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九、成聖的掙扎:被住在肉體中的罪所捆綁(七1-25)
在昔日羅馬的教會中,有不少信徒是從猶太教轉化過來歸信基督耶穌的,因此他們深被舊約律法思想所約束,以致未能真正享受到在基督裏的自由。故此保羅要多費唇舌來解釋基督的恩典、律法及罪的關係。
(一)脫離律法的認識:婦人喪夫的比喻–藉死脫離(七1-6)
在此,保羅以他們熟悉的婚姻關係,來作比喻式的教導。
1.婦人藉死脫離丈夫歸於別人(1-3節)
「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
「明白」律法:「認識」」「熟悉」。
「管」:「管轄」、「統治」、「支配」。
律法是神頒賜給祂子民,藉以表明神對祂子民的要求;凡不照律法去行的,就被定罪(加三10),所以這裏說『律法管人』。
但因著人的肉體軟弱,律法有所不能行的(羅八3),故在律法之下的人相當無奈,既無法脫離律法的轄制,也不能成全律法的要求。本節帶給信徒一個得釋放的福音:律法管人只在他活著的時候,所以我們只要一死,就甚麼問題都沒有了。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2-3節)
「脫離了丈夫的律法」(2節):「脫離了」,原意是「使無效」;「律法」,應該是指「舊約律法」。在猶太社會中,丈夫才擁有離婚的權利。
只要一個婦人的丈夫活著,她不能與另外一個男人結婚,因為他在丈夫的權力之下;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2節)。
如果她有丈夫,又與另外一個男人結婚,她就是一個淫婦。不過如果她的丈夫死了,這婚姻的約據可以說是取消了,如果她喜歡,她有自由和任何一個男人結婚,也不致招來姦淫的醜名(3節)。
這一段顯然是保羅針對羅馬的猶太派基督徒發言,讓他們不要再堅持要外邦基督徒守律法。保羅在本段的解說是與六14的意思有關的。
當人死了以後,律法的能力和權柄就失去效用。一個信主的人與基督聯合,律法和罪就不再約束我們,因為基督的死已救我們脫離了它的威脅和壓力,我們不再受律法的字句所捆綁。
正如在一段婚姻中,女子因丈夫死了,就不再受這段婚姻所約束,可以自由嫁與別的男子,在法律上她不會被定罪。
今天,我們基督徒因稱義成聖,不再受律法的管轄,也不必向律法負責,因為我們已進入了生命的律,既靠聖靈得生,就靠聖靈行事(參加五25)。
2.我們藉死脫離律法歸於基督(4-6節)
「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裏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4節)
「死了」:意思是「送到死地」或「消滅」。
「結果子」:「產出果實」、「出作物」。
由於基督在十字架上死了,我們與祂聯合,就在祂的死上有分。這樣我們就脫離了律法的約束,從此以後,便歸屬於基督,有分於祂的復活。我們歸給基督的目的,乃是要從基督結出生命的果子,叫父神因此得榮耀。
「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5節)
「肉體」:「肉身」、「人的本性」。一般說來,肉體是指我們「在亞當裡的人性」,已經被罪腐化。
「屬肉體的時候」:指一個人未信主、未被聖靈重生時的光景。
「惡慾」:「罪的願望」、「罪」的慾望。
「發動」:「發揮作用」、「有效力」,原文動詞的形式是不完成式,表示進行中的動作。
從前我們未被聖靈重生的時候,律法曾經激發我們去犯罪,而結局就是死亡;但當我們悔改信主後,律法再不能管束我們,但這不表示我們就可以放縱。
「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6節)
「心靈」:「靈」,可翻譯為「聖靈」,由上下文中看起來也比較可能是指「聖靈」。
「儀文的舊樣」: 直譯為「字句的舊(樣式)」,指「舊的成文的法例」,指的不是舊約聖經,而是那些已失去了律法的精義,束縛人的律法的解釋。
保羅一直主張舊約律法和新約福音的一貫性。他所反對的是儀文,也就是對律法字句的刻板死守,和徒具律法形式而失其真精神的生活。
此處說明新約的信徒是用聖靈的新方式來服事上帝,而不是用字句法規的舊方式。有時候我們也會陷入想要用法規來規範信仰所有層面的陷阱,此處是我們的提醒。
這裡有兩個主要的釋經原則:
按代替說,基督替我們受死,出了律法所要求的代價,就把我們從律法之下贖出來,叫我們脫離律法的定罪。
按聯合說,基督帶著我們和祂同死,叫我們向捆我們的律法死了,就得以脫離律法的捆綁。律法不能管死了的人,死了的人就脫離了律法的管束。
保羅指明從律法中釋放出來是有一種積極的意義,就是「叫我們有服事主」的態度,並且是以「心靈的新樣」,一個為主而活和被聖靈管治的生命形態,來服事主!
