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牧養工作的對象是人,而並非事工。我們可以按時做完一些工作,但人事問題卻非時間所能解決。怎樣應付各類不同的信徒?對於年老的、年少的、男的、女的、寡婦、教會的同工,應採取甚麼態度呢?
一、規勸的原則(1-2節)
這裡提供我們一個屬靈的原則,如何對待教會中弟兄姊妹們:
1.以勸勉取代責備,以挽回取代定罪;
2.要把對方看作自己的家人,意即要在愛裏關切;
3.長幼有序,對待比自己年長的弟兄姊妹,態度要謙恭、尊敬;
4.男女有別,對待異性要有合宜的舉止,且存心清潔,不可有污穢的念頭。
倘若年老的人真的犯了過失,應當以他為長輩尊重他,看他如同父母,用體恤、愛護的態度勸諫他。這樣才不會使老人家的自尊心受到傷害。
「只要勸他如同父親」,含有如下的意思:
(1) 要以愛為出發點;
(2) 是為挽回,不是為對付;
(3) 態度須恭敬;
(4) 要溫和地規勸。
二、教會和家庭責任(3-16節)
教牧書信中有照顧寡婦的勸告。當時很可能有兩類不同的寡婦,一種是因丈夫去世,自然變成真正的寡婦。
但在異教徒社會中,某些地方男子多妻的習慣,很是普遍。當他變成基督徒的時候,他必須放棄從前的生活方式,因此他只能選擇與一位妻子同居;其他的妻妾必然會遭被遺棄的不幸。她們也稱為寡婦,而教會對她們亦必須體恤扶助。
這裡可以分別不同幾等的寡婦:
1.真為寡婦的(3節)
要尊敬那真為寡婦的。「尊敬」這個動詞與第五誡中要孝敬父母的「孝敬」是同一個字。這裡所謂尊敬,不獨指心中和外表方面的尊敬,也包括經濟方面的支持。
2.有兒女的寡婦(4節)
兒女有責任奉養孝敬守寡的母親,連孫輩都應報答親恩。如果寡婦家中有親人,應鼓勵其親人盡力照顧;作兒孫的應在家中學習行孝,以減輕教會的負擔。
3.獨居無靠、真為寡婦的(5節)
古時的寡婦孤苦無依,又無公家的救濟或養老制度,兼且婦女在社會上的地位低微,因此特別需要教會本乎愛心的照顧。
教會所要救濟幫助的,不單是沒有倚靠的寡婦,且是在靈性上專心仰賴神、晝夜不住祈求禱告、虔誠愛主的寡婦。教會對她們應特別關心。
4.好宴樂的寡婦(6節)
另有一種寡婦是好宴樂的。保羅在此雖然沒有明說教會不應該救濟這種寡婦,可是他卻責備她們說:「正活著的時候,也是死的」。好像是說,這種寡婦既然是好宴樂的,她的經濟財力應當是不缺乏的;又是放縱私慾的,故不會真正守著寡婦的本分。
教會的力量有限,實在不必花費精神和經濟的力量在這種寡婦身上,不妨用更多力量去救濟那些真正的寡婦。
5.年過六十歲的寡婦(9-10節)
這裡具體指出,應當被記在救濟名單上的真寡婦的條件: 60歲以上,而且沒有再婚的人(9節) ;有美好見證的人,如養育兒女,接待遠人,侍奉、救濟等(10節)。
「又有行善的名聲,接待遠人,洗聖徒的腳」,原文是過去式,意思是說她們沒有作寡婦以前,或者尚未年老以前,是熱心愛主的,並曾接待過主的僕人、救濟過那些困難的人。而現在既然年老了,教會自然應該救濟她們。
6.年輕的寡婦(11-16節)
保羅非常直截了當地教導提摩太不要徇情面,要拒絕為年輕的寡婦登記。寡婦再嫁原不算犯罪(林前七39),但若為了接受教會的救濟或其他原因,曾經許過願專心服事主,不再嫁人,後來廢棄誓願,便在神面前有罪(11-12節)。
