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這段經文的主題是基督徒信心的察驗之一:須有愛的行為
一、愛是不按外貌待人(1-7節)
基督徒跟世人的一大分別,就是學會不按外貌待人(1節)。
世人不但用外貌待人,也歡喜別人用外貌待他(選擇性的);比如,明知別人對他的恭維稱譽,不是出於真誠的,也會歡喜接受。聖經在這裏論到基督徒不按外貌待人的理由,是因為我們是信奉「榮耀的主耶穌基督」的人。
1.重富輕貧乃是偏心待人(2-4節)
這裡舉出一個假設狀況,似乎比較誇張,但也不是不可能。
這個例子描述兩個外表相差甚遠的人進入「會堂」,一個全身都是財勢的標記:他戴著金戒指,好像羅馬「騎術」階級人士戴的;他穿著「華美」衣服,即「閃亮發光」的衣服。人就請他坐會堂中離獻祭處近旁的上好座位。
另一個是窮人,穿著「骯髒」衣服,則僅被一句話打發:「站在那裡」,意思是「如果你要坐,就坐在地上」。對待窮人,或是叫他站在遠處,或是叫他坐在地上,甚至腳凳都不讓坐。
在教會中分門別類,對不同等級的人施予不同的待遇,這是出於邪惡的心態。 在上帝的家中應該無分貴賤,教會的門向著各等人敞開,無論甚麼人都可以進來,一視同仁(2節)。因為人是看外貌,耶和華是看內心(撒上十六7)。
在上帝的家中若是還分別貴賤,就等於是「偏心待人」、「用惡意斷定人」。
2.重富輕貧不符上帝對信和愛的原則(5-7節)
上帝特別厚待貧窮人,使他們比一般富足人更容易信靠上帝並敬愛祂,從而更有機會將來在神的國裏得著祂榮耀的獎賞(5節)。
只是與上帝仁慈的原則對比,一般人卻輕視貧窮人。這些信徒不但不是以愛來回報愛,反而是將尊貴加給那些積極欺壓、迫害小小信徒團體的富人(6節)。難道不是這些人褻瀆那召你們的尊名嗎(7節)?
貧窮人指的是他們在物質方面的不足,但是,他可能在屬靈生命是相當富足的,故不應輕視他。況且,上帝常給貧窮人機會,看顧他們。只可惜,一般人常出現不平衡的現象:有重富輕貧、使富人得勢的;也有重貧輕富、偏幫窮人的,這都不是愛人如己的表現。
二、按外貌待人乃是犯法的行為(8-13節)
律法要求「愛人如己」,信徒如果按外貌待人,就是違反律法。
1.按外貌待人就違犯『要愛人如己』的至尊律法(8-9節)
按外貌待人就違反「要愛人如己」的律法(8節),這既是犯罪,也是「犯法」(9節)。
這裏說「要愛人如己」是「至尊的律法」,因為在對待人方面這是最大的「誡命」。主耶穌曾以「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上帝」為最大的誡命,而其次就是「愛人如己」(可十二29-31)。
按外貌待人便是犯法,是引用申命記(一17;十六19)的話。因為這樣作便違反愛心的原則,愛既是律法的總綱,概括律法和先知的一切道理,那麼違背愛的原則,當然就是犯法了。
由此可見,新約信徒的行事以愛為準則,絕不可以為自己沒有犯十誡就夠了;因為一切不合愛心原則的事都是罪。正如按外貌待人,雖然不在十誡之內,卻也還是算為犯罪一樣。
2.若違犯一條律法,就是違犯全部律法(10-11節)
律法是『整體性』的,只要違犯律法的一部分,便是違犯了律法的全部(10節)。在上帝面前,並非要犯許多條律法,或屢次違犯上帝的律法才是罪人;而是只要有一次犯了其中一條,就已經是罪人,且算已經犯了「眾條」了。
上帝賜下全律法,律法全都屬祂。比如『姦淫』和『殺人』兩條誡命,並無所謂輕重,違犯其中任何一條,即違犯整個律法(11節)。違背任何上帝律法的,就是違背上帝;觸犯上帝任何律法,都表示這人觸犯了上帝,那位律法的創立者。
雅各在此論到這方面真理的目的,是要提醒那些憑外貌偏心待人的人,不可以為他們在某些事上遵守了律法,就可以自誇;其實他們若在這方面虧待了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可見我們不但不應存偏心對人,就是對聖經的真理,也不可偏重於一方面,而應當重視聖經的全部真理。
3.按外貌待人乃不憐憫人的行為,要受律法無憐憫的審判(12-13節)
律法的本意不是要捆綁人,乃是要使人得以自由(參一25),因此稱之為『自由的律法』,基督徒的說話和行事都該按照這『基督的律法』(林前九21;加六2)而行(12節)。
我們得上帝憐憫的先決條件,乃是對別人有憐憫心;對於那些不肯憐恤別人的人,上帝是不會施予憐恤的(參太十八32-34)。如果我們憐憫他人的話,我們雖然該受審判,卻會蒙憐憫(13節)。
三、若對弟兄缺乏愛的行為,這信心是死的(14-20節)
這段聖經主題是活的信心,也就是真信心。真信心與真行為是二而一,一而二的。雅各在這段經文中,使用了三個『死』字(17、20、26節)來說明甚麼是活的信心。這三個死都在講同一件事,就是『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
沒有行為的信心不能救人(14節)、不能助人(15-16節),所以是死的(17-20節)。
首先,要知道,活的信心是看得見的,活的信心不是空口說白話(14節)。
主耶穌曾經教導門徒:
『凡他們所吩咐你們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但不要效法他們的行為;因為他們能說,不能行。他們把難擔的重擔捆起來,擱在人的肩上,但自己一個指頭也不肯動。』(太二十三3-4)
所以,活的信心不是看而不見:「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甚麼益處呢?」(16節)
沒有行為的信心是假冒偽善,沒有信心的行為卻是自欺欺人。『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約壹三18)真信心並不放棄人應盡的本分。
其次是,活的信心是有行動的(17-20節)。
信主以後,我們的信心成為未信者的橋樑,行動力是關鍵。所以,基督徒要知道也要行道。基督徒需要先有內在信仰的信心,然後才能有出於信心的好行為。
『上帝的命令就是叫我們信他兒子耶穌基督的名,且照他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約壹三23)這裡的命令是單數,意思是信耶穌跟相愛是同一件事。所以,一個認識主的人,一定也是一個願意以行動來愛人的人。
因此,上帝的兒女要明白真理,也要改變自已,行主所喜悅的事。因為信行不一致是鬼魔的信心。
信心是肉眼看不見的。叫別人知道你有信心的唯一方法,就是在生命中表現信心。「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18節)經文的關鍵,就是「給你看」:沒有行為,根本不可能把信心展現於人前。
『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19節)
「鬼魔」不是「魔鬼」,原文是多數式的,包括魔鬼和屬魔鬼的鬼魔。魔鬼知道耶穌是上帝的兒子,知道耶穌是至高者,但是知識卻沒有改變牠的行為,牠繼續敵擋上帝。
一個人若真正相信主,便會有靈、魂、體的委身。這委身結果使生命產生改變。沒有行為的信心,是在頭腦上的信,所以就是死的(20節)。
四、真實的信心須與行為並行(21-26節)
本段經文從舊約聖經中舉出兩個有行為表現的信心例子。他們是亞伯拉罕(一個猶太人),和喇合(一個外邦人)。。
1.亞伯拉罕的信心藉獻以撒的行為得著成全(21-24節)
「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便「因行為稱義」(21節)。亞伯拉罕相信耶和華,上帝便算他為義(創十五6),換句話說,他是因信稱義的。一直到創世記二十二章,亞伯拉罕才將他的兒子獻上。到此時,他就「因行為稱義」了。
當亞伯拉罕相信耶和華,他在上帝的眼中已經是得稱為義的了。然而,在七章經文之後,上帝便試驗亞伯拉罕的信心。亞伯拉罕願意獻上以撒,顯示他的信心是真實的。他的順從證明他的信心並非只在頭腦上的信,而是心靈上的委身。
明顯地亞伯拉罕的行為是由信心引發的,他的「信心因著」他的「行為才得成全」(22節)。真正的信心與行為是不可分割的。亞伯拉罕獻以撒的行動,具體地顯示了他的信心,他的好行為使他得稱為「上帝的朋友」(23節)。
從以上可以得出結論:「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24節)然而,這並不表示人稱義是靠信心加上行為。雅各強調,信心仍為被稱義的主因,但這個被稱義的信心,必須有行為表現。
「因行為稱義」:表面上與保羅的宣稱正好相反(羅四1-3)。不過這跟兩位作者對「稱義」的定義差異有關。保羅認為信心是信主前「宣告」為義的條件;雅各認為行為是信主後「證明」無罪地位的唯一方式。
2.喇合的信心藉接待使者的行為得著稱義(25節)
第二個舊約例子,就是「妓女喇合」。她肯定不是由於好品行得救的(她是個妓女)。但她是「因行為稱義」的,因為她「接待使者」(或探子),「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
她這樣做,證明了她是真正相信這位又真又活的上帝。她並不是因把探子掩藏起來而得救,而是這行動證明她是個真正的信徒而得救。
3.信心與行為有如身體與靈魂,相依並存(26節)
雅各結束經文時這樣說:「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論題就這樣美妙地總結了。
雅各用身體來比喻信心,並用靈魂來比喻行為。身體沒有靈魂是無生命的,無用的,沒有價值的。因此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沒有效果的,毫無價值的。明顯地,這是虛假的信心,並不是真正的、能使人得救的信心。
總結來說,雅各用以下的問題來試驗我們的信心:我是否願意像亞伯拉罕一樣,將生命中最寶貴的東西獻給上帝?我是否願意像喇合一樣,背棄世界,向基督效忠?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 為何說按外貌待人乃是犯法的行為?
2. 思想「律法犯了一條就是犯了眾條」的涵義。
3. 亞伯拉罕和喇合的例子在說明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