(二)脫離律法反面的經歷:律法捆綁下的痛苦(七7-25)
由於保羅在本章討論的焦點是律法與罪的關係,故此全章聖經是要說明一個重要的思想:律法沒有能力使一個未信的人得救,也不能使一個基督徒獲得成聖的生活。
為此,本段經文便進一步說明,屬肉體之人身上的罪與律法的關係(7-13節);同時也論及基督徒不讓聖靈完全管理自己,企圖藉著遵行律法來戰勝罪、以及過聖潔生活時的結果(14-25節)。
以下,保羅先論到脫離律法反面的經歷: 律法捆綁下的痛苦。
1.律法引動罪惡,殺死我們(7-13節)。
(1)律法顯露罪的隱藏性(7-9節)
保羅以自己未信主前的狀況來描寫罪:
a.律法是使人知罪(7節)
「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我」:用來泛指一切,沒有什麼特定的個人或團體。目的是要生動的描述人在有律法之下和沒有律法之下的狀況。
不過保羅在此用「我」除了行文流暢的意味外,亦有一種感同身受的意味。不過鑒於此處的「律法」是指「摩西律法」,因此此處的「我」更是影射包含保羅在內的猶太民族之經歷。
不「知」何為罪:「認識」、「熟悉」、「體認」。此處可能不只是「知道」,而是「深刻了解」、「由親身經歷中體認」的意思。
律法的本身絕對不是罪,我們千萬不可鄙視舊約的律法,更不可以怪罪神。
是律法叫我貪心嗎?不是,是律法引誘我貪心嗎?也不是,是我自己早已有「貪心」在我裡面,但我並不覺得、也不認識我自己有貪心。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卻一而再的起貪心,於是我才知有貪心的罪,所以說律法是叫人知罪的。
b.罪因律法更顯得活躍(8-9節)
「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諸般的貪心」:每一種貪慾。
「死的」:「不活動」或「不存在」的意思,此處應解為「不活動」。原來罪是一個活的、有位格的東西(參創四7),平時潛伏在信徒肉身裏,我們不太容易感覺其存在,故如同是『死』的,但是一有機會,就會如魚得水,大肆活動。
「罪就活了」:罪的勢力反而因為上帝的律法得了動力,得了基礎(出發點)來大顯身手。
所有犯罪的人都在律法之權下被定罪,沒有律法,犯罪的人就沒有被定罪的感覺(8節)。雖然實際上所有犯罪的人都是被定罪的,但沒有律法之前人不會有被定罪的感覺。所以說「我是活的」,而「罪」則像是死的(9節上)。
沒有律法,人不覺悟到他裡面的罪的活動,所以說罪是「死」的了;但有律法,人就有了被定罪的感覺,所以說罪又活了,我就死了(9節下)。
(2)律法顯露罪的真正本質(10-13節)
誡命原是使遵行的人可以活著,但因人的不能遵行,結果「反倒叫我死」。
a.罪藉律法「引誘」我(10-11節)
「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律法本是叫人活」:本來頒布律法是要人離開罪惡,避免被上帝懲罰,結果卻變成人的引誘,導致人更容易犯罪,結果是死亡。
本句引自利未記:「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華。」(利十八5,羅十5 亦有說明)
「引誘」:是「欺騙了…使離正路」的意思,意即罪欺騙我們去守誡命,而藉誡命「殺」了我。
罪藉我們試圖去遵守律法,使我們反而更加犯罪,陷於死境。舊生命的敗壞不但誘使我們犯罪作惡,也誘使我們想建立自己的義,憑自己的善行得救,以及靠自己的努力得神喜悅。
它不但引誘我們作惡以放縱肉體的惡慾,也引誘我「做好」以表揚自己的偉大。其實這兩方面的引誘都同樣陷我們於「死」的境地。
b.律法是聖潔良善的(12節)
「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律法」:指「所有的舊約律法」。
「誡命」:指「律法中的各項規條」(根據傳統算法,共613條)。
神賜律法,並沒有要陷人於罪的意圖,或任何不清楚的動機;而且律法是公義的,它定一切罪為罪,並不理會犯罪的人是誰;它也是良善的,它判定人的罪,用意是在指明人處境的危險,並不是把人指引到危險的處境裡去。
所以,人犯罪不但不該諉過於神,也不能歸罪於律法。
c.律法顯明罪是惡極了(13節)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
不是律法叫我死,是罪利用良善公義的律法叫我死,這就顯出罪真是惡極了。律法的功用不但叫我們知道自己所犯的罪,還叫我們知道那個犯罪的生命可惡到極點。
我們知道自己的罪的結果,就投靠基督,接受祂的拯救;我們知道自己那犯罪的舊生命敗壞到極點的結果,就不再憑自己的努力去過成聖生活,而尋求在基督的新造裡,勝過肉體的惡慾了。
羅馬書中的「罪」與一般傳統的用法不同,保羅將罪擬人化了,其所描寫的「罪」,或者可以說成是「罪惡的權勢」或「使人犯罪的力量」比較容易瞭解。
《認識了自己》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羅七7)
神識透了我的本相,祂知道我從頭到腳都充滿了罪。祂知道我在討祂喜悅的事上,是全然軟弱,並毫無所能。難處就在於我對這些沒有認識。
我承認世人都是罪人,而我也是其中之一,不過我以為自己會比一些人更有希望。雖然我承認自己是軟弱,但我卻不完全相信這是真的。為此,神就使用律法,來使我認識這一件事實。
因我們越是設法滿足律法的要求時,我們的失敗便越發顯明出來。保羅就是因著律法才真實的認識了自己。
這律法是從「不可起貪心」開始的,無論保羅對律法其它部份的經歷如何,這第十條誡命(直譯為「不可有欲望」)是使他看見自己本相的。這誡命把他面對面的帶到聖潔的神面前。
–引自倪柝聲《曠野的筵席》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這句話的意義為何?
2.為何說:「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3.請解釋:「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