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城365 天天親近主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你們親近神,神就必親近你們。《雅4:8》
本章論到贖罪祭,五、六章論贖愆祭,這兩種祭原是一個:「贖罪祭怎樣,贖愆祭也是怎樣,兩個祭是一個條例。」(七7)
贖罪祭是贖免得罪神的罪;贖愆祭是贖免得罪人或聖物的罪。贖罪祭是為贖罪,為稱義,這罪原文是單數的,是指罪的本性而言;贖愆祭是贖過錯、虧欠,是指罪行,是為成聖。
贖罪祭是敗壞生命的罪;贖愆祭是玷污生活的罪。贖罪祭在地位上與非基督徒有關;贖愆祭在地位上與基督徒有關,這兩個祭合起來就成為完全的救贖。
贖罪祭分為四等,即祭司、會眾、長官與百姓犯罪的贖罪祭。若祭司與會眾要獻贖罪祭,是用一隻無殘疾的公牛,或公牛犢,宰在耶和華前。祭司、會眾犯罪獻公牛,長官犯罪需用公羊,會中之百姓犯罪則用綿羊。
這所獻物品之輕重,是按地位高低,並關係大小。可見地位高的,雖與平民犯同樣罪,其關係卻不同,故所獻祭品也不等。雖然等級不同,但各級都有提到悔罪的例,「……一知道所犯的罪就要獻」。
贖愆祭是為個人所犯的罪所預備的救恩,人的本罪是他自己應該負責的罪。贖愆祭給我們看見,基督所受的各種痛苦,乃是為要應付我們各人所犯各種的罪。
一個人的罪愆,有對神和對人的兩方面。這兩方面的罪,都可以藉著贖愆祭來對付,利未記五章(14-19節)所記的,是對付得罪神的罪;利未記六章(1-7節)所記的,是對付得罪人的罪。
四2到五13都是有關贖罪祭的條例,是人犯了罪之後而獻的祭。所犯的罪須出於無知而且不是故意的(2、13、22、27節;五1、4)。人若故意犯罪,贖罪祭便沒有功效(民十五30-31)。
人犯了罪要承認所犯的罪(五5),並須負起犯罪的責任(14、23、28節;五1、3、4)。無分貴賤貧富,犯了罪都要獻此祭。
人若誤犯了罪(2節,即由於軟弱或任性而犯了已知的罪),便要獻上贖罪祭。誤犯的罪跟有預謀、故意違反律法的罪不同。誤犯是無心做了神所禁止的事,或者由於人的軟弱,有意識地違犯了規例(五1-4),都屬此範圍。
1. 有關大祭司的贖罪條例(3-12節)。
大祭司在神面前肩負以色列眾百姓(參出二十八12),故他一人犯罪,即連累眾百姓叫他們也陷在罪裡(3節)。犯罪的大祭司須獻上無殘疾的公牛犢(4節)。
犯罪不單得罪神,更玷污了敬拜的地方;贖罪祭的重點不只贖罪,也潔淨崇拜的地方,以致神可降臨住在其間,恢復與人的交通。因此,灑血的禮儀乃是此祭的特點。而贖罪的種類可分無知的罪(參四3,13,22,27)及誤犯或疏忽的罪(參五1-4)。
贖罪祭的另一個特點就是罪咎是按犯罪者的身分而有等級之分,此分別也導致所獻供物的種類及灑血的禮儀有所不同:
(1)最高等級的就是受膏的大祭司(3節),要獻上無殘疾的公牛犢;
(2)其次是以色列全會眾(13節),要獻上公牛犢;
(3)官長(22節)要獻無殘疾的公山羊;
(4)平民(27節)則獻無殘疾的母山羊或母羊,若是貧窮不能獻羊羔的話,就以兩隻班鳩或雛鴿(五7),甚至以細麵代替(五11)。
大祭司自己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5節),對著聖所的幔子用指頭彈血七次(6節),每彈一次需蘸血一次。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角上,遮蓋他的罪行,把多餘的血倒在燔祭壇的腳下(7節)。
要照獻平安祭的方式,把祭牲最好的部位,也就是所有的脂油、肝上的網子、和腰子燒在祭壇上(8-10節)。公牛的血和脂油依例處理後,餘下的皮、肉和內臟都要移到營外潔淨之地,也就是倒灰的地方用火燒盡(11-12節)。
贖罪祭的目的是洗去大祭司因誤犯了罪對聖所造成的污穢,大過贖他自己的罪,所以不可把祭牲燒在壇上,而應燒在營外。
2. 為全會眾為誤犯之罪獻贖罪祭的條例(13-21節),辦法與大祭司的相同。
全民可能因大祭司的不當行為或不當教訓而犯罪,贖罪之法便與大祭司相若;不過由會中的長老按手在牛的頭上,代表會眾在神面前認罪。
以色列會因眾無心之失,事後才發覺,與大祭司的贖罪祭一樣,必須是獻公牛犢,而不是母牛犢作為贖罪祭(13-14節)。會中的長老就要代表全會眾,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將牛在耶和華面前宰了(15節)。
接著的獻祭方式和大祭司牘罪祭的條例是一樣的。
『按手』: 表示全會眾與所獻的祭牲合而為一。