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3、自辯的約伯:真誠的約伯(三十一1-40)
本章為約伯獨白的最後也是最重要的部分,他堅信自己無辜,他作出最後的表白,強有力地辯護自己的公義與敬虔。他因為敬畏神,拋棄了內心一切的私欲;他若有全章所列的罪,甘願受罰。他每列舉一罪,就接著發一誓,最後,他畫押證明所說屬實(35節)。
約伯曾多次被朋友們所論斷(二十二5-11),對此他也進行了明確的反駁(二十三10-12;二十七2-6等)。本章可說是辯論賽局的結辯,集中了至今為止的所有辯詞要項。總共歸納出十大表白。
約伯的表白包括:(1)心思高潔(1-6節);(2)不受賄賂(7-8節);(3)未犯姦淫(9-12節);(4)不藐視奴婢(13-15節);(5)不吝嗇,樂善好施(16-23節);(6)不貪橫財(24-25節);(7)不拜假神(26-28節);(8)不恨仇敵(29-30節);(9)不忽略旅人(31-32節);(10)不有錯不承認(33-34節)。
(1)律己方面(1-12節)
a. 心思高潔(1-6節)
「我與眼睛立約,怎能戀戀瞻望處女呢?」(1節)
「我與眼睛立約」: 眼睛是心靈之窗,同時也是一切誘惑之門,因此抵擋眼目的情欲,就是與神交通的必備條件。
「戀戀瞻望」:「一直注視」的意思。
約伯自言曾「與眼睛立約」,即立定心志,不容淫念存於心中。對他來說縱慾、好女色乃嚴重之罪,當受神的刑罰(2-3節)。因為神察看人的每一腳步,知道人所做的一切(4節)。
約伯強調自己從未作惡;也不曾欺詐別人。這個事實可以經得起神的檢驗: 「我若被公道的天平稱度,使神可以知道我的純正;」(5-6節)
b. 不受賄賂(7-8節)
約伯以發誓式的說法強調他絕對沒有虛假與詭詐,他自問已防止心、手、腳犯罪,「若有玷污粘在我手上」(7節),甘受天譴,不得享受自己的努力的成果(8節)。
「有玷污粘在我手上」:指的應該是「收受不義之財」。
約伯認為收受不義之財(侵佔他人努力的成果)的報應就是「自己的努力也要歸於虛空」。
c.未犯姦淫(9-12節)
約伯自言他從不曾起淫念,與有夫之婦通姦(9節)。他敢發咒說:若他有做過的話,願自己妻子也淪為女奴,被人姦污,而本人受罰(10-11節)。他認為這是大罪,是毀滅之火(12節)。
「就願我的妻子給別人推磨,別人也與她同室。」(10節)
「推磨」:即成為奴婢。
約伯認為姦淫是極其嚴重的罪,除了刑罰之外(10節),犯姦淫的人還理當受到更加嚴厲的懲罰(12節)。這表明約伯的性倫理與聖經相當一致。
《義人的安定》
「從至上的神所得之份,從至高全能者所得之業是什麼呢?」(伯三十一2)
遭受苦難與惡者的攻擊,朋友的誤會,並不能將行義的人壓下去,反而使他更仰望神的公義。他想到「神豈不是察看我的道路,數點我的腳步呢?」不論人怎麼說,雖然有時他不明白,但仍然相信,神是公義的審判者:「我若被公道的天平稱度,使神可以知道我的純正。」(伯三十一4、6)
約伯像是看到了天上的法庭:「願那敵我者所寫的狀詞在我這裏,我必帶在肩上,又綁在頭上為冠冕。我必向他述說我腳步的數目,必如君王進到他面前。」(伯三十一36-37)
約伯堂正的向撒但挑戰!撒但在神的面前控告人;約伯卻說,他的腳步是照神的旨意,每一步都算數,沒有偏離正路,步步都有腳印;撒但要控告,約伯可以每一步都交待清楚。
因此,撒但雖然控告,他帶在肩上,表明為可以為自己的行動負責;撒但羞辱他,加罪於他,迫害他,因為那都是無端毀謗,反成為頭上的冠冕。他理直氣壯,絕不用畏縮,挺胸昂首,勇敢威武的「如君王進到他面前」。這樣的氣勢,是因為他有無虧的良心,確信自己未行不義的事。
他盼望能夠勝訴,不至於被判定有罪,而獲得神的賞賜,因他相信神在自己一邊,所以他敢談到:「從至上的神所得之分,從至高全能者所得之業。」(伯三十一2)
這法庭的情景,也曾在撒迦利亞的異象中出現:大祭司約書亞穿著污穢的衣服,站在耶和華的使者面前。撒但站在一邊向耶和華控告約書亞,「與他作對」;但神的使者在另一邊,為約書亞脫去罪孽,使他「穿上華美的衣服…將潔淨的冠冕戴在他頭上。」(亞三1-7)
我們靠自己的義,不能進到神面前,沒有誰能說他是坦然無愧的,我們的義都像是污穢的衣服。惟相信靠賴耶穌基督的寶血,才可潔淨罪孽,「在一切不得稱義的事上信靠這人,就都得稱義了」(徒十三39)。
聖徒像約伯一樣,行事純全,遵從神的旨意,是神所稱讚的。雖然不免受苦,「神榮耀的靈常住在你們身上」,是何等的安慰。(彼前四14)感謝主,祂是我們的中保。
–引自于中旻《約伯記箋記》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我與眼睛立約」是甚麼意思?為何必須如此做?
2.約伯聲言自己未犯姦淫之罪,甚至發下咒詛,他為何要如此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