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2. 娶被擄女子為妻的處理條例(10-14節)
對於迦南四境外的戰俘,應當予以尊重。婦女可以留下,不在消滅之列,並給予一定的人身權利。古代戰爭造成的戰俘,所受待遇可說完全沒有人權可言,而上帝卻為這些被擄的婦女提供保護的條款。
以色列百姓若願意娶俘虜女子為妻,必須光明正大完婚,也必須完成一些禮儀,去除讓她再思念故國舊習的東西。
禮儀的第一部分,『他就要剃頭髮,修指甲』(12節),也就是需要剃光頭髮。「剃頭髮」,並不是剪短,而是刮光頭髮的意思。
禮儀的第二部分,『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裏哀哭父母一個整月』(13節),表示跟過往的身分道別,包括脫去舊衣服和為父母哀悼。之所以要為父母哀哭,是因為他們可能在戰敗時都被殺戮了,所以為他們守喪。
「哭一個整月」,是一種極為尊重的哀悼。
戰俘婦女雖生得美貌,很可能異教舊習難改,不易久處,故又規定了休她的條例(14節)。就是按照第二十四章(1-4節)的規定,容許他們離婚,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
3. 長子的名分及不可擅立長子的條例(15-17節)
此律法的背景為一夫多妻制,是保障「長子權」的規定。在東方社會,長子在家庭中享有特別地位,可從父親得雙分產業。這裡規定產業的承受權應依出生先後,不可基於對妻妾的愛惡。
長子權最容易引起家庭紛爭,因為有優越的繼承權問題。像雅各以紅豆湯換取以掃的長子名分,以及欺騙父親以撒的祝福一樣。
在這裡,具體提出所謂的長子,必須以出生的先後次序為原則。即使長子是由不受寵愛的妻子所生,在分配產業的時侯,他仍應享受雙份的權利。 這樣的律例是充滿智慧的,因為可以避免兄弟鬩牆的戲碼。
實際上,一個人蒙恩得福是在乎上帝。聖經中有許多例子,上帝恩待幼子於長子之上,如雅各與大衛均非長子。人必須照規矩,上帝自有他的美意。因為上帝是看人的內心,而不是人的外貌。
4.對頑梗悖逆兒子的處理條例(18-21節)
在以色列社會中,父母的權威是受十誡保障的人倫第一法則,是基於上帝的權威(五16-17)。因此,污辱或輕看父母權威的人,被視為是破壞上帝的神聖創造位階秩序、輕蔑上帝之權威的人。
根據上帝的法律,這樣的人,必須藉著公開的刑罰,從共同體社會中被除去(出二十一15、17;利二十9)。藉此,使身為有秩序的「美好潔淨共同體」的以色列社會,可以在上帝面前保持其純潔。
兒子若忤逆父母,雙親雖然訓誡責打,都無法收到實效,父母就要把這兒子抓到城門的市議會那裏,受長老的審訊(18-19節)。
長老聽了雙親的申述,審查屬實,就要交給群眾,將這忤逆的兒子用石頭打死(20-21節)。用這嚴刑峻法的目的,一方面是除去這種不孝敬父母的惡行;另方面也是叫聽見的人害怕,而不敢效法這悖逆之子所行的惡事。
這裡沒有定義何謂「頑梗叛逆」,但強調他是「累犯」,屢教而不改。
父母的教導權威必須被肯定,他們的信仰純正也必須被認可。至於父母怎會如此對待他們己出之子呢?經文強調的是這惡非個人的惡,乃是對整個社會構成一種罪惡(21節)。
5. 人犯死罪被治死後屍身掛在木頭上示眾的條例(22-23節)
這裡談到公開處死罪犯,和公開展示其屍首(掛在樹上,即絞架)。在執行死刑同一日要將屍首埋葬,理由是要尊重那塊土地,因為它是上帝的土地。
將已被處死刑的罪人,屍體再次掛在木頭上,意味著給屍體加上污辱與羞恥的刑罰(創四十19;民二十五4)。這是嚴重警告極惡之罪孽的刑罰,是人所遭受最可怕的恥辱。
本段明確地指向基督。雖然他本身是無罪的,但卻被掛在木頭上,承擔了我們應受的咒詛。那時,他的屍首也是不許留在十字架上過夜(約十九31)。
使徒保羅在他的書信中,比較了被掛在木頭上而死的罪犯,與被掛在木頭上而死的耶穌基督,說明了耶穌基督如何代替我們,受了我們所當受的咒詛和刑罰,我們是如何從律法的咒詛下被贖出來的(加三13)。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 以色列百姓若願意娶俘虜女子為妻,必須做哪些事情?這樣的規範有何意義?
2. 兒子若忤逆父母,雙親雖然訓誡責打,卻無法收到成效,要做甚麼處置?為何需要這麼嚴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