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這個段落的主題是: 歸屬耶和華的聖物和贖價。歸耶和華分別為聖的一切,因為屬於神,就再不歸人所有。本章列出三種不可作許願用的祭物:
(1)頭生牲畜(26-27節),因這是屬耶和華的;
(2)永獻和當滅之物(28-29節);
(3)十分之一的物(30-33節)。
這幾種既然已屬耶和華,便不能同時再拿來作特許的願奉獻,以避免一物兩獻,欺神騙人。神所要的奉獻是出於感謝和頌讚的愛心和委身。
1. 頭胎牲畜(26-27節)
這理論到頭胎牲畜的贖價。
頭生的公牛、公羊原是屬耶和華的(出十三2,二十二29-30),所以不得再將這頭生的牲畜分別為聖。這些牲畜若沒有殘疾,就要獻上為祭物,將血灑在壇的周圍,將脂油燒在壇上,肉是全歸與祭司。
但有人以為只須將胸和右腿歸與祭司,像感恩祭-樣(民十八17-18),其餘的肉,獻祭的人要同他們家裡的人在耶和華的面前吃(申十五19-20)。
頭生的牲畜若有什麼殘疾,就不得用為祭牲(因為是不合格的),乃要在自己家裡宰了吃,如同吃鹿,羚羊等獸的肉-般(申十五21-23)。這等牲畜既是屬耶和華的,也就不可再作俗用,如用牛耕地或剪羊毛等事(申十五19)。
人雖不能以牲畜中頭生的許願,卻能贖回不潔淨之頭生的牲畜,但須在祭司所估的價值以外另加五分之一。人若不贖回頭生不潔淨的牲畜,祭司就須按所估定的價值賣了,將所得的銀子歸於會幕的庫裡。
先前神曾吩咐以色列人用羊羔贖驢,若不代贖,就要打折他的頸項(出十三13,三十四20),這裡將這條例略加更改推廣,使這條例包括一切不潔淨之頭生的牲畜,神准物主用銀贖回,也准祭司賣與別人。
這大概是因以色列人需要這些頭生的牲畜,也是因為當時已經有了會幕和祭司(先前沒有)的緣故(參民十八15)。
2. 永獻和當滅之物(28-29節)
永獻之物(28節)與當滅之物(29節)原文是同一個字,意思是特別劃分歸神,不准人染指的物品,思高譯本翻譯為「禁物」。「永獻」與人奉獻給神的有別;亞干的罪招神烈怒,正是因為取了永獻之物(書七10-26)。
在以色列人歷史上,神指定某些戰利品或俘虜要完全歸祂,人不可佔有(書六17)。
「無論是人」,比如哈拿(撒上一11)和耶弗他(士十-30-31)所許的願。「是牲畜、是他承受為業的地」,這裡不提到所買的地,因為這等地到了禧年仍必歸回原主。「都不可賣,也不可贖」特許之物可賣可贖,永獻之物不可賣,也不可贖。
一切永獻之物(指牲畜),就是人獻上的,都不可贖,必被宰殺(29節)。
3. 十一之物(30-34節)
本段論到十一之物的贖價。
土地所有的出產(五穀和果實)既都屬神,就必須獻上什一奉獻(30節,申十四22-26)。撥歸什一奉獻之物不可視作甘心祭的一部分,因為什一奉獻完全是耶和華的產業,不得受人所限制。
什一奉獻可以照其價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31節)。應當留意的一點,是這數額只能贖回農產(參民十八14-19)。牲口不但不可贖(32節),試圖贖回不但不能贖出被選為什一奉獻的牲口,連有意作為代替品的那隻,也一併充公(33節)。
最後聲明,本書所記的一切命令和祭司承接聖職的事,以及諸節期的條例,都是神當以色列人住在西乃曠野的時候吩咐摩西的(34節)。這些命令列舉了人、畜和財產獻給神用的條件,為了防止人不潔的舉止汙損神的聖潔。
本章對許願和奉獻的動機異常看重,不希望有人過分熱衷以致不能履行。有些人許了願,時間一長,熱心減低,或環境有異,以致難以實現。這裡的立法也照顧到人情,准許捐出之物在若干情況下可以贖回。
新約要求信徒信守對神的諾言,包括獻身侍奉、婚約、受洗歸主等,破壞誓約有如扶著犁向後看,不配進神的國(路九62)。答應一生奉獻給神,同時信守這承諾,最為聖潔完全的神所悅納。
利未記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