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從本章至廿一章九節,這一段主要是關於生與死的問題。對待刻意的謀殺者方式很清楚:『你的眼不可顧惜他』,這是申命記的原則(13節)。但是,對那些意外殺人的處理就很棘手,他可能被處以和蓄意殺人相同的懲罰。
有鑒於此,以色列的律法為『非蓄意』的殺人者提供了一條生路。
1. 在約旦河西再增設三座逃城
(1)總論(1-3節)
本章以出埃及記(廿一13)為基礎,更加詳盡地敘述了那個基本的律法,它指定了六座城市,需謹慎地設置好,以作為「逃城」。將迦南地分為三區,每區設一逃城,讓誤殺犯容易走到逃城躲避,等候公平審訊(民三十五9-12)。
律法規定應當從分給利未人的48座城邑中,特意分別出六座來作為逃城(民三十五6)。其中,摩西在約但河東已經選定了三座城,即比悉、基列的拉末,以及巴珊的哥蘭。
在這裡,摩西吩咐要設立餘下三座城,據約書亞記(二十7)的記錄,它們是加利利的基低斯、示劍及基列亞巴(希伯崙)。
(2) 躲進逃城的條件(4-6節)
這裡記錄了可蒙逃城制度之受惠者的條件,亦即只有當人在素無仇恨的情況下;及在完全無心地、或無意之中殺了人之時,才能停留在逃城。倘若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即便是已藏身於逃城之內,也不能受到保護(11-12節)。
(3) 執行逃城制度的時期與目的(7-10節)
首先,執行時期和條件,是待完成迦南征服大業之後;其次,設立的目的,在於防止流無辜人之血。
如果以色列人能謹守遵行上帝的道,不流無辜之人的血,應在擴張了的國土上再添三座逃城,來保護無辜的人,維持公道(9節)。
只是這件事在以色列人的歷史上並沒有實現,因為他們不但未能得到整個應許之地(大衛、所羅門王時代的擴大版圖只是曇花一現),而且因為倒行逆施,國家分裂,甚至遭到國破家亡的命運。
(4) 防止濫用逃城(11-13節)
規定逃城絕不能成為蓄意殺人之徒的隱身處,犯人逃入逃城後,應由長老開庭審查他殺人是出於故意抑或無心;如果是蓄意謀殺,則應判死罪,把他交給報血仇的人,將他治死。
所以,逃城是為誤殺人的設立,逃到那裏之後,直至大祭司之死的大赦後,方可出此逃城而不再被報血仇者所殺(民卅五25-28)。
但故意殺人的,經會眾的審判屬實(民卅五24),本城的長老就要到逃城去將人犯領出來,交給報血仇的人治以死罪,藉以刑罰那些不尊重生命主權者,也給百姓儆戒,避免效尤。
2. 禁止挪移先人所定的地界(14節)
不可挪移鄰舍的地界之律,可以保障人人平等,也防止恃強凌弱的現象。因為產業是屬於上帝的,祂按人口的多寡而分配,可稱為人人平等的社會先聲。
先人所定的地界若被私自挪移,是犯了貪心,甚至是偷竊的罪行,這是冒犯了上帝的誡命。
3. 要保持司法的公正(15-21節)
作見證的必須是目擊證人,且不能單獨以一人的見證作準(15節),以免有觀點與角度的偏差,並杜絕惡人意圖羅織他人入罪的弊端。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查證無誤後才可定案(16-17節)。
審判事宜由審判官和通曉律法的祭司辦理,證據由見證人提供。對作假見證的人的懲罰相當嚴厲,一個人若被確認是作假見證時,就要被判與犯罪者的刑罰相等(18-19節)。
用這嚴刑峻法的目的,是為儆戒效尤,以杜絕假見證的行為(20節)。新約時代,使徒也引用舊約的先例來解決教會內的爭執(提前五19;太十八16)。
『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21節)
這是常有爭議的問題。
這律法主要焦點是規範了懲罰的一個「最高的極限」。人性就是如此,受傷害的一方,在盛怒之下,往往制止不住過度的反應,要求一倍甚至更多倍的賠償。因為憤怒或受傷的情緒需要被撫平,所做的便會偏於極端。
主耶穌曾針對這件事做過更新原則的教導:
「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馬太福音五章38-42節)
一報還一報,目的是為公平;而主耶穌教導,主要目的是為解決問題。「積極主動」去面對心中的苦毒,並願意真正解決,才是化解人與人之間隔閡最好的方法。
透過今天的經文,我們思想以下問題:
1.逃城設立,主要的用意是甚麼?濫用逃城的後果如何?
2. 上帝的公義和公正應如何在斷案,保全地業、慎待見證人上彰顯出來?今日教會又當如何彰顯上帝的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