人」、「僕役」。
他們是為神作事的僕人,確實地執行他本身管治的任務,包括正確無誤地運用「佩劍」的權柄,即執行賞善罰惡的法律,以維持社會公義和有秩序的治安,創造美善的環境。
保羅說明做官的人是上帝的僕役(不管他願不願意或知不知道),至終是要成就上帝的心意(賞善罰惡)。即使他一時並不執行公義,表面上看起來有多少偏差,最終他仍然是要完成上帝的心意,而不是掌權者自己的意願。
3.順服政府的動機(5-7節)
「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因他們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5-6節)
「良心」:「自覺」、「道德良知」,原文可以解做「知道掌權者的權柄由上帝來、是上帝僕役」的「知識」。
納「糧」:「貢物」、「稅金」,特指「一年一度的土地稅」,此字也用來表示羅馬時期的「直接稅」。
「常常特管」:「專注於」、「投身於」。
基督徒順服政府,不應為逃避神的懲治,而是為了良心的緣故(5節),有責任行使公民權,有責任繳交該納的稅(6節)。
「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7節)
「當得的」:「義務」、「債務」。
這也包括應該做奉公守法的公民:作事不違反法律,對國家社會盡義務,如服兵役、參與公共事務、積極參與選舉活動、以個人身分參政、盡義務納稅,以維持國家的公共費用等。
資本主義社會中,除了政府之外,我們也有不少上司,此處的倫理原則也可以應用在我們的職場中。
《不要自己伸冤》
「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因為經上記著:『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羅十二19)
許多時侯,靜比動更費力。靜是力的最高效能。對於那些一無根據的最惡最毒的控告,主始終「甚麼都不回答…連一句話也不說」,以至審判官甚覺希奇。
對於那些無理的侮辱,不堪的虐待和嘲笑,連旁人都會激起憤怒,可是主始終鎮靜。他大有能力,才能不動。凡曾受過冤枉,毀謗,虐待的,都知道維持鎮靜,需要何等大的力量。
使徒保羅說,「沒有一件東西可以搖動我」(使徒行傳二十章二十四節直譯)。
他不是說,「沒有一件東西可以傷害我。」傷害是一件事,搖動又是一件事。使徒保羅的心頂仁慈。我們沒有讀著過有甚麼使徒曾像使徒保羅那樣痛哭過。一個男子痛哭泣是無礙於一個人的堅毅。
主曾哭過,他是有史以來最堅毅的人,所以並不說沒有一件東西可以傷害我,但保羅立定決心,凡是他所言為正確真實的任何事物都不能搖動他。
我們往常所計較的,他並不計較,他不貪求安適;他不以性命為念。他所追求的只有一件事,就是對主至死忠心,要得主的喜悅。保羅比任何人更能認識了,主的功德就是他的酬報,主的微笑就是天堂。
–引自《荒漠甘泉》二月10日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 以牙還牙的方法只會將事情惡化,從而產生惡性循環。你如何領受這個原則?
2. 保羅從屬靈的角度認定政府的統治權力是從神來的,應當如何對待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