當時的背景,一個獨身女子或寡婦以誠實的方法維持生計,可以算是絕無僅有的事;因為當時實際上沒有任何一種職業適合她們。必然的結果就是賣淫為生。因此,一個基督徒婦女只有兩種選擇,一是結婚;二是奉獻自己的生命,完全事奉教會。沒有折衷的餘地。
當時教會中有這樣的寡婦,品行不好,習慣懶惰。她們要求救濟的原因並不是她不能工作,乃是不想工作,要靠救濟。她們既沒有甚麼工作,就說長道短,好管閒事,以致引起教會的混亂(13節)。
所以這裏向年青的婦人提出一個勸告。她們必須結婚,並且擔當最偉大的責任,建立家庭(14節)。「因為已經有轉去隨從撒但的」(15節),這句話更清楚說明,保羅所說的是當時已有的事實。就是有人做出了羞辱主名的事(參13節)。
最後提醒信徒,如果家中有寡婦應該自己救濟,就不應把責任推給教會。信徒不應對教會用作救濟的錢財存著貪念,除非實在無倚無靠,就不應該要求教會救濟(16節)
三、敬重牧者(17-25節)
今天教會的長老和聖經中的長老,在工作與處境上都不一樣。一般來說,今日的牧師是做當日長老的牧養工作,而今天的長老卻執掌經濟及行政大權,反而支配傳道人的工作。
1.工人應得敬奉(17-18節)
長老是牧養教會的人,長老分為兩類(三2-5):第一,治理型長老負責教會的組織、行政、管理聖徒等。第二、教導型長老作傳道、教導事工的領袖。忠於職守、勞苦工作的長老應該受到尊重,尊敬的方法包括經濟上的支持(18節)。
2.控告主工人的原則(19-20節)
舊約規定審斷案件須有兩個以上的證人,以確保審理公正。長老是教會的領袖,控告長老的案件自應十分謹慎處理。若沒有兩三個人的見證就不要接受對長老的控告(申十九15)。
其理由是避免惡意和無根據的誹謗,維護教會中長老的權威。相反地,對犯罪的長老,應在全體教會面前懲戒他,為的是警戒其他聖徒,預防他們犯罪。
聖經教導一般信徒,若有弟兄犯罪,不可宣揚他的過錯(太十八15-17);但長老是教會的領導人,應以身作則,為信徒的榜樣,故受責罰也較嚴(在眾人面前責備他)。
3.主工人要有純正的心(21-22節)
『成見』和『偏心』乃是事奉者的大忌,因它與基督豐滿的原則相違背,結果會把教會帶到一種畸形的發展中,而失去基督身體那種持平、均衡生長的光景。在教會中不可隨便選立不配承擔長老職分的人,否則要在主面前負連帶責任,被主定罪。
『按手的禮』原文並無「禮」字,此處的按手特指在設立長老或執事時的按手禱告(參徒六6),具有承認和接納之意;『不可急促』意指要慎重選立,須經查核證實其無可責之處,方予授職(參三10)。
4.主工人要有分辨力(24-25節)
有些人犯罪,不用等到正式的裁決斷案,其罪行即已顯明出來。可是有些罪行極為隱密,須要經過小心翼翼地查證,才會被揭發出來。
善行也是如此,倘若被人冤屈誣告,有些人很快就能得著伸冤表白,因其良善正直乃是有目共睹的。有些人的冤屈雖然不能立即顯明出來,但若予以審慎查證,終究必然會水落石出。
做壞做好都有其隱藏的一部分,不讓人知道,因此只憑眼見來判定一個人的好壞是很難的。揀選人擔任公職,或為教會的事判斷是非,應留意這些看不見的情況。
也許現在作的決定,因為人的隱藏,一時看不周全以致犯錯誤;但主知道人心,到審判的日子,好和壞的隱藏的事都會顯露出來,主必賞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