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4.感情上的敗壞(24-25節)
「所以,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裏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
「任憑」他們:「交付給」、「移交」。這是一種由擔憂變為傷心而放棄的舉動;人既棄絕神、不要神,神只好把人放棄。
「情慾」:「對禁止之事的渴想」(與26節的情慾不同字)。越過理性,去追求那些滿足自己肉體的歡樂。
「虛謊」:有假神、偶像的意思(參耶十三25),他們把真神放棄,敬拜偶像。
「不敬奉那造物之主」:原意是「把造物的主和受造之物併排,他們寧可選擇那受造之物」。
思想的敗壞導致人的情感不受約束,結果人們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在「性」的方面敗壞自己,進行各種違反天然的性行為,如同性戀、亂倫、雜交等(24節)。
他們把真神放棄,敬拜偶像;不要神藉萬物所顯明在人心裡的真理,反去追求虛妄與虛假的偶像世界(25節)。這也正是今日普遍的社會現象,二十一世紀正面臨著家庭制度的崩潰和性的解放!
這裏可能指那些廟妓的行為,這樣的事在舊約時代的外邦國家,保羅時代的希臘―羅馬世界的宗教,都非常盛行。
在哥林多(保羅寫這封信時所住的城市),阿芙羅狄蒂(希臘象徵愛與美的女神)的廟中,有許多廟妓,人們相信與這些廟妓有性結合,會鼓勵神與女神互相交配,因而使敬拜者的家庭和田地都昌盛。
5.道德上的敗壞(26-32節)
首先是第二個「任憑」,任憑罪人放縱情慾。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26-27節)
「情慾」:在原文24節的『情慾』不同字。這裏指偏於邪的情慾;24節指無法抑制的情慾。
「順性」:「自然的」、「合乎本性的」、「順應造物者設定的秩序」。
「逆性」:「反自然的」、「違反造物者設定的秩序」。
「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前面第24節的淫亂,是指異性間的淫亂;這裏則指同性間的淫亂。本處經文說明,那些『逆性』基因是人放縱情慾而招來的『變』態後果。
「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他們的錯誤所當受的懲罰(RSV);「這種變態恰當的工價(NEB)。人如此淫亂的結果,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參林前六18)。
思想和感情的敗壞,導致道德淪亡,正常的人倫關係受破壞,各樣不合理和邪惡的事情都做出來了!
這兩節經文(26-27節)所指責的顯然是變態的同性戀,按各個人而論,固然有其促成此種變態心理之因素(不外與罪有關之因素),但按整個社會而論,這乃是人類放縱情慾到了極點才有的變態。
最後是第三個「任憑」,是因「故意不認識神」產生的結果,這是眾罪之源。「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28節)
「故意不認識神」:原文另譯『不以對神完全的知識為美』,意即厭煩純正的道理(提後四3);或譯『在他們的知識裏不喜悅神』。這是眾罪之源,指明了人本有認識神的良知,卻不加以運用。
「存邪僻的心」:意指敗壞了的心地(提後三8)。
「不合理的事」:意即『不適宜的事』,有違於自己的良知和人格的事。
人犯罪,是因人和神出了事情,並且人和神越弄越不對,越離越遠,甚至故意不認識神。人和神的關係一不正當,底下一大堆的罪就都來了。
「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或譯:陰毒),滿心是嫉妒、凶殺、爭競、詭詐、毒恨;」(29節)
「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這四樣罪乃是所有罪行的總綱。『不義』,偏重於在行為上的壞;『邪惡』,偏重於在性質上的壞;『貪婪』,偏重於在物質上的貪得無厭;『惡毒』,偏重於對待人的心計,包括了內心的敗壞、歹毒和蓄意傷害或毀滅他人的心態。
「滿心」:不僅是形容嫉妒,也形容下列的凶殺、爭競、詭詐、毒恨。
滿心是「嫉妒」(妒忌他人);滿心是「凶殺」(預謀的、非法的殺害他人,可能是在怒氣之下幹的,或是與別的罪行相關的);滿心是「爭競」(爭鬥、吵架、不和);滿心是「詭詐」(欺騙作假、背信棄義、陰謀作詐);滿心是「毒恨」(懷凓怨忿、憤恨、敵意、苦毒)。
「又是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神的(或譯:被神所憎惡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30節)
「讒毀的」(暗中譭謗、說長道短);「背後說人的」(公開譭謗,中傷他人的);「怨恨神的」(或作神所憎惡的);「侮慢人的」(惡毒的、侮辱人的);「狂傲的」(自負傲慢的);「自誇的」(自我吹噓炫耀的);「捏造惡事的」(搬弄是非的,惡意生事的);「違背父母的」(反叛父母的權威的);
「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31節)
「無知的」(沒有道德和屬靈的分辨力,沒有良知的);「背約的」(為求達到自己的目的而違背諾言、條約、協議和合同);「無親情的」(行事完全罔顧天賦的血統關係和所有的責任);「不饒恕人的」(拒絕和解的,毫不寬容的);「不憐憫人的」(殘忍的、懷恨在心的、毫無同情心的)。
這裏所列出的,是人在遠離神之後出現的其他各種罪惡。一共提到廿四種罪,並非說只有這廿四樣罪才是罪,未在這裡提及的就不是罪,因保羅不是有意列出一張罪的「清單」,他只不過是舉例說明而已。
聖經除這裡之外,還有其他經文也列舉多種罪惡的實質內容(參可七21;加五19-21;提後三1-6等處)。
「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32節)
「判定」:公義的告示,公義的裁定。
他們並非不知道所行是罪。他們早知道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但他們不但自己這樣行,還喜歡別人也去行。
因為所有犯罪的人,都有相同的心理,一旦自己犯了罪,就會喜歡別人和他一起犯罪,這樣才有犯罪的充分藉口。為著讓犯罪的時候感到心安,就要為罪惡做辯解,提出各種哲學論據,把罪合理化,甚至漂白,把罪說成不是罪。
《任憑》
神何以要任憑人去犯罪行惡?
本段經文三次說到神任憑世人(24,26,28節)是有理由的。第一次是因為人要崇拜偶像,不榮耀神(23節);第二次是因為人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不敬拜神(25節);第三是因為人故意不認識神,離棄了祂(28,19-21節)。
這樣看來,神的旨意並非不願意拯救他們,乃是他們自己任憑剛硬不肯悔改的心(二5),悖逆神去走向邪惡的道路。
按照神賜給人類自由意志的原則,雖說神的救恩臨到世人,是要救一切相信的人;但他不能勉強人去接受救恩,必須是人的自由意志的選擇,所以神只能任憑他們。
可是神既然任憑他們,他們就須對自己的抉擇負完全的責任。
對於他們不可饒恕的無知,和明知故犯的罪惡,必須要受神最後公義的審判。祂要照著各人的行為報應他們,結局就是沉淪而滅亡(羅一18,21,32,二5,6;來九27;約三36;帖後一9;啟廿15,廿一8)。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本段經文如何描述人在感情上的敗壞?
2.本段經文如何描述人在道德上的敗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